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创投和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啦!

17年5月3日,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及天使投资个人可按70%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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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再次联合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将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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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包括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

3.天使投资个人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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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1.公司制创投企业可抵扣本身应纳税所得;

2.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只允许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3.天使投资个人只允许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抵扣其他股权所得需要被投企业办理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

投资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总结】

1.中国境内,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投资方式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总结】

1.必须是直接投资;

2.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存量股权的情形。

上市后优惠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执行时间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税全国服务电话:400-112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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