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23(刑事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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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多年前,我去佛山某区看守所会见一个背负两条罪名(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我在会见室等待,嫌疑人被带了进来,但他看了他老婆写给我的委托书后,却表示不想见律师。我问他什么原因,他沉默不语。因嫌疑人明确表示不想见律师,管教只好又把他带回仓里。我会见失败。

我开始怀疑是公安搞鬼,但又想只是这么个普通案件,犯不着啊。我从看守所出来,打电话给嫌疑人的老婆,叫她尽快写信给她老公,跟他说明情况,并问他到底为什么不肯见律师。

一个星期多后,我再次去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顺利见到了。我问他为啥上次不肯见我,害我广州跑佛山白跑一趟。他环顾左右,然后小声说:“我老婆平时写她名字那个‘燕’字,都是写成一横的,但委托书上却是四个点,我怀疑委托书是假的,怕你是帮公安来套我的。……”

我差点晕倒。

律师可以帮公安“套”嫌疑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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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说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的事。

一、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

有的当事人家属,见亲人心切,或者出于其他目的,总是想律师会见时带上自己,让她/他也见见。这是律师绝对不能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非律师会见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因此,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当事人家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带其会见极有可能引发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刑事风险。

而且,即使带律师或者实习律师会见,也必须有相应的律师所介绍信和委托书,上面没有名字的,不得带入会见。

二、不能为当事人传递案件线索。

有的当事人家属希望律师把案件线索提供给里面的亲人,让其立功。这是不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重点是,这种情况万一被发现,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律师帮当事人“假立功”,一不小心给律师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三、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纸条、信件、物品。

有的当事人家属喜欢叫律师给当事人递纸条、信件,有的甚至要求把家里的粽子给当事人;有的当事人要求律师下次来时带点香烟什么的。这些要求一定要拒绝,否则律师违反执业纪律,被处罚的机率很大。

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家属关于其在看守所具体的通信地址、告知其通信内容不宜涉及案情,因为看守所与监狱是打击犯罪的第二战场。当事人有什么话要转达家属时,律师告知其应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因此,对当事人要求转达一些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事项的时候,要明确告诉这不能转告,如果当事人一再坚持,也必须注意分寸,该转告的就转告,不该转告的坚决不能转告。

有的当事人要求使用律师手机打电话,这个一样万万不可。

四、不能帮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或者隐匿证据。

律师不能帮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或者隐匿证据,也不能教唆他人帮助。律师不能有意无意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灭、伪造或者隐匿证据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或者隐匿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因上述行为而涉嫌《刑法》第306条伪证罪被审判。

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共犯是怎么说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

五、不能帮当事人找关系。

绝大部分当事人及亲友相信“关系”的能量,并要求律师从事“关系化运作”,但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律师应当断然拒绝,里面的法律风险涉及律师的身家性命。

要律师找关系办刑案,如果真的找了,那一般会构成行贿罪,没有输送利益谁给你干活啊;如果没找,那是诈骗罪,虚构事实骗取当事人钱财。原广东著名律师马克东,就因此进去的。

而且,据我所知,找关系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多数是被骗的。花了十几万甚至几十万,最后该负的法律责任还是逃不了。

六、不能承诺案件结果。

当事人及其亲友总是要求律师对案件前景进行预测,并希望律师承诺结果。有的律师拍着胸脯包赢,那是忽悠当事人的。律师不是神仙,不能承诺结果。原因有几个:一是律师的案件信息掌握可能不全面,只听了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很容易预测错误;二是即使全面掌握了信息判断正确,也要避免导致对当事人过于乐观或者悲观,影响案件的后续处理;三、律师自己是不能决定案件结果的,那是要法院判的,法院不是律师家开的,承诺结果只能是虚假承诺,是严重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一不小心构成诈骗罪。

七、不能教唆当事人翻供。

办案机关罪讨厌当事人翻供。律师在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不仅要注意不能直接教唆当事人翻供,也要注意因交流说话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原北京律师李庄因在会见时对被告人眨眼都产生教唆的嫌疑被当年的薄王当局定罪坐牢。虽此案争议极大,李庄至今还在申诉无罪,但说明律师这方面的风险极大,要非常小心注意自我保护。

八、不能变成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

律师绝对不能帮公安侦查自己的当事人,否则刑事律师制度将被毁灭。律师一定是要帮助自己的当事人,为他的合法权益而奋斗。如果律师帮助侦查机关来搞自己的当事人,将破坏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那将没人再敢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这样违背了设立律师制度以平衡公权力的过分强大及肆虐的初衷,刑事律师制度就没有意义了。

有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友,对律师的职业功能存在误解,怕律师被办案机关收买来害当事人。这种情况其实并不多。如果存在,一般也出现在当事人及其亲友非常喜欢的“关系型”律师身上,他们有时为了钱而与办案机关或相关权力勾结,共同榨取当事人及其亲属的钱财。

因此,开头说的我的当事人虽然有一定的反侦查警觉,但其实必要性不大。

律师应注意的是“无心之过”,把自己变成成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之前没有认罪而且办案机关没有掌握充分证据的,不要直接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如果问了,当事人又肯定回答,可能会害了当事人。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实际上真的很难说。有的看守所可能会有监听设备,它不敢公开律师会见的信息,但可能会让侦查机关掌握内情,进而搜集相关证据,或者,侦查机关将此内情告知承办检察官、法官,即便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法官很可能先入为主坚定地判当事人有罪,法官认为反正没有冤枉当事人而心安理得。


律师不能做的,主要是这些,但可能不止这些。总之一句: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奋斗,但要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决不可拿自己的职业前途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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