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北上广深篇
第二部分 华南地区篇
第三部分 华东地区篇
第一部分 北上广深篇
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
1适用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
2 优惠政策
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 号,自 2009 年 1 月 19 日起实施)。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 号,自 2009 年 4 月 15 日起实施。
上海市1适用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限于货币出资。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2 优惠政策
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政策依据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 号)。该通知自 2011 年 6 月 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6 年 6 月 2 日,该文已失效,内容仅做思路指引)。
说明:根据所收集的浦东新区、徐汇区、宝山区、嘉定区等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上海全市的金融类企业基本无法注册,所以相关优惠政策对拟新设企业无法适用(仅针对之前已注册成立的私募基金适用)。
广州市(市级、南沙区、番禺区、从化)1 适用条件
工商注册登记在我市并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备案的新设股权投资类企业。
2 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应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3.非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达 24 个月以上,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时间满 24 个月的当年度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备注:根据财税“2015”116 号文,合伙制企业投资中小高新也可以抵税)。
4.落户奖励:
①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实收资本达到 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1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参照本条款规定,按照实收资本金额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②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管理资金达到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50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100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 1500 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
3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穗府办“2015”5 号,自 2015 年 2 月 17 日实施,有效期 3 年)。
广州-- 南沙1适用条件
在南沙区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2 优惠政策
(1)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落户奖励:
①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达到 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25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50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2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 75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 10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②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达到 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25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50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75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 1000 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在南沙区租用自用办公房的,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 3 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新建成或购臵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④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投资规模等发展指标,每年给予一定金额奖励,奖励期限为五年。
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在其退出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4)高管奖励:
具体按照《广州南沙新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聚高端领军人才和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暂行办法》执行。其中,对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
3 政策依据
《南沙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政府最终发文为准)。
资金规模达到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每 1 亿元最高补贴 100 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最高补贴面积 300 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对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装修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但每平方米装修补贴不超过 1000 元,装修补贴面积以租赁办公用
深圳市(市级、光明新区、盐田区)1 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 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2 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 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含 2 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6.落户奖励:
①募集资金达到 10 亿元的,奖励 500 万元;募集资金达到 30 亿元的,奖励 1000 万元;募集资金达到 50 亿元的,奖励 1500 万元。
②购臵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格的 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租赁的,给予连续 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30%,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3 政策依据
①《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 号,生效日期 2010年 7 月 9 日)。
②《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 号,生效日期 2010 年 12 月 4 日)。
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③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第二部分 华南地区篇
广东省:广东--珠海横琴1 适用条件
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2 优惠政策
①合伙人是法人的,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 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 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 5-35%征收;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国家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税收返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 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 60%给予补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 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 60%给予补贴。
④高管奖励:按照其当年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 80%给予奖励。
⑤落户奖励: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 3 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 30%,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 万元。
3 政策依据
①《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珠横新管“2012”22 号,自 2012 年 5 月 30 日实施)。
②《横琴新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珠横新办“2015”26 号,自 2015 年 12 月 11 日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1 适用条件
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
2 优惠政策
落户奖励:各类基金管理公司新设或迁入广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500 万元。
其他奖励: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即:自 2011 年 1 月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 号)。具体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1]100号)内容为准。
3 政策依据
《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加快发展的通知》(桂财金“2015”102 号,自 2015 年 12 月 31日实施)。
福建省
福建-- 厦门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1 亿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 2000 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1000 万元且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 300 万元。
2 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①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 3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 1%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②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以上的,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 60%以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 10%(每平米最高不超过 1000 元)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三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 3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③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 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 200 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
(2)税收返还: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股权投资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在厦门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起五年内,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 90%给予奖励。
(3)高管奖励: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在‚两岸金融中心(含‘海西股权投资中心’,下同)‛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3 政策依据
①《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厦府办“2015”114 号)
②《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3”355 号,2013 年 12 月 27 日起实施)
③《厦门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财政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自 2016 年 5 月 9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