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一个关键词来概括近两年的中国金融监管,那就是“严”。
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监管机构轮番上阵,不断加码各领域的金融监管。
2016年3月18日,银监会向各银监局下发《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该文件的内容主要有四点:
一、对信托资金池业务穿透管理,重点监测可能出现用资金池项目接盘风险产品的情况;
二、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1:1 ,最高不超过 2:1 ,相比之前业内常见的 3:1 有明显的压缩;
三、对信托公司的拨备计提方式提出改变,除了要求信托公司根据资产质量足额计提拨备,还要求对于表外业务以及向表内风险传递的信托业务计提预计负债;
四、对信托风险项目处置从性质到实质的转变,要求把接盘固有资产纳入不良资产监测,接盘信托项目纳入全要素报表。
影响:58号文总结2015年股市加杠杆的经验,进一步对结构性配资产品的杠杆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1、将银行理财分为综合类和基础类进行分类管理;
2、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3、再次强调禁止资金池操作;
4、对银行理财进行一系列的限制性投资;
5、规定银行理财计提风险准备金,尤其是预期收益率型计提更加严格;
6、限制银行理财投资端的杠杆;
7、禁止银行理财投资非标时嵌套证券期货资管产品;
8、实施严格的第三方托管制度。
影响:整体上来看,新规本质上是通过对银行理财设置门槛,对投资端加大限制,施行第三方托管以及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手段增加银行理财的运营和操作成本,使得理财提升收益更加困难。
1、监管套利:规避信用风险指示;规避资本充足指标;规避流动性指标;规避其他类指标;违反宏观调控政策;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利用不正当竞争;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2、空转套利:信贷“空转”;票据“空转”;理财“空转”;同业“空转”。
3、关联套利:违规向关联方授信、转移资产或提供其他服务;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
1、不当创新:专项整治检查要点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知悉本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是否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是否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
2、不当建议:着重检查的业务包括同业业务、理财业务、信托业务。同业业务方面,银行要自查是否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实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础资产,是否存在多层嵌套难以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情况。同业融资中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金融资产是否符合规定;卖出回购方是否存在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3、不当激励:53号文让银行自查包括考评指标设置、考评机制管理、薪酬支付管理等。
4、不当收费:则要检查银行是否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时,是否有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是否存在无实质性服务。
1 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 保监资金(2016)98号文
2016年6月1日保监会向各保险资管公司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清理规范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
通知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全面自查,包括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清理期间暂停新增办理通道类业务。本次通知主要是对通道业务进行限制,防范监管套利,对投资没有影响。
2016年6月22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产品业务资质、产品投资范围、登记发行以及禁止行为给予了明切的说明。通知中重点提出了八大禁止情形,包括禁止发行“资金池”性质的产品,禁止发行“套嵌”交易产品,禁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限制分级产品杠杆倍数(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禁止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禁止设立子账户进行操作,必须明确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具体种类和比例,不得笼统规定相关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 100%等。
1、加强机构股权监管,研究制定保险业统一的保险机构股权管理规则,设立更加科学严格的股东分类约束标准,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降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按照通知的这一条,以后严重违规的股东,其股权可能被强制转让。在强制转让过程中,溢价无从谈起,平价都恐怕不好维持。这将带来剥夺,把野蛮人抢来的财富剥夺走。
2、严格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3、深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全面实施。对于股市、楼市、债市资金面也是利空。
4、夯实保险产品管理制度。
5、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监管制度。
6、推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建设。
7、完善高管人员管理制度。
8、提升新型业务监管水平。
1 基金子公司正式金融机构牌照化 基金管理公司规定
1、收紧基金子公司成立门槛。文件新增了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非货币市场公募基金规模不低于 200 亿人民币,同时基金公司净资产不低于 6 亿元的规定,本次针对新设基金子公司的时候对母公司要求大幅度提高,但存量基金子公司牌照的稀缺性提升。
2、新增对基金子公司的净资本约束。规定专户子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持续满足下列风险控制指标: ( 一 ) 净资本不得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 二)调整后的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100%; ( 三)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 40%; ( 四)净资产不得低于负债的 20% 。
净资本指标是首次提及也将对行业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其实整个资管行业,进行资产管理业务都需要计提资本,不论是信托公司还是券商从事资管业务都需要消耗净资本。
3、基金子公司需计提风险准备金。规定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 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达到子公司所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 1% 时可不再计提。
影响:总体来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两份文件对基金子公司最重要的两项影响在于基金子公司正式金融机构牌照化,设立门槛大幅提升,另外就是新增了净资本约束。
1、涉及资管机构范围扩大。
2、限制结构化产品的负债端杠杆率水平。
3、限制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端杠杆率水平。
4、禁止预期收益率宣传,禁止对优先级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5、禁止嵌套和资金池操作。
6、加强对第三方投顾的监管。
影响:总体来看,新“八条底线”,其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高杠杆的结构化资管产品对资本市场形成助涨助跌的扰动,同时也是监管层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进行的金融去杠杆系列政策之一。
第一是控制保本基金规模。
第二是完善相关风险控制指标。
第三是完善担保相关监管要求。
第四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募集保本产品。
影响:总的来看,新规主要目的在规范保本基金运行,努力预防保本基金发生风险。不过新规执行后,由于对连带责任担保的严格要求和对保本基金投资的多方面限制,保本基金的收益率存在下行的可能,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或下降。另一方面,由于限制颇多,新规或使得近年来保本基金数量上升的趋势减缓。
财 务 部
监 管 政 策 梳 理
2017年5月3日-财预[2017]50号文
1、政策目的在于防范风险,约束地方政府及平台杠杆融资。
2、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监管,从单兵作战进入“协同监管”模式。
3、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平台融资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4、将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转化为市场化操作的显性担保。
5)规范PPP融资,避免地方政府的变相融资。
6)对城投债定价影响:城投融资条件进一步收紧,仍有调整压力。短期内融资平台融资渠道面临收紧压力。
7)对地方政府融资影响:有助理顺地方政府与平台的债务关系,化解风险。
8)规范PPP融资,阶段性降低PPP对基建的拉动作用。
金 融 监 管 加 强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银行理财: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只有满足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等条件,才能申请成为综合类银行理财。但是目前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出台针对存量银行理财如何处理的规定,我们预计会新老划断或给与较长过渡期。
基金子公司设立:新增了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非货币市场公募基金规模不低于200亿人民币,同时基金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的规定,大幅度提高了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但是同样预计会新老划断,对存量基金子公司影响不大。
保本基金产品成立:明确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后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倍。预计新规执行后,保本型基金的规模增长速度会大幅放缓。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募集保本产品。
分级产品发行受限:保险资管禁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1、资金池业务受到严格禁止。资金池业务是本轮金融监管的重点,由于资金池业务资金和所投资产不匹配,混同操作,蕴含着极大的期限错配、信用错配以及流动性风险,因此一行三会均发文禁止银行理财、证券期货类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以及信托产品等开展资金池业务。
2、通道业务产品受限。近年来泛资管产品规模爆发式增长,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存量规模增速维持高位,但其中因规避监管导致相互嵌套,通道产品盛行,加大了金融风险的传染性。
在委外去杠杆和券商资金池清理的强压之下,借灰色通道进入股市的银行资金开始撤离。分析人士指出,伴随二季度金融监管政策集中落地,银行违规资金逐步从股市撤离,二级市场将继续维持流动性紧张局面。
投顾模式受限,委外白名单制度加强。由于投顾业务风险承担主体划分不清,风险收益不对称,会放大风险以及加大风险的传染性,因此今年以来的金融监管政策对投顾业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和限制。
新的银行理财管理办法也要求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并切实履行自身的投资管理职责,委外白名单制度加强,未来将越来越规范,市场后进入的资管机构进入白名单难度加大。
(来源:天职老友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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