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在心理分析上的应用

心理分析在案件侦查活动中的应用十分广泛,现场勘查、侦查分析和审讯各个阶段都无处不在。但当前的研究与成果主要是犯罪心理分析方面,包括犯罪动机的心理分析、犯罪现场痕迹的心理分析,以及作案后的心理分析。而且当前的研究重点是对犯罪现场痕迹的心理分析,特别是变态心理分析和行为心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侦查分析手段——犯罪心理画像。它是在缺乏物证与人证的背景下,借助言语或文字进行心象描述, 由心理特征群刻画犯罪嫌疑人形象。可见心理分析是判断嫌疑人特征,刻画嫌疑人形象,对于确定侦查方向是有重要作用的。但不仅如此,心理分析在很多案件中对确定案件性质也会起到关键作用的。

1、是否过失犯罪的定性。

有时现场的证据不足以确定嫌疑人犯罪的主观动机是“故意”,还是“过失”时,嫌疑人的心理分析就十分重要。要分析行为人是否具备纠正的畸形心理现象,其主观意识是具备疏忽大意的过失心理,还是具备与社会准则、法律规范、道德观念产生对立冲突的意识,是否具备对犯罪结果的不希望发生的过失心理。

2、是否明知类犯罪的定性。

如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窝藏包庇罪、重婚罪、强奸幼女罪、窝赃销赃罪,以及网络犯罪中的各种共犯。要分析当事人是否“明知”的心理状态,以及是否“应当明知”的经验认知。

3、是否违背意愿类犯罪的定性。

在非典型的强奸案件中,要确定行为性质是强奸、卖淫嫖娼、还是通奸,就与当事人双方的心理因素息息相关。要分析女性是否有不意愿心理的痕迹表现,以及当事人是否认识到女性不意愿的心理状态。 以上各犯罪类型中需要对嫌疑人方面进行心理分析,但一些案件或事件中,案件性质尚难以确定,自然就没有嫌疑人可言,比如:不名真相的死亡,可能是自杀,也可能是他杀。当现场及尸检没有足够证据区分自杀与他杀的情况下,需要尽可能地分析受害人的生前心理状态,即是否具备自杀心理,是确定案件或事件性质的关键。类似以上第3种情况,在非典型的强奸案件中,通过对“受害人”的心理分析,来判定是否存在不意愿的心理表现,也与案件的定性直接关联。

在传统的侦查中,要进行心理分析,主要是通过对现场痕迹(包括物质痕迹、遗留物、损失物品、作案手法等)的分析,反映出嫌疑人的心理痕迹,从而判断犯罪分子的年龄、能力、性格、气质、习惯等个性,以及职业范围、技能范围、地域范围等。显而易见,心理痕迹的分析可以弥补现场痕迹的不足,以确定案件性质,缩小侦查范围,判明侦查方向,同时对完善揭示犯罪的证据链条起到重要的作用。

但是,现场痕迹往往是零散的,而且利用现场痕迹所进行的心理痕迹分析是需要专业人员或经验十分丰富的人员才能开展的。在一些案件中现场痕迹与心理痕迹的关联性是十分松散的,难以判断的,甚至有时导致判断失误,从而造成侦查方向错误,延误战机。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爆发式发展,特别是移动终端的普及给电子证据带来了飞跃式发展,以至2013年《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法律地位。同时电子数据也为心理分析开辟了崭新的领域。相对而言,电子证据会更全面、更系统、更关联地为心理分析提供强有力的痕迹线索。

此文为引言,后面将一方面阐述电子数据对受害人的心理分析应用,特别是受害人是否具备自杀心理,以及自杀的心理原因;另一方面阐述电子数据对嫌疑人的心理分析应用,特别是作案前的犯罪预备的心理状态和作案后的心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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