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案:司法公信力一地鸡毛

朱声敏林仁聪

一判激起千重浪

上个周末,大众关注的焦点从朝鲜半岛、中国足球转到了国内一桩刑事案件:一名22岁的男子于欢,挥刀刺向强制猥亵、侮辱他母亲的催债者,造成一死三伤,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大致是这样的:于欢之母苏银霞由于自己的小企业财务紧张,于2014年7月向他人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10%。事后,共还本息152.5万元(有媒体报道至今共还了185万),并约定以一套房产抵债。2016年4月14日下午,11名催债人驾车进入苏银霞的企业催债,堵住门口,非法限制了苏银霞和于欢的人身自由,晚上,在公司接待室内对该母子进行了长达一小时的极端猥亵、侮辱。他们报案后,到场的警察却没有制止催债人的非法行为。于欢在警察离开后不久欲离开被催债人摁住,绝望之下他拿起桌面上用水果刀刺伤了4名催债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后因失血过多在医院死亡。2017年2月1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3月23日《南方周末》报道并披露了一些细节之后,三四天时间,关注此事的微博、微信、网站、论坛、手机客户端、纸媒等文章、消息达14万多条,可谓一石激起千重浪,亿万网民和读者纷纷关注,许多人对于这样的判决感到不解、震惊甚至愤怒!司法公信力再度受到严重质疑!

令人疑惑的判决书

作为执业律师,看了微信上传播的该案一审判决书之后,心里的滋味难以言说。判决书主文法院查明事实部分,只有寥寥一页纸,对于案情经过的描述相当含糊。比如:1、据苏银霞自称,其是从吴学占那里借了100万元,而赵荣荣称自己分两次借款给苏银霞,一次100万,一次10万。判决书中以赵荣荣与苏银霞的借款合同、借据等材料为“书证”,却没有指明上述材料写的时间、款额。法院的判决书认定“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这不禁令人疑惑:出借方到底是谁?借款的数额到底是100万,还是110万?2、约定的高达10%的月利率是否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最高限额、归还的情况,债务是否合法没有描述。3、催债者在催债过程中的所作所为,包括长时间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存在严重猥亵、侮辱甚至殴打的违法犯罪行为被简单描述为“有侮辱言行”。4、流血事件发生前警察到场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有多名证人反映警察到场很短时间,即留下一句“你们要账行,但是不能动手打人”转身出门离开,而判决书的描述是:“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5、判决书完全没有提及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看了判决书,我们的感觉就是:对被告人于欢有利的诸多情节,在事实认定部分似乎被有意无意地回避或淡化,而这些情节,在判决后面的“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中,都有相当的反映,有些内容甚至十分清晰。显然,这不是一份严谨的刑事判决书应有的样子!

判决六大硬伤

根据判决书反映的事实,结合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一文及其他微信公众号文章披露的细节,我们认为,聊城中院的判决有如下几个硬伤:

回避债务的非法性质

本案,源于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后因约定的利息过高,未能按照约定还清债务,催债人上门违法暴力催债。但是,判决书面对月息10%的高利贷,没有分析债务的合法性。目前,我国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为月息2%,对于已经支付了的,不超过月息3%部分,借款人要求退回多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已经支付了的利息部分,最高保护上限为月息3分。本案,苏银霞2014年7月借款100万元,月息高达10%!如果按照最高保护上限月息3%计算,2014年7月到2016年4月,利息约60万元,本息总计约160万元。按照判决陈述的苏银霞的说法,至2015年4月14日(估计是笔误,应为2016年),她已经还了152.5万元,还拿一套房抵债,而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则披露,苏银霞说她已经还了184万元,还用一套房子抵了70万元。即使不考虑房子抵债,即便仅按照归还了152.5万元的说法,因每月超过3万元部分要冲抵本金,所以苏银霞的还款已经足以冲抵所有本金和利息,如果已经归还184万元加上一套房子,则苏银霞不仅不欠出借人的钱,反而是出借人要退回苏银霞多还的钱。事实上,吴学占、杜志浩等人上门催讨的,已经是法律不保护的非法之债!以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甚至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或猥亵、侮辱的方式追讨非法之债,和以合法的手段追讨合法之债务,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回避暴力非法催债行为已涉嫌犯罪

法院调取的视频录像表明,2016年4月14日下午,许多催债人到苏银霞公司追债。他们拉去了烧烤架、木炭、肉串、零食和啤酒,将烧烤架支在办公楼门口,烤串饮酒。同时,用卡车堵住公司大门,不让员工进出。根据判决书上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晚上九点多钟,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员限制在公司接待室,不允许出门,并且遭到殴打。多名证人的证言显示杜志浩曾经抽于欢的耳光,脱下于欢的鞋子,还放到苏银霞面前让她闻,甚至脱下裤子,露出生殖器,当着于欢的面在苏银霞面前晃荡。南方周末记者采访则有员工反映当时杜志浩将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甚至往嘴巴塞!还有有员工反映,在接待室里,催债人用手机在苏银霞娘俩面前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话不堪入耳。苏银霞向记者反映,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她,甚至说:“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某员工还说,杜志浩还学着唤狗的样子喊于欢,让于欢喊他“爹”。当杜志浩脱下裤子露出生殖器时,被按倒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苏银霞还对南方周末的记者说,案发前一天,吴学占等人到公司催债时,曾经让手下在马桶里拉屎,让后把她的头按到马桶里!

显然,吴学占、杜志浩等人从下午4点到晚上10点一直堵门禁止公司职工出入,晚上更是把苏银霞和于欢拘禁于公司的接待室内。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而期间的殴打、播放黄色录像、众目睽睽之下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对着苏银霞露出生殖器,已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犯罪!对苏银霞和于欢的不法侵害,一直在持续中!判决将这种不法侵害甚至犯罪行为,称之为“长时间纠缠”,丧失了基本的法律立场!

回避警察的不作为甚至渎职

催债者的种种恶行,让人无比愤慨!而警方的做法,同样让大家感到不解甚至愤怒!

据南方周末记者获取的通话记录显示,4月13日下午,苏银霞被吴学占等人侮辱时(自述头被按进刚拉完屎的马桶!),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是民警过去后,了解完情况便匆匆离开。当时,苏银霞试图跟着警察一起离开,被吴学占拦下继续限制人身自由。

判决书显示,4月14日晚,催债人侮辱苏银霞母子的场景被玻璃墙外的员工看到,员工遂拨打110报警。多名现场人员进一步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苏银霞和于欢诉说杜志浩等人限制自由、殴打等事情,杜则说没有打。简单询问几句之后,警察丢下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于欢和苏银霞想趁警察尚未走远之际离开接待室,被催债人团团围住,并将于欢摁在桌子上。于欢绝望愤怒之时,看到桌子上有一把水果刀,便拿起挥舞着捅伤了四个人。

显然,警察到达现场后,没有依法展开调查,没有阻止违法犯罪活动。10%的高利贷法律不保护,警察应该懂;即便欠债,不通过协商或诉讼手段,而直接纠集人员围堵办公室,限制人身自由,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警察应该懂;长时间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犯罪,猥亵、侮辱时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警察应该懂;长时间对峙且伴有殴打、侮辱,容易冲突升级,造成严重后果,警察更应该懂!可是,本案的警察做了什么?如果他们把双方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催债者离开公司,采取合法的手段催债,这件血案根本就不会发生!

我们不禁要问,警察是否涉嫌渎职?于欢和母亲受到不法侵害后报警,寻求法律的救济,警察到场后却不履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判决书为什么不敢直面?退一步说,受侵害者随后采取行动,即便是过激的行动,定罪与量刑上是否也应该予以考量?为什么直到一审判决,检察机关都没有对警察失职、渎职的事情展开调查?

无视正常的伦理道德和人类情感

作为儿子,面对流氓无赖对着自己的母亲脱裤子露出生殖器,甚至企图进一步猥亵、侮辱,自然的情绪反应是什么?是不是怒火中烧?于欢在遭受此类极端侮辱人格的事情时,控制自己的能力必然下降。无论其行为是否系正当防卫,法官在判决时,都应当理解并尊重人类正常的伦理道德,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但是,我们在判决书中没有看到一丝一毫的关注,反而以“有侮辱言行”轻轻带过。难道我们的刑事判决要告诉民众的就是:人类的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和人格尊严在法律面前一文不值?

无法告诉公众何为“正确的处理方法”

公民受到不法侵害应该如何保护自己?首先显然是报警。而如果警察到来后没有依法行使职责,没有履行保护公民的义务,作为遭受不法侵害的个体,有没有自救自卫的权利?答案是肯定的!只要遭受不法侵害,任何人任何时候都有自卫的权利!而在穷尽法律救济手段却没有得到警察的保护的情况下,于欢和母亲两个人,面对11名催债者,他能采取什么“正确的方法”脱离困境、保护自己不受非法侵犯呢?任何“温和的适度的”反抗都只会招致更严重的伤害,只有用极端的方式,才有可能达到抗衡的目的。法官依据“未能采取正确的方法”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的时候,自己是否考虑过,如果换了法官本人,他在当时的情形下,能采取什么样正确的处理方法呢?法官判案,不能完全脱离实际,不能简单冰冷地以虚假的“理性”,将守法公民至于无力保护自己、任人蹂躏的不利境地!

我们相信,民众最不能接受的,就是法官一方面称被告人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处理此事,另一方面却无法告知民众,在这种情况下究竟还有什么“理性的”、“正确的”处理方法---除了任人蹂躏和践踏。

反思

不立案查处警察渎职问题,是抛却法律、没有原则的公检法相互护短,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

本案,警察的渎职嫌疑,十分明显。可以说,如果不是警察的冷漠,血案不会发生。如今,我们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继续冷漠!

公民受到不法侵害求助于警察,如果警察不履行保护职责,造成的冲突加剧,警察当然必须担责,法院在判决时,不管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都必须考量。类似警察或其他公权力渎职,最终酿成悲剧的案例并不少,笔者就办理过多起这样的案件。但是无论是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还是负责审理裁判的法院,往往会选择性失明,对警察公权力的渎职,视而不见。有民众甚至认为,法院重判于欢,实际上就是为了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于欢身上,而撇清警察的责任,从而“保护”渎职的警察。

令人欣慰的是,在汹涌的舆论关注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监督本案,并派员调查警察渎职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陈旧的“舆情推动、领导重视、上级督促关注、问题解决”模式。实际上,这种模式每启动一次,就给司法的公信力带来一次严重的损害!

如果最终警察渎职成立被追究,聊城和山东检察机关,是否也存在渎职呢?法官无视这样严重的问题,是否应该追责呢?我们公、检、法机关的某些人,什么时候能跳出不顾事实和法律,“抱团取暖”、“相互护短”的惯性思维呢?

判决应该对非法暴力催债说不

如前所述,本案借款是典型的高利贷,月息高达10%,远远超出法律保护的上限,超出部分已然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正因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出借人不通过法律手段追讨,聘请催债人员通过暴力、威胁和其他非法的方式追讨。

这些年,民间借贷进一步放开之后,债务纠纷增多,有时通过诉讼追讨债务确实时间长、效果不太理想,因此,专业的追债队伍甚至追债公司越来越多。他们大多采取跟踪、堵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甚至暴力等方式进行催债,收取的佣金,大多数在30%-50%左右。2014年以来,实体经济下行,中小企业融资愈加困难,不少实体经济老板为了渡过难关,不得不求助于高利贷。而高利贷老板为了维护自己的“高利息”,又往往和黑恶势力勾结在一起,甚至自己本身就是黑恶势力的龙头老大。一旦借债者不能如“约”偿还借款本息,便动用暴力上门催讨,轻则辱骂,重则大打出手。所以要说,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贷,让利用非法手段催债的恶势力沉渣泛起,已经形成一股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力量。面对催债公司的暴力非法催债,有些地方执法、司法力量往往“明哲保身”,睁只眼闭只眼,甚至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不可否认,有些借款人极不诚信,甚至是职业骗子,借款后转移资产,钻法律空子,让出借人通过法律手段很难追讨到钱,而通过催债公司,有时确实追回了一些欠款。但是通过催债公司以非法的方式催债,违反了法律,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不断酿成悲剧。法院在处理因非法催债导致的刑事案件时,必须考虑,我们究竟应该通过不断完善社会管理和法治,来处理纠纷,还是鼓励通过非法手段,“民间解决”呢?这,就是判决的导向性问题,是法官利用判决如何敢于社会生活的问题。本案中,警察两次出警到达现场,但都没有制止催债人员对于欢母子的侵害。尤其是4月14日警察过来后几分钟便转身离开,于欢想随警察离开,催债的人将其按住,导致了于欢的绝望,继而发生惨案。可以说,警察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发生这一死三伤血案的重要原因。如果我们的判决进一步无视非法催债的危害,剥夺受到非法催债侵害的债务人合法自卫的权利,无疑是对违法暴力催债的鼓励和纵容,必将带来更加严重的社会后果!

苏银霞的遭遇绝非个案,其背后就折射出当下国内大多数中小民营实体企业的“借钱之痛”。正确处理本案,对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其实有着重要的意义。

公权拒绝救济的情况下,否认于欢的自卫权利,违反了基本的法律精神

警察,头戴国徽,肩扛蓝盾,保一方安宁,护万家平安。孩提时代,老师就教导我们:有事找警察叔叔。面对凶神恶煞般的催债人员,于欢及其母亲也把希望寄托在警察身上。警察无疑是他们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然而,令他们意想不到的是,警察来了,亲眼见到于欢母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听到了苏银霞“儿子被打”的诉说,却随即转身离开,除了丢下句无关痛痒的“不能打人”之外,什么都没干!哪怕是对催债人员的半句谴责都没有!这分明是在求助者于欢母子的脸上狠狠地拍了一巴掌!这分明也是对催债人员违法行为的默许和鼓励!

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当公权力的救济已经成为绝望,还剩下什么?一审判决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吗,不能正确处理冲突”。试问,催债人仅仅是纠缠?是暴力催收非法债务!于欢面对非法侵害,报警了,警察也来了,但是警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当然,我们注意到,有一种说法是警察到另外面了解情况),转身离开(起码于欢看见和理解的是那样),作为势单力薄的于欢,该如何正确处理冲突呢?不采取断然措施,必然只能继续受其侵害,而且可能会受到更大的伤害!须知,非法拘禁、侮辱、猥亵也是不法侵害!这时候,于欢有没有权利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和母亲呢?法律显然不排除任何人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当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受阻而与催债人再次发生冲突时,他也许意识到,接下来催债人员会怎样对付他、怎样对付他的母亲……于是,求生的本能驱使他摸出一把刀子,朝着催债人员乱捅……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侵害行为正在发生没有结束,侵害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现实的损害和威胁,行为人急于维护、保护他人或自身的利益,针对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是构成正当防卫的。本案中,催债人员围堵于欢母子长达6个多小时,构成非法拘禁,且采用极端手段进行了侮辱、猥亵,在公权力拒绝救济的情况下,于欢在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任何保障的情况下,精神上已经遭到了沉重的伤害。更何况,杜志浩褪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在正常的伦理下,作为儿子的于欢很难“理性”对待。警察离开后,于欢想跟随离开被催债人摁住,不法侵害持续之中。这时候,于欢和苏银霞当然是有自卫权利的。但是如何采取防卫措施,实际上很难把握尺度。于欢被摁住的时候,发现桌上有水果刀,遂拿起乱捅,虽然造成四名催债人员受伤(后一人因失血过多而死)的结果,其主观心理只是救自己、救母亲,其行为显然属于正当防卫,即便认为其尺度没有把握好,也应属防卫过当而非故意伤害。

法院的判决,有意无意地回避了本案是先报警,警察来到现场却不作为,于欢绝望之下采取自力救济这一重要情节。法院判决说在警察出警的情况下,于欢“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这种判断明显有违常识。因为在面对不法侵害的情境下,处于绝对弱势的一方怎么可能知道强势的对方下一步会采取什么样的行动?而且在警察不作为,求助公权力已经绝望的情况下,弱势一方更应该有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权力,而不是被动的等待下一步对方的行为才能考虑相应的防卫措施。

一审法院排除律师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辩护,不考虑事发原因,不考虑警察的渎职行为,单纯的定性为故意伤害,明显量刑畸重,有失公正。而杜志浩的死,实际上与他没有争取采取救护措施,自己开车去医院,有极大的因果关系。在目前的少杀慎杀的司法环境下,即便故意杀人,如果不是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性质特别恶劣,一般都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往往判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一审法院对于欢这样的情节,判处无期徒刑,人们不禁要问:法官大人,换了你,会怎么做呢?如何能正确处理从而制止违法犯罪,和母亲安然脱身呢?换了是法官大人,流氓无赖拉下裤子用生殖器在众目睽睽下凑到你母亲面前,你如何冷静?你会平心静气的忍受凌辱吗?如此判决,到底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还是在逼着人们忍受凌辱?我们从不主张民众走向犯罪的道路,但是,请别逼他们往那方向走!

如此冰冷的判决,怎能温暖老百姓的心灵?

一堂令人难过的法治公开课

我们一直在宣传“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的判决,让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了吗?显然没有。

3月26日晚,最高人民法院的微信推出公众号文章《又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承认刺死辱母者案“引起了媒体和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文章认为“于欢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一案的焦点涉及伦理人情,社会大众“评论的理性与成熟彰显了法治建设成就”,并称这将成为一堂全民学习法律的“公开课”。我们注意到,作为最高法院,考虑到其特殊的地位和角色,在二审终审之前,不能直接对案件的对于错发表评论,但是对社会于舆论关注这个案件的评论,还是比较客观平和的,我们期待评论中所说的“公正司法”的早日到来。但是,这种“公开课”能否换一种形式?我们希望,尽量别让老百姓在震惊、愤怒中上课;别让老百姓在上课中不断学习重复出现的、雷同的案例。让百姓在公正的判决书中上法治公开课,从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学习的效果,显然会好许多。

我们相信,一份公正的判决书,应该是善良的民众都看得懂、心里能够接受的判决书,它不仅要恪守法律,也不应无视社会的伦理、道德与人性的底线。我们同样期待,本案经过二审,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t�X�9K���

你可能感兴趣的:(刺死辱母者案:司法公信力一地鸡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