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年,银川市被国务院食安办列为全国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2017年贺兰县争创国家食品安全先进县
2.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3.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应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5.保健食品内外包装上必须标有“蓝帽子”标志及“保健食品”字样。
二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2.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口号是:全民参与社会共治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3.让广大人民群众吃的更安全、更放心、更健康是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最终目标,而群众对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达70%以上是衡量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成败与否的关键指标。
4.关于去除果蔬农药残留的方法,可以淡盐水浸泡洗涤、40℃温水浸泡洗涤,但是切碎后冲洗是错误的。
5.投诉或咨询食品问题,可拨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12331。
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要达到的目标是: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群众认可,社会满意。
3.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过程中群众认可,社会满意将作为判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根本标准。
四
1.关于农产品污染问题,以下说法哪种是正确的:长期过度使用氮肥会导致土壤中的硝酸盐含量增高。
2.“三无”食品是指无厂名厂址、无品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
3.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是:绿色食品是经过专门机构认证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食品。
4.过氧化苯甲酰是国家允许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
5.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中文标识。
五
1.食品企业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2.取得食品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25米内无暴露垃圾堆(场),厕所、粪池、禽畜养殖场或其它污染源。
3.可以表示食品安全体系的是:HACCP。
4.合格的奶粉不会出现:结晶。
5.食品污染的来源有生物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化学性污染。
六
1.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3.食品的保质期是指它的最佳食用期。
4.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对产品的要求由高到低依次排列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
5.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4.明知生产经营者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药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八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