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3 晴 906平度真事

      暑假的一天,原本是小学同学的王小某与张小某上完了补习班,在某村回家的路上,王小某拿出了一袋零食,吃得津津有味,一旁的张小某看着眼馋,于是就向正在吃小零食的王小某索要,但王小某并不打算给对方,结果双方发生了争执并且厮打在了一起。王小某用瓶子向张小某身上泼洒,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随后张小某用石头击打王小某头部,王小某当即受伤。

受伤后,王小某立刻被送往平度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颞骨骨折、颅内积气,构成轻伤,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3781.2元,加上其他损失共计33141.6元。看到自家娃受了伤,王小某的父母就想去要个说法,结果却引发了更大的冲突,双方最终闹上了法院。

冲突由孩子波及到了父母

在法庭上,王小某的父亲王某和母亲刘某认为,这件事本来都是孩子间的事情,又都是一个村子的,因此想通过协商解决,于是在孩子发生冲突后去张小某的家中协商赔偿事宜,结果,在协商过程中,刘某被张小某的父亲张某叫出去,张某用拳头朝其头部击打一拳,接着又拿起一根梧桐树棍朝其头部猛击,木棍都断成了两截。刘某受伤后又在医院治疗3天,花费医疗费2192.2元,另有误工费等共计2792.5元。

对于刘某等人的说法,张某等人认为,当天刘某等人并不是去协商赔偿事宜,而是故意去闹事,刘某等人先是到张某家门前谩骂,双方随后开始对骂,刘某及其公婆还把张某家的玻璃砸碎,并将张某打伤,最终张某的家属选择了报警。张某等人希望法院判决让刘某等人赔偿其医疗费和门窗损失等共计3000余元。


两次冲突真相到底是啥?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根据公安问询笔录以及证人介绍,平度法院还原了当时的事情经过:两个孩子在上补习班学习回家的路上,被告张小某索要原告王小某正在吃的小食品,原告王小某用瓶子向被告张小某身上泼洒后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随后张小某用石头击打王小某头部,致王小某受伤。冲突发生后,王小某经平度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王小某损伤属轻伤,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

而在事后家长的冲突当中,原告刘某找到村主任一同前往被告张某家中协商,索要孩子的医疗费未果后离去,十余分钟后刘某又返回到张某家索要医疗费,结果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推搡、撕扯,其间刘某用酒瓶扔向张某,张某还击将刘某打伤,导致刘某在医院门诊治疗3天,诊断为脑震荡、头皮下血肿,花医疗费2192.2元。张某也受伤在医院治疗,经检查为胸部软组织挫伤、左小指末关节损伤,花费医疗费71.79元,庭审中,被告又提起反诉。

被告最终败诉赔偿近三万

最终,平度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小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6513.28元(33141.6×80%)。被告张某平赔偿原告王小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234元(2792.5×80%)。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73元,邮递费6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2663元,由原告方面承担530元,被告方面承担2103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等人不服上诉称,王小某提供的病历及CT影像材料与事实不符,并不构成十级伤残,申请对其伤残情况重新拍片并鉴定;且王小某用瓶子泼洒在张小某身上,导致此纠纷的发生,之后,刘某又与张某家庭发生争执,王小某方面应承担事故全部或重要责任。

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审相一致。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因琐事引发,一审法院判决程序合理合法并有充足依据,张某方面虽然提出质疑,却又无法提供出足够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音 法官:冲突本可避免

    对于这两次冲突,平度法院办案法官认为,第一次冲突当中,被告张小某应当赔偿原告王小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但原告王小某对于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张小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以承担80%经济赔偿责任为宜,因系未成年人,无经济收入来源,其赔偿应由其监护人暨被告张某予以赔偿。原告王小某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被告不予认可,结合本案案情及伤情,原告王小某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元为宜。

    原告家庭与被告家庭既是邻居又在同村,二家未成年人发生医疗费纠纷,本应通过正常方式解决,然而发生纠纷后,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不能冷静对待,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张某相对原告刘某过错较大,被告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以承担80%经济赔偿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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