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严控非金融机构设农商行

《办法》规定,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信息来源:银保监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 程婕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境内非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农商行提出更严格要求:一是新增了门槛要求,例如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还涉及净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等。目前,该办法还在征求意见阶段。


来自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信息显示,银保监会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的条件,《办法》提到,应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办法》规定,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以及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等条件。


《办法》还规定,在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行,申请人应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满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监管评级良好;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中不良贷款率低于3%,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2%;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等。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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