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此书中阐述的会议流程及各种注意事项已经非常详尽了,可能写的这点东西有点吹毛求疵之嫌了。
序:
作者云:人心涣散,民力不凝结也。……实异族之专制有以致之也。
笔者认为,民力不凝结并不单是专制之故,更重要的是受儒家文化影响,其中的等级性衍生出来的不同等级间的对抗和冷漠是另一重要原因。“朝代的更替为一姓之事,而非天下百姓之事。”“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即为明证。民族的劣根性亦为一重要原因。中国自古至今即为小农经济,在这种自给自足的经济环境下,狭隘性、保守性、封闭性,只为自身利益考虑等便根植于思想之中。作者其中提到异族,而作者写此序为民国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这已经是1917年了,作者还主张着狭隘的民族观。
作者云:在满清之世,集会有禁,文字成狱,偶语弃世,是人民之集会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皆已削夺净尽,至二百六十余年之久。种族不至于灭绝亦云幸矣,……
笔者认为,除了清朝,其他朝代对言论的控制亦不逊色,只是没有文字狱更加典型罢了。种族也未见灭绝。
作者云:今后民国前途之安危若何,则全视民权之发达如何耳。
笔者认为,作者的想法有一定的偏颇。民国的前途安危其实更关键的或者说更基础的在于经济,只有经济发展起来,维护民国之发展才有依靠力量;再者,经济发展起来,资产阶级才有资格与力量去维护自身的权利,资产阶级先获得权利,过一段时间,民众才会获得权利。民权的发达不是速成的,是经济发达的结果。
作者云:今民国之名已定矣。名正则言顺,言顺则事成,……
笔者认为,作者有些理想化了,观点亦陈旧。作者只以定国名一项就递进推出事成,所依靠的只是定名而已,过于薄弱。三国时刘备乃皇室之后,名正言顺,蜀国最后却也被魏所吞并。刘邦,秦亭长出身,名不正,言不顺,却成就帝业。此两例即可推翻作者观点。
作者云:然中国人受集会之厉禁,数百年于兹,……
笔者认为,自秦(公元前221年)到作者作序时(公元前1917年),共历两千余年,秦的焚书坑儒即是禁言论、集会的明例。与作者说的几百年相悖,不是只有清朝禁止百姓有集会等权利,因为这是中央集权王朝维护统一,保持思想、话语一致的必然选择。
作者云:以我四万万众优秀文明之民族,而握有世界最美之土地、最博大之富源,若一心一德,以图富强,吾决十年之后,必能驾欧美而上之也。
笔者认为,作者以图国家富强的心情是值得称赞的,但想法太过于理想化了,改革开放后已三十余年,还没有超越美国,十年岂不是儿戏。
一节:
作者云:无论其为国会立法,相党修睦,学社讲文,工商筹业,与夫一切临时聚众征求群策、纠合群力以应付非常之事者,皆其类也。
笔者认为,相比于戊戌变法时的通上下之气进步了很多。
五节:
作者云:到者随意择座,互道寒暄。
笔者认为,四节中讲了通知众人来参加会议的方式,通知后最好有一个反馈机制,确定下来到会者名字,准备好座签,让众人按序落座,可以为以后主座知晓发言者名字,给予其地位带来便利。
六节:
作者云:若“可”者多于“否”,……倘答“否”者多于“可”,……
笔者认为,作者在此并未申明若“可”“否”相同时该如何处理,但在七十一节,一五六节有对此问题之详述,希望其他读者留心。
十四节:
作者云:检查员以籍或他器收之,退而数之,记其结果。
笔者认为,作者并未说明检查员其人数规定及该置于何种监督之下,才能确保其记录结果公正。
十七节:
作者云:或二候补员之竞争,……
笔者认为,可以让二人有序发言拉票,在投票之前开始。
二十一节:
作者云:至于寻常社会,则以少为宜,因其目的在事之能办,所以当定少额,以备开会时必能达足额之数。
笔者认为,寻常社会的事情不一定不重要,如果定少额,可能会议能开展,事情能够办理,但这不是所有应参会者中较多数人的意愿,只怕只是很少一部分人的意愿。
二十二节:
作者云:苟缺一人,则不能唱序开会,须待到足方可。倘待过时尚无足额,众可定散会之时,时到则散。
笔者认为,作者未阐明惩罚措施,若大多数会员一直不到,会议就一直不能召开。事情解决不了,也就失去会议的意义了。可以设定缺席次数,例如三次,满三次后,该会员自动解除会员身份,没有资格再参加此会议,这可以是一年内设定的次数。书记要在每次会议开始时清点人数,并记录未到会者姓名。亦可进行会前签到和会后签到,记录与会人数,会中退出者被发现也可行惩罚之规定。
二十四节:
作者云:立法会之议长其会之额为大多数之议员,或多数之额数,可否由彼一人数在场之人数,尚属一问题。此专断之法,或为程序所规定之政党团体所必要。但在寻常团体,则用唱名之先例,以定人员出席、缺席为最允当之法。
笔者认为,数人数怎为专断之法。唱名之法与之相比可能有过之而无不及。
二十五节:
作者云:如遇秩序紊乱之时,当立呼“秩序!”及议则错误,当立起纠正之。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过后,如果没有效果该如何?到底该附给会长怎样的权力维护会议的秩序?作者未申明。
二十六节:
作者云:至于亲行讨论,则当退让主座曰:“请某君代主座”而暂为一纯素会员,乃从事于讨论。
笔者认为,关于某君是否还可以参与讨论,作者并未申明。
三十四节:
作者云:一非待所有会员轮流讲毕之后,一人不能讲二回。
笔者认为,作者未说明这种轮流讲是按何种顺序,如果其中一人或几人不愿讲可不可以放弃?如果放弃了,就不符合作者所言的所有会员之说,那么讲完一轮,第二轮开始后,会员是否可以讲第二回?
三十五节:
作者云:动议为本会公开一演说会,诸君之赞成此动议者请曰‘可’赞成者应曰“可”,诸君之反对此议者请曰‘否’反对者应曰“否”。
笔者认为,这种邮票方式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正因素,最好是采用不记名投票表决,尽管过程有些复杂相较上述表达方式。关于各种表决方式,作者在第九章已详细阐述。
四十四节:
作者云:决无阻滞难行、供于堂捣乱之事也。
笔者认为,四十四节述每人有发言之权,动议之权,但按两权之秩序就想解决上述两事,不太现实。
五十一节:
作者云:而议案又须从正面主张,不可从反面主张,……
笔者认为,这种规定限制了一部分论题被用来动议、讨论的机会,而这一部分论题可能并非错。
五十一节:
作者云:凡赞成‘以收回租界为救国之要图’者请起立!待数完为止。……凡反对者请起立!待数完为止。
笔者认为,应禁止某人既投赞成票,又投反对票,应有措施杜绝其发生。还有应该说明表决之人有放弃表决的自由。
七十四节:
作者云:若遇特种法案欲得记名,以便知谁为赞成谁为反对者,则点名表决为不可少者也。
笔者认为,点名表决还有一个妙用,就是方便复议的实行。
八十节:
作者云:而此奇特动议只有得胜方面之人乃可提出……倘表决果有不当,则失败方面之面之人自易说托得胜方面之人,以提出复议也。
笔者认为,若真有不当,例如得胜方面动议前以不正当手段拉拢很多人而得胜,而得胜本身并不正确,又不允许失败一方提出复议,有失公允。
八十三节:
作者云:若两造同数,而最后之人加一否决者,即此否决者为独一之得胜人也。
笔者认为,两方同数,最后起作用的那个人投否决票,若没有前面投否决票的人怎会总票数多于赞成票之票数,所以投否决票者均为得胜才对。
八十四节:
作者云:除有得胜方面会员出于友谊,为之再提其动议,而主座当不为之接述也。
九十二节:
作者云:故此案有三重表决如下:其一、表决第二之修正案,其二、表决第一之修正案,其三、表决本题。
笔者认为,若按作者的推断,第二修正案完备于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又完备于本题。那么第二修正案很容易表决通过,第一修正案和本题与第二修正案相比之下不甚完备,通过性很低,表决的话不过是走了一个形式。
其实,第二修正案与第一修正案相比,第一修正案与原题相比也不一定完备。修正案有时是出于维护提出者的利益而提出。
一百十七节:
作者云:其先后之顺序等级如下:一散会议二搁置议三停止讨论议四延期议五付委议六修正议七无期延期议。
笔者认为,作者在此后几节介绍了这几种动议,但并未说明是按何种标准,分为此种等级。
一百二十三节:
作者云:散会议之限制通常有言:“散会动议,无时不在秩序。”其实不然也。散会议有不能提出之时如下:一、在会员得有地位之时,二、在进行表决之时,三、在表决停止讨论之时,四、在一散会动议才否决之后而无他事相间之时。
笔者认为,还宜加上,五、在表决结果主座未言明之时。六、在未取得地位时不得动议。
一百三十三节:
作者云:此除复议外,便为了解其事矣。凡遇此而打消之问题,若欲再提出之,必当于下年开会方可为之也。
笔者认为,作者规定复议为得胜方可提出(参看八十节),而失败方想要再提出此问题,就要等到下年开会之时。这就又给了得胜方中不怀善意之人可乘之机。
一百四十三节:
作者云:若无如此之训令,则委员准备报告之时,承委报告之员在无议案当前之时,则讨地位而言曰:“主座,某某事件,委员之报告已经准备矣。”主座曰:“今可否接收某某事件委员之报告?赞成者……”云云。
笔者认为,既无议案当前,承委报告之员讨要地位后,最好是主座直接允许接受,不必经众表决。
附录章程并规划之模范:章程:第五条
作者云:会员凡入会者,须得满一年资格之会员二人介绍,于长期会议时报名。待一星期后,乃按名投票,如不过三票之反对者,则为当选。如有落选之人,则本年之内不得再报名。本会会员以若干名为限。
笔者认为,作者只规定了二次会员之入会限制及流程等,并未规定草创会员之条件,如是否需交会费,身份如何等。
附录章程并规则之模范:规则:第一条职员之义务:
内容过多,不便抄录。
笔者认为,作者在此规定了各职员的义务,但并未规定职员应享受的一些权利或薪俸等。各职员为会议之事占用了大量时间、精力,可以在会费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报酬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