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逃税案罚款8亿了事?还有王法吗?

作者:陈中华

2018年10月03日新华社报道,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省税务局获悉,今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8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我认为:范冰冰通过“阴阳合同”偷逃片酬的巨额税款,名下的企业长期偷税漏税,税务机关应该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范冰冰常年逃税漏税怎么能叫初犯?

她这么多年一直在逃税,只是初次被查而已,叫初犯完全是在偷换概念,范冰冰逃税案追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定性和量裁也不应该是由税务机关作出,应该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的法官庭审判决才能下结论的。

刑法虽然对于偷漏税做了修改,但是限于初犯,范冰冰是初犯吗?我觉得她是明知故犯。

一个老百姓拿走了银行取款机多付的17.5万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一个空姐从韩国带回来一些化妆品在淘宝上卖,一审以逃税罪判刑11年!

一个13岁小女孩偷拿了超市一袋食品,被逼跳楼自杀!

可是一个明星偷漏税(含罚)涉案8亿,却仅仅是补交税款和罚款!!

请问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此时此刻去了哪里?

法律规定初犯者可不逮捕法办,可是此案却是长时间多次偷漏巨额税收,还能说是初犯吗?

难道一个常年杀人犯在杀第100个人时被抓住,就能算是初次杀人吗?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难道不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吗?

一封道歉信,接近9亿元的补缴罚款税款,税务机关不将范冰冰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网友说崔永元昨晚发了一条微博“我哭了,”

我想,哭的不仅仅是崔永元吧,是很多大众,有人说法不责众,难道娱乐圈问题严重到人人逃税都有这么多吗?

要在30年前估计范冰冰即便不被枪决也会把牢坐穿,即便十年前补缴罚款也会坐个五六年吧,可是如今却一天也没坐,这是不是间接'纵容富人犯罪呢?这是不是在间接鼓励偷税漏税呢?

“放纵的肉体,迷失的灵魂,”这是范冰冰在《苹果》里的宣传词,我不知道范冰冰是不是放纵的肉体,但是绝对是迷失的灵魂,或者她根本没有灵魂,但是可怕的是她这种迷失是会传染的,有人说舆论可以左右法律,比如宝马龙哥案,开始检察院说最好的正当防卫就是跑,当无论一边倒时,最后又出来解释说完全是正当防卫,可是范冰冰为何又无法顺从民意呢?难道逃税款比杀人轻吗?

影视明星范冰冰是个公众人物,她一言一行的示范效应极大。要知道从形态意识角度来说范冰冰偷漏税以及其他事情加起来比宝马龙哥案影响更加恶劣,因为她会影响一代人甚至几代人对于三观的迷茫,难道我们真要说一套做一套吗?

老百姓依法纳税,可是明星偷逃巨额税款,还有旗下公司做假账,销毁证据却免于刑事处罚,这不是人为的把社会中的人分了三六九等,花钱买自由,这是怎样的影响,这是给国家抹黑的行为。

“首次犯法”和“首次被税务机关认定违法”哪个更有法律的正义性?如果范冰冰或其他人犯了100次同样性质的逃税罪,如果税务机关人员官僚腐败缺乏职业操守,那不是鼓励明星逃税漏税吗?只要没查到,就反反复复地犯,直到“首次”出现,在查了以后,再补交认罚,若无人举报,就平安无事。大家想想看,在这样的执法逻辑下,一般人是愿意选择违法还是愿意选择守法?

目前的刑法201条完全是在纵容人们逃税漏税,全国人大应该尽快修法,把“首次认定”改“首次违法”,重复违法不能按“首次”处理,有人会讲,违法者不懂法导致了重复违法。这是不成立的,任何公司的成立,都有相关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规范,税务机关提供给公司的纳税要求清晰明确。另外,公司自身也有学法守法的要求,“不懂法”不是反复违法和逃避执法的理由。

在严惩范冰冰之流同时,税务员渎职也要严惩。必须追究税务机关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责任。范冰冰这样的明星,一举一动都在“狗仔”的镜头里和公众的注视下,而她名下的“明星企业”,竟然在职能部门的鼻子下面偷逃税款数以亿计,执法者怠于履职显而易见,对相关税务机关的责任人也应依法严惩。

范冰冰逃税案处理结果,就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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