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起诉快猫非法传播《战狼2》是否有风险?

据报道,因认为电影作品《战狼2》被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分别将北京鑫瀚哲科技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快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猫公司)、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被告诉至法院。热播作品著作权人被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已不是新鲜事,传播人传播的方式也各异,本文拟从快猫公司的传播方式来分析内部链接和外部链接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的关系,进而对快猫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初步预判。

经查,在快猫公司网站上搜索并播放《战狼2》,其相应流程如下:

1. 进入快猫公司网站(“http://www.k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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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影视板块搜索《战狼2》并点击“立即播放”,(相应网址分别为:“http://v.km.com/”;“http://v.km.com/so_%E6%88%98%E7%8B%BC2/”;“http://v.km.com/dianying/161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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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进入播放页面(“https://v.qq.com/x/cover/wi8e2p5kirdaf3j/v0369salkhn.html”)[if !v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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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优酷公司根据上述事实起诉快猫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和要件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据此,信息网路传播权的要件为:(1)传播的方式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2)传播的内容为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3)传播的结果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三者缺一不可。

2. 快猫公司的上述链接是否侵犯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上述在快猫公司网站上点击的流程可知,快猫公司提供的是链接服务,即快猫公司提供链接,最终播放页面为腾讯视频。那么该等链接是否侵权?这里涉及互联网链接中的内部链接和外部链接的问题。所谓内部链接是指链接网站通过技术手段将被链网站的内容直接放到链接网站上,用户点击后网站不会跳转,其可在链接网站上直接观看被链网站内容。所谓外部链接是指链接网站并未将被链网站的内容放到其页面上,其仅提供一个链接,用户点击后页面会自动跳转至被链网站,用户实际上是在被链网站上观看内容。因为内部链接“穿透了”被链网站,用户可直接在链接网站上观看内容,因此可视为其提供了信息网络传播服务(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如其未得到授权可能构成侵权(当然,内部链接是否构成侵权可能还存在“服务器标准”和“用户观感标准”等争议,但因与本文关联不大,故不再赘述)。在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诉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2009)苏民三终字第0227号)中,一审法院认为当浏览者进入被告链接页面时,屏幕上显示的网址仍然是链接者而不是被链接者网站的网址。这种链接,使得网络用户被告的网页上即可实现作品的在线播放,与被告在自己网页上提供在线播放的客观效果相同。由此可见,被告的链接行为已经超出一般意义上的提供网络链接服务性质,其行为实质上是利用他人网站以自己的名义提供网络服务。二审法院也支持了该观点。但外部链接提供的仅是链接定位服务,用户最终实际上是在被链网站上观看内容的,本质上是被链网站在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因此链接网站往往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例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江口中学与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用户点击被申请人网站上设置的独狐残红目录,即可进入第三方网站的网页,该第三方网站的网站名称清楚、网址明确,且涉案作品存储于第三方网站,用户在第三方网站处继续点击方可阅读涉案作品。被申请人提供的链接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链接行为。

本案中,快猫公司的网址为“http://www.km.com/”,《战狼2》在其网页上的链接网址为http://v.km.com/dianying/161557.html(且该网址显示链接来源为腾讯),但最终的播放网址为https://v.qq.com/x/cover/wi8e2p5kirdaf3j/v0369salkhn.html,因此,快猫公司提实施的是外部链接行为。那么是否可以认定快猫公司不构成侵权了呢?这里可能要分析下被链网站(亦即腾讯视频)是否有权播放《战狼2》:如其有权,则快猫公司可能不构成侵权;如其无权,快猫公司可能要援引“避风港”规则进行免责。所谓“避风港”规则(在本案中)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据此,本案中快猫公司要援引“避风港”规则免责其需证明其不知或应知腾讯视频侵权且在接到优酷公司通知后已删除相应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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