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条微博,也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发条微博,也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随着网络监管力度的加大,现在企业做事情需要办理的证件真是越来越多,自从去年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后,不论是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还是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凡是谈论时事热点都成为监控要地。本月,随着工信部系统的升级,更是严格要求从事“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的企业,均应取得网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那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到底是什么来头,小茄今天和大家聊一聊:

下面是小茄为大家查找的已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互联网站名单和应用程序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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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网站为何需要业办理这项务

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办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用途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

·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

·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

·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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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具备申请许可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其中,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控股是指出资额、持有股份占企业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或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对企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新闻宣传部门包括各级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广电部门等。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办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小茄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二)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是不予受理;

(三)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

审核过程中,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约见申请者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到网站备案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转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因业务调整、合并、分立等原因擅自转让许可。

审批机构:各级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初审——国家互联网办公室终审

审批时间: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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