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限制,你了解多少

我以我心记真实

文/情绪化的大笨蛇

第[168]篇



关于竞业限制,你了解多少_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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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人员有限定的范围吗?

竞业限制约定应如何操作?

如果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该怎么处理?

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如何确定?

深圳市的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有区别吗?

这些问题是公司在谈到竞业限制时最关注的问题。

下面,我结合法律规定及实践中的处理经验谈谈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

一、竞业限制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该条法律规定明确限定了与公司约定竞业限制的劳动者范围,即竞业限制不是针对公司的所有劳动者,而需要公司对员工进行甄别分类。只有接触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才具备签订条件。

二、竞业限制的基本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依据该条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约定:一是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二是单独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而竞业限制实际履行的时间,法律明文规定是在劳动者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开始。公司必须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给劳动者,如劳动者违反该约定,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该条款主要是限制了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同时也明确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具体情形。

三、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根据违约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单位违约和劳动者违约两种情形。

1.单位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就是以公司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前提,所以如果公司与符合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在该劳动者离职之后,却没有按期支付或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根据约定要求公司支付未按期支付的补偿金,同时要求解除该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前文所述,如果公司未对签订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区别处理,那么如果不需要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利用竞业限制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公司没有提供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2.劳动者违约

劳动者违约的情形规定在前文提及的《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

公司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时候,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涉及到公司主张违约金时的证据采集,可以从劳动者在新公司的动态方面收集,比如劳动者在新公司与之前工作性质一致的内容,新公司对外宣传的介绍、劳动者代表新公司签署的文件等。

四、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从前款法律规定可知,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0%”,并且规定上述金额应当大于或等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深圳市司法实践

地方性法规与《劳动合同法》规定,涉及到不同区域不同状况,有稍微不一致的地方,其中深圳市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

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与《劳动合同法》一致,同时规定,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存在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则视为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需要按月支付,但“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没有按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如公司没有按月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在公司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如果劳动者没有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则可以通知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综上,可总结为正确的竞业限制应当是公司在劳动者入职时区分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当劳动者离职时确认,对属于需要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则根据竞业限制约定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定期跟进劳动者在公司离职后的动态,一旦发现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则可以依据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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