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监会官网发布的新闻信息,证监会已于8月底正式印发《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作者看来,这是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开户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三方》)之后,又一对证券基金行业智能生态(以下简称智能生态)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
一、《方案》简介
《方案》明确监管科技1.0、2.0、3.0各类信息化建设工作需求和内容,提出大数据分析中心建设原则、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思路和监管科技运行管理“十二大机制”,着力实现三个目标:一是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及中央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业务流程的互联互通和数据的全面共享;二是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进行实时数据采集、实时数据计算、实时数据分析,实现对市场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强化市场风险的监测和异常交易行为的识别能力;三是探索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化事前审核、事中监测、事后稽查处罚等各类监管工作模式,提高主动发现问题能力和监管智能化水平,促进监管模式创新。《方案》提及的1.0、2.0、3.0对应着前几篇文中分析的在线、自动化、智能化三个阶段。作者看来,监管科技是维护智能生态的重要一环,而《方案》表明证监会已经开始有序推进监管科技应用,着力用现代科技手段来提升监管效能和智能化监管水平,以便更好维护行业智能生态。
二、证券基金行业智能生态
(一)智能生态主体
证券基金行业智能生态主要包括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基金服务机构、证券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场景流量提供商、直接监管方等五个关健主体。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两类,在行业生态主要角色定位是产品提供方、风控方等,主要优势是丰富的金融背景及较强的专业能力,可以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同时伴随较强风控能力,具备完善的风控体系;证券基金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行业生态主要角色定位是为经营机构提供服务,主要优势是某一细分、同质化业务领域的服务能力;证券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基础资源提供者、各类业务系统提供者、金融科技应用服务提供者等,主要优势是专业的技术能力并了解特定业务知识;场景流量提供商主要包括互联网平台(垂直或综合),未来有可能包括物联网平台,主要优势是有大量用户及海量用户数据,可以为经营机构提供潜在客户、辅助进行用户画像;直接监管方,包括证监会机构部、各派出机构、核心会管单位,是行业智能生态的引导者、守护者、服务者,主要优势是全局视角看生态,业务及金融科技应用规范主要制定者。作者简单梳理五个主体,如下图所示,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公司可能兼具了上述多个主体角色或细分角色。
(二)智能生态法规
金融科技不断融合,蓬勃发展,潜在风险隐患也难以逐一评估。除传统法规外,当前出台《办法》将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证券基金服务机构统一纳入监管,提高智能生态各主体的责任,对完善智能生态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符合金融科技时代需要。《三方》则主要规范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开户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指导,主要涉及经营机构和场景流量提供者两个主体。《方案》是监管方提升监管水平的愿景和规划。其实,监管方除了要出台相关金融科技规范,还需要同时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武装自我,引导行业趋利避害应用金融科技,避免劣币驱除良币,确保在金融科技的冲击下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三)智能生态合作模式
金融科技应用方面,经营机构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有3种典型合作方式。一是共建模式,通过联合成立金融科技实验室或战略合作等方式,实现业务与技术的互补,推进智能化发展进程。二是赋能模式,即通过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购买产品及服务,来实现经营机构智能化发展。三是股权模式,该模式有两类,一类类似天弘基金、银行系统的百信银行等的股权合作方式,这种合作模式主要体现在销售渠道;另一类是成立金融科技子公司的方式,未来也不排除大的经营机构的信息技术部独立出来为中小经营机构提供专业信息技术服务的可能。
监管科技方面,证监会除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合作提升监管能力外,还可以借助会管单位比如各交易所、中证金融、中证信息、中证监测等公司的专业力量,通过协作来构建物理分布、逻辑集中的智能监管体系。
需要指出的是,证券基金行业涉及的业务点太多,不管是金融科技还是监管科技,不管是甲方还是乙方、丙方,做好的前提之一是需要经验丰富的业务专家参与,技术从来都不是行业项目的瓶颈点。认清这点,对节省双方资源和时间都有极大的好处。
(三)智能生态人才观
行业智能生态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是有并且能留住金融科技、监管科技人才。目前很多经营机构也在从BATJ去挖技术大拿。需要强调的是,金融科技、监管科技的应用,其实技术背景的业务骨干能发挥的价值更大,从内部筛选既有技术又有业务背景的复合人选予以培养,也是一种很好的策略。一个金融科技应用项目,如果全是技术大拿,这个项目基本可以宣布失败了。初级人才是站在技术角度看问题,中级人才是综合业务、技术看问题,高级人才是综合业务、技术、行业法律法规(监管视角)看问题。
三、监管科技的些许思考
监管科技概念最早由英国市场行为监管局(FCA)提出,主要是指“将新技术应用到现有监管过程中,以促进达成更有效的风险识别、风险衡量、监管要求以及数据分析等活动”。监管科技是监管与现代科技结合的产物。当然不同国家对监管科技的有不同的理解,按照英国的定义,监管科技不仅包括监管方采用的现代科技手段,也包括经营机构风控合规采用的现代科技手段。而在国内,经营机构采用的现代科技手段一般纳入金融科技范畴。
(一)监管滞后性
监管科技往往滞后于金融科技应用,有时也被指责。作者看来,这至少有3个原因,一是监管政策的出台是站在行业角度,既需要准确掌握金融科技应用的积极一面,更要深挖风险隐患那一面,金融科技应用的潜在风险隐患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二是当前国内法律法规修改一遍周期较长;三是政策的出台,如果处理不当,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反而成了为其开展不良业务的背书。可能,也有很多人会提及国外在搞的监管沙盒。其实做过ERP、CRM等信息化系统实施的人都知道,“沙盒”这个词广泛应用于技术领域。大型信息化软件上线前一般都会有沙盒系统、测试系统、开发系统、预生产系统和生产系统五类系统,按照这个逻辑,国内的“试点”对应于“预生产系统”,也即国外那一套也未必那么的高大上。金融是万业之母,特许行业,监管科技既要保持金融稳定,又要推动金融创新,即便实施了监管科技,监管落后应用的问题也将长期存在,这不仅在中国,成熟市场一样。
(二)监管科技落地
如何落地监管科技或加强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个人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重要事项:
一是统筹协调各方办大事。行业金融科技监管应由证监会统一部署、规划,但单纯依靠证监会自身的力量显然还不够,充分借助会管单位各方力量,利用现有系统、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协同工作机制至关重要。
二是加强数据治理和标准化工作。离开高质量的数据,去谈金融科技、监管科技,是无源之水。数据不仅涉及到安全性,对行业来讲,更急迫的是数据质量,推进数据治理,加强主数据、元数据、业务数据等的管理是监管科技应用的前提;此外,应该进一步统一各类业务统计指标,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也是当务之急。当前行业内,中证金融、投保基金通过发布数据报送接口规范和数据报送说明、建立数据勾稽关系、配备专业统计分析部门在细分领域的风险检测监控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也积累了丰富一线检测监控经验。需要指出的是,勾稽关系的部署是把双刃剑,太松,数据质量无法满足要求;太紧,屏蔽了潜在的业务风险。
三是数据与系统的互联互通。会系统监管数据和系统的互联互通是高效协同监管的前提,将节省大量监管资源。
四是构建新型主体关系。智能生态,监管方与经营机构不应该是猫鼠关系,而应该引导与被引导、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他们均是维护智能生态健康发展的重要参与者。
五是完善现存法律法规。金融科技重塑行业生态,现行业务规则存在不适应当前应用的情况,很多规定也散落在各个规章制度,需要建立持续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度体系,尽量缩短监管法规的滞后性。
六是维持技术中立性。技术不断进步、推陈出新,很多技术名词没有权威统一定义,监管法规与规范,尽量不要基于技术比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进行描述,抛开技术深究业务本质,才能延长法律法规的适用性。比如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对智能投顾的定义就没有提及人工智能这个概念。
总之,只有监管科技、金融科技协调发展、互相促进,才能维持行业智能生态的健康发展,这符合监管方、被监管方、甚至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共同利益。
2018年9月15日于北京
以此篇作为《证券基金行业金融科技之道》的第18篇。更多金融科技内容,敬请关注作者个人“金融科技之道”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