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版美国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看看更新了什么。

文/Allan Barsky

译/李永杰 沈嘉欣 彭慧盈

校对/李永杰

原网页/http://www.socialworker.com/feature-articles/ethics-articles/the-2017-nasw-code-of-ethics-whats-new/?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按:这是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社会工作的团队翻译并发送的第一篇关于国外社会工作前沿的推文,是提升吉珠社工“专业性”的一次小尝试。这篇新闻在“The New Social Worker”网站上(www.socialworker.com),大家可以去翻一翻。在未来可能也会继续推国外社会工作相关的论文或者新闻报道,本着“为社工”的初心,让社工学生多了解国外社会工作的发展状态。这一篇新闻是关于美国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的更新,其中包括在社会工作各个程序里“技术的使用”,确定信息和通讯科技如何在社会工作实务中得以应用。希望大家在阅读此文时,可以去下载美国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和关于技术使用的守则(下方可下载),然后对比以下国内的相关情况,反思国内社会工作需要提升的空间在哪里。链接:pan.baidu.com/s/1gf8dg9l

(以下是原文正文,在翻译上如有错误,请在联系本号)

2017年8月4日,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代表大会通过了“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的若干重要修改,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这些修改是自2008年以来的第一次。“新守则”预计在10月底在网上发布。印刷版可从11月1日后向NASW出版社进行预定。

“守则”的修改,有一部分是自1996年版守则通过以来最重要的修改。专业社会工作者需要及时了解守则的变化,不仅仅是为了避免工作失误,而是要在日常实践中提升最高的伦理标准。

以下是关于修订的概要,是基于我在担任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审查组主席是写的一份报告。我要感谢工作组其他成员的奉献精神,以及对守则的调整做出宝贵的贡献:Frederic Reamer, Kim Strom-Gottfried, David Barry, Luis Machuca, Bo Walker, Dawn Hobdy, and Andrea Murray (无投票权的成员).

以下这个部分是从整个守则的言语变化(关于残障)开始,剩下的部分则遵循新条款的顺序,因为他们会在新的守则中展示出来。

“失能”到“能力”

在2008年版的守则里,在多样性因素如“种族”、“族群”和“国籍”中,有几个标准包含了“失能。”其他的多样性因素都用的是积极的,优势为本的言语。在新守则里,“失能”替换成“能力”,一个更包容和优势为本的术语。这个术语要求社工去关心人的不同能力,而不是关注于障碍或问题。因此,在标准1.05(c)下,社会工作者应该“获得教育,力图理解社会多样性和压迫的本质”尊重掌握不同能力的人(其他多样性因素)。由于类似的原因,“能力”一词也被纳入到标准1.05(d), 1.06(g), 2.01, 4.02,和6.04中。

前言(关于技术)

守则中的许多修改涉及到与技术使用有关的问题。在序言里,增加了激动人心的一段,确认了在实务的各个方面可能会用到科技,提醒社会工作者不管是与人面对面沟通亦或通过使用科技,都要运用同样的伦理标准。因此,不管社会工作者是否使用科技都要运用伦理标准如“知情同意”、“避免利益冲突”、“维持案主保密”。有些新标准没有加入新的伦理责任,但也要教育社工在使用技术时如何履行现有的伦理责任。提醒以下,关于社工实务里如何使用技术,2017年的社会工作与技术的实务标准里有另外的指引。

知情同意(1.03)

新标准1.03(e)鼓励社会工作者讨论在专业服务的规定中技术使用的政策。这部分不是说相关政策应该成为什么样子,而是侧重于社会工作者解释这些政策是知情同意程序的一部分的责任。

新标准1.03(f)鼓励在服务准备时计划使用技术的社会工作者要在开始使用前得到案主的同意。此标准也在告诉社会工作者评估每个案主的能力,来提供知情同意,当使用技术进行沟通时,要断定案主的身份以及位置。当社工与案主不是面对面交谈时,判断案主的身份特别重要。同时,由于一些原因,社工需要知道案主的位置:以防止出现紧急情况,社工要警觉运用紧急服务来帮助案主,确保社工了解案主的文化与环境的背景,确保社工知道那些法律和规定可以使用。(包括社工是否被法律允许去提供某些类型的服务。)

新标准1.03(g)要认识到社工在获取与使用技术时需要评估案主的能力,特别是网上的远程服务。该标准指导社工识别当技术使用不恰当时,要交替使用服务输送的方法。

在1.03(h)里增加一个词语的更新,“录音和录像”更新为制作“音频与视频的记录”,考虑到现今数字记录比模拟记录和录音记录更为普遍。

新标准1.03(i)指导社会工作者给案主做引导电子搜索之前要获得案主的同意。这符合其他知情同意的程序,确保案主对社会工作者的信息收集、评估与介入方案知情。有一个例外的是因专业原因强制提供的,例如防止严重的,可预见的,危急的伤害。(例子:一个想自杀或杀了人的案主)

资产(1.04)

新标准1.04(d)延伸了资产的概念,包含了能力范围内使用技术的能力。社会工作者在实务中使用技术需要了解沟通方面出现挑战的可能性以及如何处理挑战。

新标准1.04(e)指导社会工作者使用技术时要确保遵守“社会工作者受到管理和社工所在的地方”的法律管理范围,案主所在的地方也一样。社会工作者可以运用视频会议的使用,文字信息和其他远程技术为在不同州或国家的案主服务。想想,如一个社工在纽约执业,在加州旅行,为在堪萨斯或多伦多的案主提供咨询。社会工作者应留意法律的每一项权限可能适用于他们。(举例:专业咨询法,儿童与长者滥用报告法,税法等等)

文化资本与社会多样性(1.05)

这部分的标题从“文化资本与社会多样性”变为“文化意识与社会多样性”。这个变化是为承认社工文献的变化和讨论关于文化与人类多样性问题时的言语。有些人会疑问说“资产”一词是否预设了社会工作者可以胜任某些人的文化或他们社会多样性的其他方面。如文化意识,文化上的谦逊和文化敏感度这类术语,曾用于传达社会工作者应意识到案主的文化,去了解他们,还可能需要理解更多,然后确保他们与案主的介入和互动应该是为满足案主的需要而量身定做的。包括注意对文化上与多样性的关注。此条款下的标准在用词方面没有变化。

新标准1.05(d)指导社会工作者去察觉、评估和回应文化上的、环境的、经济的、能力的、语言的和可能影响包含技术使用的服务的使用或输送的其他社会多样性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技术可以用于为来自多元的或容易受伤的背景的人促进服务的进程。在其他的情况下,技术使用可能会给帮助特殊案主或群体的社工带来挑战,假定每个案主独特的需要、才能和差异。(举例:案主是否承担得起使用科技与社会工作者沟通的要求;技术如何解决视觉损伤或其他的功能;对于弱读写能力的人,网上的文字介入方式要如何改进?)

利益冲突(1.06)

新标准1.06(e),阻止社会工作者出于个人或非工作相关的目的使用用技术与案主进行沟通。鉴于在线社交网络和其他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对社会工作者来说意识到维持恰当的案主-工作员的边界的重要性很重要。(包括对数字化沟通的关心)

新标准1.06(f),建议社工应该意识到在专业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个人信息可能会导致边界混乱、不恰当的双重关系或伤害案主。这样社工有决定发布个人信息是否恰当的义务。小组认定纳入一项过度限制社会工作者上传个人信息的能力是不恰当的。因为这可能会侵犯社会工作者自由发表言论和表达的权利。每一个社会工作者都需要行使专业的判断。

新标准1.06(g),建议社工应该要意识到案主可能会根据他们的个人联系和社交媒体的使用发现关于他们的个人信息。小组认定,禁止社交网络的使用可能会违反社会工作者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跟新标准1.06(f)一样,此标准关注社会工作者对潜在陷阱的觉察,所以社会工作者在做关于在线社交和使用科技发布信息的决定时,需要进行专业判断。

新标准1.06(h),建议在社交网络或其他电子媒体上,社工应避免接受来自案主的私人请求。本部分的目的时防止边界混乱,不恰当的双重关系和伤害案主。小组认为此条款跟守则中其他鼓励社工避免与案主产生私人关系的部分是一致的。

隐私和保密(1.07)

新标准1.07(a)的修改是声明社会工作者不应该询问来自或关于案主的信息,除了“令人信服的专业原因”之外。“令人信服的专业原因”一词代替“服务提供或进行社会工作评估或研究的必要”,新的言语更加简洁。它关注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的”考量,而不仅仅是工作员相信是“必需的”。

新标准1.07(c)的修改移除了“可识别的个人”一词。根据这部分的修订版,当“为防止对案主或其他人产生严重的、可预见的和紧急的伤害时披露保密信息时必要的”时,保密例外的情况就会出现。注意,此部分允许社会工作者在某些情况下披露保密信息,这并不是命令他们要这么做。

“可识别的个人”的移除对恐怖主义威胁,学校枪击的情况,或其他严重的、紧急的和可预见的暴力风险,都是重要的,即使工作员无法明确识别处于危险中的个人或群体。在某些权限中,强制报告的法律要求社会工作者报告信息或采取其他办法处理特定的伤害风险,尽管工作员不能识别处于危险中的人。这个修订确保了工作员伦理上默许根据这些法律和反映自NASW采用了现时的伦理守则许多州法律的变化。

新标准1.07(f)的修改声明当社会工作者为家庭,夫妻或团体提供咨询时,他们与当事人的协议应包含对保密信息是否可能让案主亲自或以电子的方式或与正式会谈以外的其他人进行交换的考量。这样的协议将解决如“案主是否同意社会工作者通过电子的方式分享信息”的问题(如电邮),此外案主是否想在分享家庭或群体成员的保密信息时有什么约束(如不要在社交媒体上讨论团体信息的协议)。

新标准1.07(i)的修改是澄清社会工作者不应该亲自或通过电子的方式讨论保密信息,除非确保保密。

在2008年版守则中最落后的标准之一时1.07(m),其中提到传真机、应答机、和电话作为技术的例子。此标准指出社工要避免在使用技术时披露保密信息。此标准在1996年首次通过,很久以前社会工作者使用在线视频会议、智能手机、短信、社交机器人、远程案主电子记录储存、在线社交网络和其他形式的技术。如今,通过技术传输可识别的信息不仅仅时普遍的,而且要有许多目的(为服务费用向保险公司提供案主信息)。新版的1.07(m)允许传送识别的信息,但建议社会工作者运用合理的手段保护电子交流的保密性,包括向案主或第三方团体提供信息。为保护案主的保密性,社会工作者应使用适当的防护措施,如加密、防火墙和密码。随着技术变化,社会工作者需要紧跟潮流,使用适合的方式保护案主的保密性。

新标准1.07(n)建议社会工作者发展和披露相关政策和程序以适当的方式通知违反保密规定的案主,法律要求社工及社工机构要通知这些违反保密规定的案主,所以这一新标准警示了社工必须重视这一问题。

新标准1.07(o)建立在1.07(n)基础上,建议社会工作者通知以非法途径进入社工的社交网络和信息存储系统的按住,这一标准与其它法律和适用标准相一致。揭发这些违规行为,可以使客户辨别信息盗窃及了解违规后所造成的后果,从而保护自己。

新标准1.07(p)建议社工建立关于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来收集案主资料的规定,同时告知案主。这一部分的目的是让社工意识到案主的隐私问题,尤其是在考虑是否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来收集案主信息。

新标准1.07(q)建立在1.07(p)的基础上,除非有令人信服的专业原因并在恰当的时候,得到案主允许以外,阻止社工搜索或收集案主信息。只要可能,在搜索案主信息时,必须提前获得案主的同意。

新标准1.07(r)规定社工应避免在专门的网址或任何形式的社交软件上发布任何易辨别的、机密的案主信息。尽管案主可能会同意将自己的信息发布在社工的社交媒体上,但社工必须确保已获得当事人完全同意才可发布信息。细想一下,举个例子,一个客户主动提出在社工网站上发布积极的评论,以证明她在这里收到了很好的咨询服务。这位客户可能没有意识到,她的未来雇主或其他人会如何获得她的个人信息的,或许在发布评论的时候不透露个人信息会更安全。

新标准1.07(s)包含了一个在原始标准上的言语变化。用“适用的法律”替代“州的法规”,当考虑到如何转移或处理案主记录时,社工应该需要考虑到州和联邦法律,还有判例法,这个新的表达覆盖适用法律的所有形式。

性关系(1.09)

标准1.09经修订,禁止“不恰当的性交流,”还有与案主的性活动和性接触。新的言语包含了双方亲身的和电子的交流。

性骚扰(1.11)

标准1.11经修订,增加了“书面的”和“通过电子设备的”联系。这种变化澄清了,阻止的性骚扰的形成可能包括口头的、书面的、通过电子的或性本能的身体接触。

贬损的语言(1.12)

标准1.12经修订,在沟通的形式上增加“通过电子设备的”,所以社会工作者不应该使用侮辱性的语言,不论沟通是书面上的,口头的或通过电子设备的(包括以通过电子设备的方式传送照片,视频,或其他形式的沟通)。

服务中断(1.15)

标准1.15经修订,增加“中断电子通讯”为一个可能关心的问题,社会工作者应该做好处理问题的准备。

性关系(2.06)

标准2.06(a)(之前是2.07(a)]经修订,澄清禁止与被管理者、学生、实习生或在行使专业权威下的其他同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头的、书面的、电子的或身体接触的。通过电子设备的联系可能包括短信、传输视频或照片,或其他任何通过电子方法接触的方式。

性骚扰(2.08)

标准2.07(之前是2.07(a)]经修订,澄清禁止各种形式的性骚扰包括口头的、书面的、电子的或肢体的联系。

同事的不道德行为(2.10)

标准2.10(a)(之前是2.11(a)]经修订,澄清社会工作者需要采取恰当的措施来阻止、揭露、并纠正同事的不道德行为,“包括不道德地使用技术。”

标准2.10(a)(之前是2.11(a)]经修订,更新目前负责专业审查的委员会的名称,NASW国家伦理委员会(取代其前身,调查委员会)。

督导和咨询(3.01)

标准3.01(a)经修订,提醒督导或咨询的标准要应用到“无论现场还是远程”。

标准3.01(c)经修订,注意在督导关系中的双重关系可能会在“使用社交网络或其他电子媒体”的情况下形成。

教育和培训(3.02)

标准3.02(d)经修订,注意在教育中师生的双重关系可能会在“使用社交网络或其他电子媒体”的情况下形成。

案主记录(3.04)

标准3.04(a)经修订,澄清文档可能会用到电子或纸质表格。

标准3.04(d)经修订,澄清当考虑到存储案主的记录,社会工作者应该考虑所有“相关法律、机构政策和相关契约”(不仅仅是州政府法律法律和相关契约)。

评估和研究(5.02)

新标准,5.02(f),建议社会工作者利用技术推进评估或研究以获得案主对使用这种技术的知情同意。它还鼓励社会工作者评估案主使用技术的能力,在适当的时候,提供合理的选择方案。尽管技术可以用来使评估和研究过程更加高效,社会工作者需要确保,技术不被使用在排除或不利于那些已确定的参与者上。

作者简介(英文)

Allan Barsky, Ph.D., J.D., MSW, is Professor of Social Work at Florida Atlantic University and author of  Social Work Values and Ethic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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