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到现在已经有一个礼拜了。今天不想多谈他们的对错,就谈谈从这个事件延伸出来的一些法律知识,对我们有什么警示?需要了解哪些法律的知识,我觉得是个很好的普法的机会。
前一两个礼拜到现在一直在读一本书《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张红军著,就是一本很简单的法律常识,涉及到生活、教育、创业、遗产、商业秘密、职场性骚扰、委托代理、公证等多方面的内容。结合案例和讲解,让一些术语,专业名词更加好的理解。
我以前并没有涉及过法律方面的书籍,这本书也算是我的启蒙,点燃了我对学习法律有了激情,学会了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该注意什么,如何知法、守法、用法,更好面对这个复杂的社会。
针对王宝强事件,查阅了很多资料,现在整理分析如下。
事件回顾:
1、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发微博: “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2、随后于8月14日,05:07分发布消息回应,不过到现在还没见到什么。
3、8月15日上午,王宝强身穿一件黑蓝色花色T恤,头戴蓝色棒球帽出现在北京朝阳法院向法院起诉离婚,陪同其一同前往的还有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等人。法院当天受理了此案。
4、8月16日一早,马蓉委托律师到朝阳法院立案。因认为王宝强14日凌晨所发微博侵犯名誉,马蓉起诉王宝强,要求删除8月14日00:21分发布的微博并赔礼道歉。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5、之后马蓉微博接连出现秒删微博的事情。
1.离婚了,孩子归谁?
如果王宝强声明中说的妻子与其它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属实,并以此理由起诉离婚并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那么最后的孩子抚养权归谁呢?
首先先要普及两个概念:监护权和抚养权。
监护权不等于抚养权。
监护权包含了抚养权。从范围上看,监护权的内容不仅包括代为参加民事活动,还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远远超出了“抚养”仅对被抚养人的生活进行照料、管理的范围。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争夺的实际上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换句话说,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仍然存在,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产生的,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与由谁抚养并没有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的监护权。
但是,大家想想,如果宝强赢了获得了抚养权,马蓉拥有监护权,如果宝强就是不让马蓉去探望呢?你可能会说那上诉啊,一次两次还可以,如果每次都这样不让你探望呢。法院哪里天天有空管这个,周期还长,你受的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是目前法院解决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具体而言,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优先考虑丧失生育能力、无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以及已经长期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等;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法院可以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我国婚姻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则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后应当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王宝强的子女具体年龄我不清楚,但看着很大程度已经满了两周岁,若孩子已满2周岁,王宝强有权利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若起诉离婚,对于过错一方而言,其过错行为可能会影响法院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认定。
所以最后到底抚养权归谁,很难说。不过若是孩子满了两周岁,并且过错方是马蓉,很大程度王宝强会胜诉。
2.宝强的离婚声明算什么?
从法律上来讲,该声明中,既有有效的部分,也有无效的部分。其中有效的是:作为雇主的王宝强可以解除雇员经纪人的职务。无效的是:离婚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王宝强发出该声明后,其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并不因该声明而解除。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在夫妻双方没有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只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判决具有从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
3.离婚后财产如何划分?
这个问题我想很多人都很关心。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内出轨行为违反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破坏婚姻关系。
常理来看,出轨破坏婚姻者理应少分财产才是,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影响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是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只有存在以上转移财产等行为,才应少分或不分。诸如婚内出轨等过错不影响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所以,如果马蓉没有涉及婚前财产转移,仅仅出轨,最后财产还是平分。如果涉及了,那结果另当别论。
其实这里面给我们警示有很多。
•婚前财产公证。
这是最常见的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公证,尤其是这几年婚前财产公证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它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办理手续也比较简单,主要是提供要公证的财产权属证明,比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在我们国家,几乎每一个县级城市都设立有公证处,因此公证是一件非常方便的事情。
与到法院打官司不同,公证的作用并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可以说,公证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是诚信原则在道德与法律上的融合体现。
从效力的角度讲,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常说的“证据”,这种特殊的证据比一般的证据效力要高,并且会得到法院的认可。此外,对经公证的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不经法院审判,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的这种法律效力保证了它是一种公民确认、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
对于婚前财产,那么离婚后是谁的那就是谁的。对于婚后财产那么离婚后就是均分。
所以这里就要划分清楚哪些是婚前的,哪些婚后的。婚前婚后以结婚的时间点,作为区分关键。
实际上,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那些比较难举证证明归属的财产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例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归属明确就不用公证了,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由于无法有效证明所有人,为了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就有必要公证。
如果双方收入都较充沛,感情较牢固,且愿意将双方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或公证,则是最好的。毕竟婚姻的路很长,未来不确定因素很多,这种婚前财产约定或公证,对双方的权益都是保护。
其实对于这件事,有个特别大的感触,我看到过这样的一句话:
有人说,让人痛苦和绝望的,不是离婚本身,而是离婚的时候,看见了曾经最爱的人,最丑陋的一面。
其实人在吵架的时候,往往会把内心真实的想法说出来,比如经常会看到身边的人吵架,包括我们自己年少的时候。与自己的好朋友,最后会被朋友的一句话深深的刺痛,因为原来你在Ta的心目中就是这样的,原来你在Ta的心理是这么的不堪。因为你付出了很多,所以才会痛。吵架不可怕,最怕的是,在吵架中看到了自己最好的朋友,最亲的人,最恶心的嘴脸,让人......
4.若马蓉出轨属实,王宝强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
若马蓉出轨属实,王宝强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若能,能获得什么赔偿?多少的赔偿?
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会比较高,精神损害赔偿会比较少。
•物质损害赔偿。
满足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刚才上面说的: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若马蓉出轨属实,但却不符合上面4点,所以理论上,宝宝是不能要求物质损害赔偿的,只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总体上我们可以把精神损害分为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损失两种。
精神痛苦主要是一个人因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痛苦,导致其出现精神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焦虑、恐惧、忧郁、不安等不良情绪。这种精神痛苦的原因既可能是身体健康、生命等受到伤害所致,也可能是心理健康遭受侵害所致。
精神利益损失的范围更具象,理解起来也更容易,比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失等。
宝强精神痛苦肯定是有的,但是精神利益有没有,我不是专业法律,所以我不清楚。(名誉权算不算遭受损失呢?)
然后大家可能还有个问题:精神损失费到底能赔偿多少?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除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还可以判令侵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查了很多案例,总体都不高。大致在1000元~10万元之间浮动。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具体金额,解释第10条规定了参考因素,法院在做出判决时正是根据这些因素确定最终的精神抚慰金数额。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院会考虑侵害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而造成的损害,故意的恶性程度显然要大于过失,因而也要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比如在公共场合和在私下场合造成的伤害后果明显不同,通过网络、报纸或者贴大字报等形式造成的侵害后果也不一样。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证据表明侵害行为使被侵害人的精神受到伤害,感受到痛苦,被侵害者就应当获得赔偿,不一定非要使被侵害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才给予赔偿。此外,对不同的人造成的伤害也是不同的,比如对社会名人名誉权的侵害,其影响空间、范围肯定大大超过一般人名誉受侵害所造成的影响,对其所造成的损失也会比较大。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将获利作为赔偿依据之一是基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例如有人未经同意为名人做传记,由于名人的影响使传记非常畅销,侵权人也获利丰厚。如果不考虑侵权人获得的巨大利益,无异于放纵他们的侵权行为,社会上其他人员也会群起而效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这个因素也是从经济角度考虑对侵害人的惩罚,只有精神损害赔偿达到让侵权人感到“疼痛”的程度,才能起到应有的惩戒和教育作用,否则隔靴搔痒式的轻微经济惩罚不足以让侵权人放弃再次侵害的企图。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我国地域宽广,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很大。在贫困地区支付少量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赔偿金的数额必须增长数倍甚至数十倍才能起到同样的作用。
——来自《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张红军著
刚才说的离婚里的精神损害赔偿,其实属于民事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其实还有刑事附带民事中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赔偿当然高点,20万、30万都有。
不过这点钱对于宝哥来说,根本不算什么,还不够打官司的钱。
5.若马蓉涉及婚前财产转移,财产又如何分配?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影响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是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网上流传马蓉隐藏、转移了婚前财产。如果属实,马蓉有可能净身出户。
我想Ta应该不会这么傻。
6.宋喆有没有什么法律责任?
网上更多的是对马蓉的炮轰,关于宋喆信息相对较少。
宋喆在这个事件中扮演者一个什么角色呢?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财产权”。对于一般的家事,夫妻都可以处理财产;对于重要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一方未经协商,越权处理,也只是民事行为,故离婚案件中的配偶以及配偶伙同第三人转移、隐藏财产的,其法律后果只是少分或不分财产,而不涉财产犯罪。但如果是第三人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则可能涉嫌犯罪。
王宝强与宋喆是委托关系。如果违背委托,侵占雇主财产,则涉嫌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侵占罪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该罪是轻罪,须被害人告诉才处理,而且如果侵占人退出所侵占的财产,罪就不成立。
如果经纪人代管雇主(为公司等单位)财物时,予以侵占的,因经纪人非单位人员,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也不构成侵占罪(因侵占罪对象是自然人),只是民事纠纷。
其实,经纪人违背雇主意愿,损害其财产利益,是背信行为,即背恩弃义,情节严重的,应该追究背信罪。可惜,大陆刑法只是规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并未规定侵占自然人的背信罪。而台湾刑法则对主体则未有限制,其规定:“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就写到这里吧,本来还想写下诉讼费用的,时间关系,留到以后吧。
关于对他们的主观评价我不想谈,也没资格谈。
声明:
上述内容如果有错误敬请原谅,我是不是一名专业的律师,如有错误可以提出。
内容部分整理自互联网和《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张红军著,以及相关法律文件。
图片:除题图外,图片均来自王宝强和马蓉微博或者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