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加入中基协,入会材料、入会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解

近期,中基协发文要求,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加入协会的入会手续,距协会设立的期限越来越近,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目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还有很多;基于此,根据中基协发布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及其他规定,结合过往操作实践,写作此文,希望能对需要办理入会的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所帮助。

(一)入会方式

根据中基协于2017年9月1日发布的《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会员模块全面上线运行与会员信息登记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9月1日起,申请加入协会机构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会员入会申请,并按要求持续更新会员相关信息、办理会员代表变更等事项。

(二)入会流程及相关事项

(1)机构自查

根据(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申请成为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加入协会,拥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协会自律规则;

2.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3.具备法律法规和协会要求的资本金、基金从业人员、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记录;

4.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入会需首先对照会员管理办法,自查是否符合入会条件。

(二)指定会员代表人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人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仅从事基金业务的,会员代表人应当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履行类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会员除基金业务之外还从事其他业务的,会员代表人应当为基金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同一会员机构同时从事多种基金业务的,可以为每种业务指定一名负责人,参加协会活动,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遵守《章程》及协会自律规则;

(2)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情形以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3)普通会员、观察会员和联席会员的会员代表人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提交材料与法律意见书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申请加入协会,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根据拟申请会员分类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3.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4.持续经营和合规经营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年的持续经营计划*、历史经营情况说明*、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明和诚信记录、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资本金验资文件以及财务报表等;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成为普通会员的,应当提交未来三年的持续经营计划;

5.申请人拟指定的会员代表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员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履历等;

6.申请人拟指定的会员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7.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根据资管平台系统提示,“未来一年的持续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满足一年持续经营的资本金或其他收入来源,与支出预算进行比较已确认机构是否有足够资金支持其持续经营;

2.未来一年的大致投资标的或投资方向;

3.持续经营的合规风控措施介绍;

4.未来一年基金产品的正常清盘、延期清盘、提前清盘和产品转让等计划。

“历史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1.最近三年备案的基金产品信息,包括基金名称、存续时间、产品规模、实际投资标的等情况;

2.过去三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等情况

3.因经营活动获得的奖励或受到的处罚等情况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协会向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入会温馨提示》,申请机构在资管系统如无法律意见书需在系统上传入会法律意见书,入会法律意见书参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即,入会法律意见书需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3.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22 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4.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5.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6.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 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 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7.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8.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9.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10.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1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1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3.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缴纳会费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第四条: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入会费在申请成为协会会员时缴纳。成为协会会员后每年缴纳年会费,缴纳入会费的当年不用缴纳年会费。

1.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申请入会机构应当在提交入会申请时,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缴纳入会费。

《办法》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在协会办理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入会申请材料,缴纳入会费。入会费用于入会申请审核和行业自律管理。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第六条: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和特别会员入会费为2万元,观察会员入会费为1万元。

2.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之后,首先为观察会员,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第十条:观察会员年会费为2万元。

3.观察会员转为普通会员后,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第七条:普通会员年会费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60万元,按下列缴纳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1)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的2‰缴纳;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或者经核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按照上年度基金管理业务收入的2‰缴纳;

(3)基金托管人按照上年度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2‰缴纳;

(4)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买卖股票、债券、期货和期权的,按照上年度基金管理业务收入的2‰缴纳;

(5)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股权等低流动性资产的,按照上年度备案的实缴基金规模缴纳:3亿元(含)至20亿元的,年会费为2万元;2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年会费为10万元;100亿元(含)至300亿元的,年会费为30万元;300亿元(含)以上的,年会费为60万元;

(6)普通会员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其基金服务业务按照联席会员会费标准计算会费,合并缴纳。代表附属机构入会的普通会员在计算应缴纳的年会费时应当合并计算附属机构的基金管理收入和基金规模。

(五)协会初步审核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协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及缴纳的入会费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审核:

1.书面审核申请资料;

2.与申请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面谈;

3.到申请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进行核查;

4.要求申请人就申请材料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审计报告;

5.其他方式。

《办法》第二十四条: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及缴纳的入会费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启动入会申请的初步审核。

协会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说明、补充或者修改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协会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可以书面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入会申请通过初步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核。

(六)会长办公室审核

《办法》第二十五条:入会结果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协会在官方网站公示全体会员名单并向普通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对于未批准入会的,协会公示结果和原因。

《办法》第二十六条:未批准入会的申请人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提交入会申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会申请手续,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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