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时间中断和除外情形概述

1装卸时间中断和除外情形的不同


点装卸时间中断是指当一段时间不符合装卸时间条款定义的装卸时间时,该段时间则不被算作装卸时间。常见的例子为 “晴天工作日”(WWD)装卸期间。


装卸时间除外情形,是指一段时间虽符合装卸时间的定义,但却被除外条款所排除。


二者之间的主要差别在于,就除外条款而言,需证明除外情形与无法进行货物作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就装卸时间中断条款而言,仅需证明,在原本要进行货物作业的地点存在相应情形。


例 如:

● 针对A船签订了一份含有装卸时间中断条款的港口租约,中断条款表述为“晴天工作日”;

● 针对B船签订了一份类似的租约,但装卸时间条款表述为“工作日”,且增加一项除外条款,排除因恶劣天气造成的时间损失;

● 如果上述两艘船舶均在锚地等泊,对于A船而言,工作日如果下雨,将不被计入装卸时间。然而对于B船而言,情况并非如此,因为降雨并未对货物作业造成延误。


2 装卸时间中断条款


装卸时间中断有很多种表述方式。最常见的为“晴天工作日”和“周日和节假日除外”。


a.晴天工作日

如何界定“晴天”的含义为一个事实问题。即便是两艘船舶在相同的时间停靠在相同的港口,有些天气状况对一艘船舶而言可能构成恶劣天气,对另外一艘船舶而言却未必如此。降雨可能会影响稻米货物的卸载,却未影响原油货物作业。


晴天:装卸事实记录(SOF)具有约束力吗?

SOF通常记录港口的天气情况,由代理填制。


船长通常在SOF上会签。尽管SOF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但却绝不具备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有权反驳SOF上记录的信息(例如,提供当地气象台出具的证据进行反驳)。


如果出租人对代理填制的SOF的客观性存有疑虑,建议其指派保护代理以确保SOF记录信息的准确性。


b. 周日和节假日除外

对“周日”的解释不存在任何问题,但“节假日”在一些情况下则很难定义。判断某一天是否属于节假日是个事实问题,需结合规定、习惯和风俗等进行判断。当地政府机关可能会决定某日为节假日,并适用于特定港口和局部区域(即便实际上已经进行作业)。


3 装卸时间除外条款


装卸期间的除外条款可以Gencon租约为例:该租约包含“普通罢工条款”和“普通冰冻条款”。


a.援引装卸时间除外条款的期间

● 通常,除外条款仅适用于装卸时间;

● 在船舶已经开始计算滞期费之后,承租人将无法再援引除外条款,除非另有明确约定;

● 承租人准时在装货地备好货物以供装运的义务为一项绝对义务;

● 除外条款限于装货作业和卸货作业进行期间,除非明确约定将货物送至装货地点或在卸货作业完成后将货物运走的期间,该条款也适用。


b.通常会狭义解释除外条款

● 除外条款的解释,采用对该条款受益方逆利益解释原则;

● 除外条款会被严格解释,模棱两可的条款无法起到除外效果。


c.承租人需采取合理措施克服障碍

如果承租人能够通过适当的努力克服障碍,则不能援引除外条款。若港口当局命令船舶终止在某泊位的装货作业,但船舶可以到其他泊位装载货物,尽管采取这种作法可能导致承租人额外的时间和费用损失,承租人也不能援引除外条款。


d.概括性的除外条款适用于装卸时间和滞期费吗?

除非有特别说明,否则概括性的除外条款未必能适用于装卸时间和滞期费。Asbatankvoy租约格式第II部分第19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其措辞太过宽泛,而装卸时间条款和滞期费条款中则各自有更为有限的除外规定。


然而,如果某一概括性的除外条款针对的是装卸货期间的延误,并且没有其他单独针对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除外规定,则有观点认为此种概括性的除外条款能够构成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除外条款。


4 出租人的过错


a.承租人可以针对哪段期间提出主张?

当延误是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时,将不会计算这段期间的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然而,延误与造成延误的原因需同时发生,且不包括间接延误。换言之,仅承租人希望使用船舶而无法使用这段期间可以中止计算。例如,由于出租人先前的过错导致错过靠泊,泊位被占用引发的时间损失,承租人可中止装卸时间和滞期费计算的期间仅限于等待泊位这段时间。不过,承租人可以出租人违反租约项下另一义务为由索赔相应损失。


b.“过错”的含义为何?

如果仅证明出租人的一些行为阻止了船舶持续的装卸作业,尚不足以中断装卸时间的计算;除此之外,还需证明:

● 出租人违反租约义务;

● 延误须因出租人违反其在租约下直接承担的义务或其授权他人履行的义务所致;

● 该过错须为造成延误的唯一或唯一有效的原因;

● 延误并未超出出租人的可控范围(针对出租人未有意阻碍船舶持续适于货物作业的情况);

● 此外,如果出租人有意阻碍船舶持续适于货物作业(无论该作业是否在承租人计划之内),相应时间不应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费。


例 如:

如果租约约定,出租人对装卸工人负责,任何因装卸工人的疏忽所导致的时间损失均应由出租人承担。然而,若造成延误的原因不在出租人掌控范围之内(例如发生装卸工人罢工),出租人则不对此种延误承担责任。


如果打排压载水对货物作业造成延误,并且打排压载水并无必要,仅是为了出租人的方便,则该时间损失是因出租人的过错所致,不应计入装卸时间。


若船舶因船员的过错而搁浅,则中止计算装卸时间。相反,若搁浅并非船员疏忽所致,则装卸时间应继续计算。


除非租约中要求出租人应接受保函放货,否则在卸货港因未出示提单提货而损失的时间不应计入装卸时间。


c.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出租人因其过错而承担时间损失么?

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出租人因过错而承担时间损失,不过该措辞需要非常明确。仅在条款中并入美国COGSA或一般免责条款,让出租人对船长或其他雇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过程中的行为、疏忽所致的延误不负责任,尚不足以排除出租人因过错而承担时间损失。


本文由协会香港办公室的 Julien Rabeux撰写,并由Mills & Co的Mark Doyle补充完成。

本文内容仅为一般性指导,不得被视为法律意见。如有具体事项需相关意见,请与协会联系。


装卸时间中断和除外情形概述_第1张图片


你可能感兴趣的:(装卸时间中断和除外情形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