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霸气!法官执法被要求排队,法院怒罚40万

来源:律事通

法院执法,要不要抽号排队?面对这一疑问,诸多人的第一印象便是,法院执法,是公事,而非私事,如果也排队的话,岂不和树立司法权威不相符。那么,如果有单位要求法院执法时也排队,会面临何种处罚呢?近期,发生在辽宁瓦房店市法院的一个处罚决定书走红,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因要求法院执法的干警排队抽号,直接被法院处罚30万,此消息引发法律界热议。

在执行难甚嚣尘上的当下,法院对于拒不协助履行执行义务,给予重拳处罚,这是司法权威提升的表现。前几年,法院手中的处罚权不足时,被执行单位就是拒不履行,法院也没辙,现如今,法律赋予了法院对拒绝协助执行的单位具有处罚权,必将对解决执行难大有裨益。这从近期法院对被执行单位的的几起处罚便可知晓,例如,2016年8月开封法院处罚河南省医院10万元,2017年2月苏州法院处罚万科物业30万元等等。

一、法院为什么处罚公积金中心?

据辽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微信公号8月16日发布消息称,8月15日该院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送达了一份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办事处罚款30万元,对两名工作人员各罚款5万元。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称,8月14日下午,该法院执行干警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办理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帐户业务,被要求按个人业务排号办理,该办事处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瓦房店法院称,“被处罚人负有法定义务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工作,司法机关要求履行协助执行行为系司法公职行为,非个人业务,要求本院干警按公民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拒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必须对违法行为予以司法制裁。”

二、要求法院执法排队被处罚,冤不冤?

法院能不能因为被执行单位拒绝执行就直接处罚呢?这个,基本上没有争议。任何被执行单位拒绝执行,法院都可以直接予以处罚,赋予法院对被执行单位的处罚权,这是提升执行效率,有效提升司法权威的方式。

而从本案来看,法院处罚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理由是,要求法院执行干警抽号排队,而不是直接拒绝执行,那么,要求排队算不算拒绝执行呢?有人也说了,公积金中心只是要求法院排队,又没有直接拒绝办理业务,所以不算拒绝执行,不应当给予处罚。

而2002年出台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有这样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

虽然金融机构的规定不适用公积金管理中心,但我们都知道,现在的银行、房地产部门,基本多有专人或是专窗对接法院执行等对公业务,只要法院执行干警要求,一般都是直接办理,不存在排队一说。而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可能因为相应业务很少,公积金中心没有专人负责这一块,所以,面对法院执行干警的要求,也一样要其抽号排队。

但是,法院执行,毕竟不同于普通公民办理个人业务,这是公对公,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维护法官个人的权益。况且,法院代表司法权去执行,从理论和实践上讲,法院执行应当具有优先权,而不是和办理普通业务的公民一样,需要抽号排队。如果要求法院排队具有正当性,那么,银行、房地产等单位也可以要求法院排队,那么,排队办理对公业务,法院执行还能顺利进行吗?

所以,我们认为,公积金中心要求法院执行也排队,不符合实际情况。虽然,公积金中心要求抽号排队还不等于直接拒绝执行,但排队办理对公业务,可以解释为给法院执行设置了障碍,所以,法院以此为由直接处罚公积金管理中心,说得过去。

三、处罚公积金中心30万,重不重?

对于有关单位拒绝执行,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是: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在本案中,法院对住房公积金中心处罚30万,还对具体的办事人员每人处罚5万元,那么,这样的处罚标准合法合理吗?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法院的处罚在法定幅度内,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谈不上违法,但不违法,不代表就合理。从本案的处罚标准来说,法院的处罚过重,没有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试想一下,对两位办事人员直接处罚5万元,很可能就是他两一年的收入,这么重的处罚,合适吗?

况且,公积金中心也并非是拒绝执行,而是要求法院执法抽号排队,这还不能直接与拒绝执行划等号,如果法院不考虑被执行单位的违法情节,不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一味的过高处罚,很可能最终会导致法院的处罚往后会增添前置程序,例如,要求召开听证会或是开庭审理,这样,法院的处罚岂不受到束缚了吗?

而且,民诉法也规定,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所以说,本案中,法院直接对公积金中心处罚30万元,对两位办事人员处罚5万元,处罚过重。

相比于法院处罚权的任意性,我们再来看看在行政处罚中,大额处罚时需要遵循什么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你看,行政处罚2000元以上都可以要求听证,但法院处罚几万元却只由法院一家决定,或是说,没有任何程序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执行阶段的处罚权能很好的履行不被滥用吗?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司法权也容易滥用,特别是法院的处罚权直接和经济利益挂钩,很容易导致法院为了处罚而处罚,这样下去,法院还能合法合理的处罚吗?

由此,对于这起事件,我们认为法院应该予以纠正,降低处罚额度,而不是直接予以重罚,否则,以后,法院的处罚权很可能会遭遇变数,说不定会限制法院的处罚权,如此,法院还能很好的执行吗?

四、赋予法院处罚权,但法院不能滥用

执行难能得到很好解决,这对于提升司法权威大有裨益,可以让每个人受益于法治。近几年,法院在解决执行难上下了巨大功夫,确实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我们不能满足于现有的进步,还必须再接再厉,为彻底解决执行难而不断努力。

特别是对于法院的处罚权,法院不能任性而为,不能掌握了处罚权就可以任意处罚,不用考虑其他因素,这样下去,法院的处罚权必然会被人诟病,进而可能再遭遇执行难。

现如今,多地法院都在执行下“下狠手”,纷纷对拒绝执行的单位亮剑,动不动就开出“罚单”,这是司法权威提升的主要标志之一。但在处罚的依据、处罚的标准和处罚的尺度上,法院必须做到处罚要与违法情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诉讼标的额相适应,而且,要执法有据,这样,全社会才能形成对司法权的尊重,法院的执行才会更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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