《城市规划》(清华谭纵波著)读书笔记之第四部分

设计是在形体方面所作的构思。

 

城市设计贯穿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良好的城市设计源自对历史的尊重、对现实的自信以及对未来的洞察力。

 

在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制度下,可以体现城市设计意图的途径有以下三个: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筑审批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体系主要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上一级别行政管辖范围中的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所主导的土地利用规划相关联,并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些计划或规划的影响,甚至是制约。

城市规划与这些外部环境的计划和规划之间的矛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目标年限不吻合

2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及范围不吻合

3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城市性质定位及人口规模不吻合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四个基本层次:全国、省域、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其中,全国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独立的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可以独立编制,但通常作为相应级别的城市总体规划组成内容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起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和作用:

1通过抽象表达方式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

2提供管理依据。引导开发建设

3体现城市设计构想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问题:

1仍作为侧重工程技术的规划手段。

2被作为城市规划中的一个层次。没有被看成是规划管理工作的核心。

3缺少法律依据。

4缺少编制义务的相关规定

5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技术性问题。如:用地种类划分的详细程度、用地兼容性设置、地块的划分详细程度、公共设施的规划方法。

 

相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图则本身具有法律效力

2法定图则突出了规划的控制作用

3法定图则简化了道路交通、市政工程规划的内容

4法定图则将土地权属作为明示内容

 

法定图则的意义:

1在制度上推进了城市规划的法制化

2在技术上较为成功将区划技术本土化

3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特点:

1以具体、详细的建设项目为依据,计划性较强

2城市空间、形象与环境的形象表达(多用效果图)

3多元化的编制主体

 

修规的编制程序:

1基础资料收集

2方案构思比较

3规划设计成果制作

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三)各类建筑工程造价等资料。

 

我国城市规划体系的问题:总规不总,控规不控。及总体规划未能发挥其宏观战略性规划的职能,往往陷入对具体问题的纠缠和处理;控规缺少必要的法律地位和权威,起不到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控制和管理的作用。

 

总归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划覆盖范围过大(空间上和时间上)

2规划的重点不突出

对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由政府承担的城市建设内容与对市场化商业开发活动的控制,没有明确的区分对待。

3对规划职能的认识存在误区

城市总体规划的根本职能,是对特定范围中物质空间形态的未来发展趋势作出宏观的战略性描绘。因此,总归的职能范围应以物质空间形态为主,以规划区所涉及的空间范围为主,以城市发展的中长期战略性方针政策为主。例如:总规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并不等于需要独自进行全面预测;涉及区域分析,或用区域的观点来看待和分析一个城市,也不等于取代区域规划。

 

详规的问题是缺少必要的法律地位。不能很好地对城市中的大量开发建设实施有效控制。

 

对我国城市规划体系的展望:

1建立以土地利用规划为核心的二元规划结构

2实现城市规划的现代化

 

近现代城市规划的三个立足点:

1产权明确的多元建设主体

2公共干预下的市场机制

3城市规划科学和城市规划专业人员

这三点可以作为衡量我国城市规划现代化的标尺。

由此得到我们的发展目标和方向,有三点:

1应对建设主体多元化的城市规划

2体现公共干预的城市规划

3科学合理公平民主的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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