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胁迫而结婚,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时限要求具备哪些要件?
当事人因被胁迫而结婚,在证明存在胁迫事实的基础上,必须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离婚后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有时限吗?
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发现新情况的一年内提起,否则将会丧失胜诉权。
3.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时间限制吗?
离婚后财产纠纷,系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其诉讼时效为两年,起算时间是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
4.协议离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应在什么时间内请求变更或撤销?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效力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反悔的,须在一年内起诉,且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会被法院变更或撤销,一是存在欺诈行为,二是存在胁迫行为。若不存在这两种情形,就会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5.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为体现对妇女儿童的保护,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请求。女方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6.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六个月内能否再起诉?
一般情况下,撤诉后又起诉的没有时间间隔限制。但离婚案件比较特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要求间隔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也就是说,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离婚时彩礼能够要回来吗?
谈婚论嫁时男方家送彩礼,女方家陪嫁妆,是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一般情况下离婚时不能主张彩礼的返还,但是符合特定条件的,已给付的彩礼应该予以返还。
8.恋爱期间买房但未登记结婚的房屋如何处理?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疯狂上涨,一线城市房价更是呈几何上涨趋势。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双方中止恋爱关系的,若无分割协议,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合理确定分割的份额。
9.恋爱期间形成的互相借款如何处理?
恋爱期间,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双方最终如果未能共同走入婚姻殿堂,且借款方若不返还借款时,出借方可凭借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材料证实借款情况,确定借款关系的成立,进而要求借款方返还借款。
10.同居期间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非婚生子女,只不过是男女双方在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时所生的子女,但由于天然的血缘关系,男女结婚与否并不影响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可通过父母双方协商或者诉讼途径解决抚养问题。
11.一方未到场而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关系有效吗?
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不能采取委托他人代理的方式,也不能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亲自到场。对结婚双方有一方未到场而通过找关系领取了结婚证,应依法解除同居关系。
12.婚前签订的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吗?
按照法律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3.基于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同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债权人能否举证证明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系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同居关系的法律属性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期间所负债务的认定不适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14.一方起诉离婚后又撤诉,二次起诉法院就判离吗?
实践中,有些离婚当事人会这么认为,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再起诉,法院就一定会判离,实际上这种认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虽然当事人第二次起诉法院叛离的概率比较大,但法院考虑的唯一因素是感情是否破裂。若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二次法院仍不判决离婚,即便当事人上诉,结果往往也不会改变。
15.患有乙肝会导致婚姻无效吗?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之一。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从医学角度来看,某人患有某种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这种疾病很可能在结婚以后影响到其配偶及后代的健康,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迄今为止乙型肝炎不是指定传染病,乙型肝炎患者结婚并生育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
16.未到法定婚龄的结婚,但起诉时已过法定婚龄婚姻关系有效吗?
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属于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无效。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起诉解除关系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消失,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法院一般判决婚姻有效。
17.被别人冒充身份办理了结婚登记怎么办?
冒用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情况不在可撤销婚姻关系的民事诉讼范围内,但婚姻登记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登记机关应当履行审查义务,核实当事人身份,其没有尽到该项义务,在程序上存在瑕疵,违反了法定程序,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登记。
18.事实婚姻有法律效力吗?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人们一直将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现象称为事实婚姻。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尽管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经过确认,法律上将事实婚姻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予以保护。
19.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自始无效,是指婚姻关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所成立的婚姻关系就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彼此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一个婚姻关系是否无效或可撤销,须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确认,当事人不得自行主张其婚姻关系无效或撤销其婚姻关系。
20.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能申请赔偿吗?
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的子女能申请赔偿吗?欺诈性抚养,是指妻子(欺诈方)对丈夫(受欺诈方)隐瞒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实,使丈夫在被蒙骗中将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丈夫可以主张妻子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司法实践中,有些欺诈性抚养纠纷是与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一并提起的,有些是在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判决生效后,重新提起了欺诈性抚养纠纷。
21.离婚时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确定处理呢?
亲子关系的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诉讼。随着现代生物学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子女与父母之间尤其是与父亲之间的血缘关系的证明。在离婚时若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22.子女成年后父母还有提供抚养费的义务吗?
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天然的、法定的义务,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父母对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必须履行抚养的义务。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父母没有继续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属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23.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吗?
从法律角度上讲,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没有探望权的。从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及现有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角度而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系人之常情、生活之所需、精神之所要。只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不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予以准许。
24.子女的抚养费是如何计算的?
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20%到30%。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5.两周岁以下孩子一定会判给女方吗?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亲生活,只是我国法律原则上的规定。不能错误地理解为只要孩子在两周岁以内,就一定会判归女方抚养。当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归女方抚养的情形,或归女方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情况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依然会判归父亲一方抚养。孩子归谁抚养,法院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当事人双方哪一方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成长发育等。
26.一方擅自给子女改姓,另一方可以予以纠正吗?
夫妻离婚后,一方因对方擅自将子女原来的姓氏改为对方的姓氏而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将子女的姓氏改回自己的姓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一方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或者他人的姓氏而提起诉讼的,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将子女的姓氏改回自己的姓氏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7.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吗?
我国法律关于抚养费的相关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夫妻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合理约定应当认为有效,但该协议只是父母双方离婚后关于抚养费支付的约定,并不能排除父母一方因经济能力下降而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同时,未成年子女可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约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8.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是否可以?
扶养是夫妻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种权利义务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具有法律强制性。夫妻一方在对方需要扶养而不尽扶养义务,致使对方生活十分困难如患病、缺乏生活来源等情况下,对方可以向法院单独提起扶养费的诉讼,该诉讼符合诉讼的要件,并不需要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人民法院应查明事实,对符合给付扶养费情形的请求予以支持。
29.婚前财产会因结婚时间的增长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30.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1.因受伤所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残疾赔偿金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是伤者以身体健康为代价而获得的,而且是用于保障其必要的康复和生活的基本费用,这与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32.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军人转业费并不能全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33.国企员工买断工龄款离婚时能够分割吗?
买断工龄款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基础之上的,是企业与员工之间解除劳动关系时,由企业支付给员工的一种经济补偿金,融补偿性和救济性于一体,其既以职工一定的工作年限为基础,又与婚姻关系的存续密不可分,因此在处理时不能“一刀切”,简单地认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要充分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更公平、更合理。
3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股东的股权兼具财产权属性和人身属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部分的共同财产的处理,应根据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来决定是否成为公司股东或获得补偿。
3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所产生的权利,既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也体现人身权的利益。婚姻法立法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侧重于财产性收益,但知识产权本身的取得和其财产性权益取得有时并不同步。故认定该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时间为判断依据。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
3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依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37.指定受益人为非夫妻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第3款、第39条第1款、第42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指定受益人为非夫妻任一方的保险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8.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可以竞价取得?
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39.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因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地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一方当事人享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则同时要承担提供担保(原则上为等额价值)的法律义务,这样可以避免财产保全被恶意滥用。
40.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公积金等住房资金购买了房屋,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1.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是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或者离婚后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确定只归某一方的财产,则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有。
42.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个人财产吗?
奖金、奖牌代表社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个人的一种评价,对获奖运动员来说,即为一种荣誉,在法律上表现为其享有的荣誉权。荣誉权属人身权的范围,是与特定的人身分不开的。正是人身权的这种属性,决定了运动员所获奖金、奖牌的个人所有的属性,它是不能与他人分享的。
43.植物人的近亲属能够代替其提起离婚诉讼吗?
“植物人”是指与植物生存状态相似的特殊的人体状态,除保留一些本能性的神经反射和进行物质及能量的代谢能力外,认知能力已完全丧失,无任何主动活动。就植物人的离婚诉讼而言,无论植物人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因为其无诉讼行为能力,都必须为其确定诉讼代理人,才能保证离婚诉讼程序的顺利启动和进行下去。
44.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45.离婚案件必须先行调解吗?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当事人离婚远不只涉及双方的婚姻关系,更涉及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妥恰运用调解手段,能避免激发矛盾,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妥善解决,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4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能否支持?
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人身、财产权利,依法产生的损害赔偿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7.离婚诉讼中被告方不接收送达文件怎么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一些被告人出于不愿离婚或其他因素拒不到庭应诉,导致法院审理工作受到阻碍。那么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一般来讲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48.一方下落不明多年,是否能够自动离婚?
一方下落不明可以自动离婚等情况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想离婚,还是需要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双方协商向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向法院起诉离婚,按照正当程序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9.夫妻双方分居两年以上能够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吗?
婚姻关系不会因分居两年以上而自动解除,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准许离婚的一个条件,离婚只能通过民政局或者法院两个途径,只要能够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院就可以考虑判决离婚。
50.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但一方为了不离婚而下落不明,使得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情况,为了保护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诉权,《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51.第一次起诉若对方不同意离婚,一定不会判决离婚吗?
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出于维护家庭的角度,会给予双方一定时间的冷静期,故第一次起诉离婚即判决离婚的概率不高。但是有的当事人就因此固化地认为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判离的可能,离婚案件是“拼次数”的艰难过程,那就是对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的误解。《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一些具体情况,即便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也是可以判离的。
52.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一定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吗?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53.女方擅自终止妊娠,是否构成感情破裂的条件?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处理。
54.一方有性犯罪行为,另一方提出离婚,符合感情破裂情况吗?
一方有性犯罪行为,另一方提出离婚,此种情形属于《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55.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另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离婚吗?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56.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治愈的,是否符合感情破裂情况?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如果患病一方在婚后治愈的,则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情形。
5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如何认定?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58.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呢?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十一)项规定等为法律依据。
59.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出轨证据吗?
离婚案件的证据往往难以取得,尤其是证明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因此当事人通常会采取偷拍偷录的方式来取得利于己方的证据,按照法律规定,证据收集需合法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主要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上。
60.微信等聊天记录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吗?
“电子数据”已经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进入了民事证据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对此作了规定。因此,微信等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但需要注意一些细节。
61.离婚案件中不掌握对方的财产信息怎么办?
离婚案件中的不掌握对方的财产信息,当事人可以事先委托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离婚后,若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62.离婚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可以使用吗?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尤其是在离婚诉讼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证人证言,证明效力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当事人应尽可能地收集较多的、相互之间可以互相印证的证据,以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支持自己的诉讼理由。
63.婚姻案件中一方伪造债务单据如何处理?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64.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哪些?
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能够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通常包括出警记录及其他求助组织的书面记录等、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书、录音录像资料、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证人证言等。
65.离婚案件中,一审未提供的证据二审还能再举证吗?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规则,一审未提供的证据仅在符合“新的证据”的前提下才能在二审中举证。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6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如何分割?
房改房是一种根据福利政策所购买的房屋,购买价格经常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司法实践中应考虑坚持购房优惠政策夫妻均享、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兼顾售房单位的利益等原则,按市场价分割,分得住房的一方应按等价原则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住房一半价值的补偿。
67.小产权房及农村自建房屋能够分割吗?
小产权房及农村自建房都属于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正常交易受到限制。小产权房购买时不是按照有商品房产权的房屋价格购买的,所以分割时也不能按照有商品房产权房价格来对待。不过,房屋毕竟有一个增值因素,双方对争议小产权房屋的市场价可以进行议价,议价不成时还可以进行重置价评估,使用房屋的一方应给对方适当补偿。农村自建房屋离婚需要分割时应首先进行分家析产,比较简单的操作方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使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应的货币补偿。
68.廉租房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由于廉租房是夫妻双方共同租住的房屋,对租住的廉租房并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离婚时不能分割,通常由一方获得居住权,并对另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
69.军产房在离婚时可以分割或主张居住权吗?
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一般来讲军产房是由国家专门划拨的军事用地,由部队盖建,并且只分配给所属部队的军人使用。使用者每月交纳一定的租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继承。因此,在离婚纠纷中,军产房一般情况下不能分割,但可以主张居住权。
70.夫妻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取得了房产证并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如何分割?
夫或妻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取得了房产证并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应为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双方无特别约定,则离婚时不作分割。
71.婚后父母付首付,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房屋如何分割?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72.夫妻一方在婚前购得经适房并缴纳全房款,可以分割经适房吗?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73.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婚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若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74.一方婚前承租公房,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一方婚前承租公房、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如果能证明该房改房完全是利用个人的福利因素取得,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且没有影响对方享受房改房福利政策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75.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通常将房产增值部分按婚前婚后资金投入的比例进行分割分配,这也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76.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77.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如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如何分割房产?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如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
78.婚姻纠纷期间,一方能否擅自转让自己名下的不动产?
在共同所有的内部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79.离婚时双方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离婚时对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现价有争议,双方对房屋的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可以通过竞价、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拍卖或变卖房屋等方式来处理,综合各方面情况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享有房屋的一方给付对方折价补偿款。
80.主张青春补偿费或青春损失费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婚姻法》规定了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方主张的“青春补偿费”的性质区别于婚姻过错赔偿的请求权,也违反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81.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关于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认为,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2.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对方能够获得赔偿吗?
夫妻应相互忠实,一方与他人同居而导致感情破裂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83.离婚中双方都存在过错,还能申请损害赔偿吗?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4.婚姻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能得到赔偿吗?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通常以保护无过错方为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85.养老保险金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离婚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不能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但可以要求分割账户中婚后个人本人实际缴付部分的养老保险费金额。值得注意的是,分割的仅仅是个人缴付部分而不是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付的价款总额。
86.离婚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何确定价值?
分割公司股权的前提是确定公司股权的价值,司法实践中确定公司股权价值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确定的价值确定相关的补偿款,此时不需要进行司法审计和评估。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的价值不能协商一致,则需要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确定。
87.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88.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离婚时,对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行分割的前提是该财产必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类财产,在现实生活中,通常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只要是夫妻共同拥有或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论证券交易账户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都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89.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分割与公司股份处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90.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的情形分别处理。
91.夫妻一方能够通过离婚获得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宅基地使用权吗?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其使用权由村集体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具有人身依附性,只有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夫妻一方离婚时是否能够获得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关联的。
92.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未取得,或者房产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人民法院要么告知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取得后再作处理;要么先判决房产的使用权归属,产权证取得后,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求法院处理。
93.婚内大额借款仅夫妻一方签字,可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否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在认定时需结合一般社会标准、逻辑原理、生活经验等综合判断。
94.双方都是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结婚吗?
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95.涉外离婚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96.一方是中国人,另一方为外国人可以在中国诉讼离婚吗?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一方是中国人,另一方为外国人的离婚诉讼属于我国人民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范围,可以在中国诉讼离婚。
97.双方都是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离婚吗?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无国籍人之间的离婚纠纷在受理、管辖以及实体法的适用方面,均无明文规定。若离婚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98.外国离婚判决如何获得国内法院的认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在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通过履行一定的申请和审查程序,是可以在我国生效的。
99.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裁判文书在内地的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内地一方当事人要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离婚判决的,应当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