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红二审4月14日开庭

新华社呼和浩特4月11日电(记者刘懿德)1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北疆法声”发布消息,将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

有关开庭公告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14日9时在该院一号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赵志红犯抢劫罪、盗窃罪部分;对原审被告人赵志红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及相关的抢劫罪部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此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宣判了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判决赵志红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判决书显示,赵志红是“呼格案”真凶。宣判后,被告人赵志红在上诉期内书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赵志红一审情况:

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疆法声”消息,该院将于4月14日依法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赵志红犯抢劫罪、盗窃罪部分;对原审被告人赵志红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及相关的抢劫罪部分,因涉及个人隐私,该院依法不公开审理。

据悉,2015年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宣判后,被告人赵志红在上诉期内书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案件中,倍受公众关注的“4·9”女尸案(即呼格吉勒图冤案),公诉机关于2014年12月16日追加起诉,认为该起犯罪系赵志红所为。

赵志红对该起事实当庭予以供认。

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始终供认该起事实,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指认现场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供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但是,赵志红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

赵志红案使得呼格吉乐图最终昭雪,正义迟到了20多年,但是本案也具有里程碑意义,司法实践中开始重视冤案的平反工作,不使犯罪人逍遥法外,同时也避免无辜的人不受追责,在这条道路上,我们在前行,愿正义不再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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