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平等”之先验命题

任何一种关于权利的理论,都应该有个无须论证的公理起点,那么每一生命个体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就是这样一个起点。每个人天然地拥有他自己,拥有他自己的身体和头脑,因此他拥有掌控自己生命的权利。不公正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对他的权利最严重的侵犯。有了这样一个起点,人的自然权利三要素──生命延续、自由意志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就是顺理成章不言自明的道理。生命是天然正当的就等同于他的权利是天然正当的。这种正当性对于每一个人都是相同的,既不可增,亦不可减。没有高低之分谓之“平”,没有多寡可谈谓之“等”,“平等”这个概念以及这个词汇由此而生,也于此而止。

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尽管人类是社会动物。我们需要与别人进行交往并从中获益,但是我们认为自己的身体、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属于我们个人的。每个个人都对他自己拥有所有权。

那么除了自我人身所有权之外,有没有其他种的人身所有权形式呢?比如国王或酋长对其他人的所有权。几千年来,征服者和压迫者告诉人们:人们并不是生而平等的,有的人注定应该是统治者,而另一些人注定是被统治者。那么随之必然的,被统治者的人身所有权就归统治者所有了。一些类型的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理论基础就是:许多人没有能力对自己的生活作出判断和决策,因而需要天才的领导人替他们做出决策。这种观念或许公开或许隐含地将被领导者的人身所有权交给了天才、伟大的领导人或领导阶层了。总之,那些人身所有权不属于自己,被别人占有的人,基本人格是被彻底否定了的,他们的生命是无法被保障的,自由意志更是无从谈起。

如果要反对这种人身所有权交给他人来拥有的观念和主张,这就意味着你要信奉“人的权利是平等的”这种自然主张了,显然唯有这种主张才是最符合人类天性的,符合逻辑的,最有利于人类文明进步的。这种道理是不证自明的先验之理。心智正常的人,遵从逻辑思维的人,秉性善良的人都会认同这一点,即“人的权利是平等的”。相反,认为人的权利不应该平等,必须分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压迫者与被压迫者,这样的人,从品性上至少是不善良或不诚实的,因为这其中不仅涉及到双重标准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有没有对同类的同情心问题。任何人都有自己的自主意识和自由意志,没有人会发自内心地甘愿总是或永远处于被他人摆布和役使的地位。视他人生命如草芥之人一旦被他人所压迫、践踏,就是他的双重标准崩溃之时。而信奉丛林法则的人,从内心深处已经准备好放弃做人的资格,把灵魂换成兽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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