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有四种情形将被记为不合格

中新网11月22日电 据交通部网站消息,交通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考核和管理。在试点考核期间,对于被税务部门查处偷税、漏税,且拒不整改等四种情形的试点,期末考核记为不合格。

2016年8月,交通部印发《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在全国共筛选确认283家企业开展无车承运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有效促进了资源整合和集约发展,有效提升了物流运输的组织效率,有效规范了物流运输的运营行为。

交通部指出,试点工作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监测工作亟待加强,部分试点省份尚未建立省级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平台,部分试点企业报送信息综合异常率偏高;二是退出机制亟需完善,对试点企业的监督管理仍显薄弱;三是制度标准体系亟待建立,部分试点企业存在不规范竞争等行为。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试点效果,也不利于无车承运物流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亟需在下一步试点工作中加以规范和明确。

交通部要求,继续做好试点运行监测工作。一是提升数据报送质量,避免单据漏报、错报,降低综合异常率。二是加强数据比对监测。三是及时做好异常数据处理。

交通部要求,要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在试点考核期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期末考核记为不合格:被税务部门查处偷税、漏税,且拒不整改的;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实际承运人在业务合作期间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且情节较为严重的。http://www.xinrongnews.com/cj/20171122-d-867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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