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别拿人道主义说事

据报道:小偷偷电动车时触电死亡,小偷家属:赔偿20万,少一分不行!小偷入室行窃反摔死,家属要求赔偿100万,并扬言不给就告你们!停着的车“撞”死了人,家属竟索赔40万。男子盗窃百余元被追猝死,家属向擒贼者索赔33万。60岁老人爬树摘果子坠亡,家属索赔60万:树太好爬了!老太景区摔倒赔10万,“致富新方法”!?男子电梯劝戒烟,不料老人猝死成被告,被家属追赔偿1.50万……这么多标题,熟悉不?惊心不?什么时候法律成为了保护“恶人”的工具?在某些人法律,尤其是道德缺失的情况下,怎么对其所做的恶行进行恰当的处罚,以彰显做恶的报应(有些唯心主义了,就是这个意思),应该是现实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司法解释人员应该及时解决的头等问题。

法律是保护人民的,是保护“好人”的,而不是让“坏人”,或者说是犯罪嫌疑人(许多带有讹诈性质的家伙,应该追究其敲诈勒索罪,所以称其为犯罪嫌疑人也不为过)加以利用,成为其讹诈钱财,损人名誉的工具。反而,在基层法院,对于类似于小偷之类的“坏人”,诬告(绝大多数应该都是)正当权利行为人时,不是看对方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抓住正当权益行为人对小偷之类的“坏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如自己把自己摔死、自己把自己电死,自己把自己玩死。对正当权益行为人按法律条文进行处罚,不仅想问一句:你们这些法官,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捍卫正义,还是为了维护“坏人”,歪曲道德?

首先,坏人基本上在产生这件事情后果之前,都是一个正常的人。这一点应该是没有疑义的。既然它是一个正常的可以正确进行思维活动的人(否则没有思维,就要找它监护人的责任了),那么,它对于自身行为产生的结果应该有一清楚、并且很清醒的认识,它是在做坏事,是被人不耻的坏事,是见不得人的,是会被人人喊打的,是会有人身危险的,是有可能被修理得挂掉的,也有可能会被自己“玩”死的,否则,不能说明它具有正常的思维能力,就不能证明它是一个正常人。这样的推论也是没有疑问的。因为具有这样清醒且明白的认识,而采取继续做坏事的方法,是故意为之,产生的后果应该由其自身全部承担,这在法律是也是说得过去的,没有任何问题的。既然是明确且故意面为的事情,出了问题,为什么要第三者去承担你犯错的后果?就好比是猪八戒把你老母XXOO了,你去找沙僧的麻烦,让法官把唐僧的白龙马赔给你,你他老母的什么逻辑?

其次,勿以恶小而为之。放纵小恶,必使小善得不到弘扬,进而大善也不会有人去做,而大家对恶也就见怪不怪了,社会的良好风气必然会遭到彻底的破坏。为什么碰瓷的会越来越多,坏人诬告好人的越来越多?倒地不扶的越来越多?骑电动车(也包括开电动老年车的)闯红灯的越来越多?自法官判罚好人给坏人赔偿时始,仔细翻翻日历看看。始作俑者倒底是谁?挖,就要挖到根上去,挖到骨头里面去,找到毒瘤的根本所在。特别是还有一句“按人道主义,你应该给对方怎么怎么着”,人道主义是对好人的,不是对坏人的。这是历史证明了的:美国大兵对小日本的伤兵进行人道主义,结果死了几个手无寸铁的卫生兵,美国人知道了:人道主义不能用于日本人。农夫和蛇,人道主义也不能用于蛇。按人道主义,为什么必须是我,要动用我自己的血汗钱(当然我没有过错时),而不是国家动用国家的贮备金(个人与国家相比,国家更有实力),给这个坏人去所谓的安慰?因为我是当事人,你还是当事国呢!这和专家让人捐出传家宝(五彩圣旨)时得到的回答一样,凭啥?国家都不拿贮备金给它,说明它不配,它不应该被“人道主义”,国家都不支持,法官你老人家也就免开尊口吧。大如果对方不是故意,双方属于突发事件,作为条件比较好的一方,或者说是有能力的一方,可以看在同是中国人的面子上,帮兄弟一把,这是可以协商的,当然也不是建议或者命令的。执法裁判者应该做好依法办事,而不是依情办事,更不能以法害民,以法弘恶。近日西安的开发商自诉违法事件,就是对民众的一个血淋淋的教育,法官依法了么?依法了,依法全面么?依此一法,而忽略彼法,就会违犯彼法的规定。也是一种违法,怎么还会是公正、公平、正义呢?合同法中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购房者当初没有逼迫开发商必须把没有证的房产进行销售,房产的销售是开发商的自主行为,开发商销售时知道自己没有销售权力(证不全),当时的确也给购房者进行了说明,证后期会补办好。这是双方当时明确意思的表示,谁都没有隐瞒、欺骗。但是,这为目前开发商的恶意欺骗埋下了借口。如果目前不是市场涨价了,而是房产掉价了,他会允购房者违约么?应该说,开发商违法销售在前,恶意欺骗在后,是典型的恶意扰乱市场、增加不稳定因素、减少和谐社会发展的行为,应该予以严惩,法官的判定却让人大跌眼镜。你敢说法官不应该背这个责任么?纵恶,护恶。眼睛擦亮点儿,别让人当枪使成了搅屎棍还感觉美滋滋的。

再次,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好众多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正确掌控良好舆论的方向,引导正能量、正方向舆论的发展,严厉打击别有用心的水军,净化舆论环境,为社会精神文明的健康正确发展,发挥引领作用。对于小恶,也要坚持零容忍,曝光其恶行,防止有其生长的土壤的存在。打掉恶习性的萌芽,剔除恶习性生长的环境,让小恶无处容身,让小恶人无所遁形,象做广告一样广而告之,让其形成过街老鼠,在它的心理造成阴影。让它自己现身说法,告诉下一代,小恶也不行。重建我们良好的道德传统,重现我们社会的良好风气。

最后,再说一次“别拿出于人道主义说事”,对坏人,不实用于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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