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历朝历代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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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历朝历代如何处理?


发生在2016年4月14日,早在多日前便已由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于欢案”,近日因媒体一篇题为《刺死辱母者》的刊文引发轩然大波。

当事人于欢因其母苏银霞被民间信贷讨债者欺辱,愤而刺死“辱母者”,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人们纷纷发表各自意见,观点冲突异常激烈。

今天的文章不持立场,只看古代是如何对待“刺杀辱母者”的。

儒家:鼓励子女为父母报仇

“孝有三:大尊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礼记》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礼记》


最早在《礼记》中有上面的说法,那么,孔子支持为父报仇吗?

“仲子崔者,仲由之子也。初,子路仕卫,赴蒯聩之乱,卫人狐黡(一说为孟黡)时守门,杀子路。子崔既长,告孔子,欲报父仇。夫子曰:“行矣!”子崔即行。黡(厌)知之,曰:“夫君子不掩人之不备,须后日,于城西决战。”其日,黡持蒲弓木戟而与子崔战而死。”——《师觉授孝子传》

子路的儿子来向师爷孔子报告,说自己想找杀父仇人报仇,孔子说“去吧!”

孟子支也是支持的。“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孟子·尽心下》

因为儒家是主张“亲亲”是高于“尊尊”(爹妈是最亲的,比国王亲),儒家认为“血亲复仇”有利于维护小共同体。

而与儒家恰好相反的是法家。

法家的主张恰好与儒家相反,认为“尊尊”高于“亲亲”(爹亲娘亲不如……),因此法家是严禁“血亲复仇”的。

如《法经》规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严禁私人复仇。

韩非子也是这么主张的“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

从秦以后,古代各个王朝不管怎么说,都是儒法混用,在“刺杀辱母者”的问题上其实造成不少的混乱,一会按照儒家的主张,表彰这些敢于为父母报仇的人;一会又按照法家的主张严格处理,最严的时候甚至曾下令“敢私下报父母仇者,族灭。”


西汉:私下报仇,死罪

在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前,虽然汉朝皇帝表面推行孝道,但是实际上对这种私下报仇的行为处理起来是很严的,几乎都是死罪。

在汉景帝时期曾经有一个著名的案例:长安有一个叫防年的少年,他的继母害死其生父,防年为报父仇就杀死其继母,最后虽然没判防年杀母大逆罪,但依然按普通杀人案判处死刑。

即使在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西汉皇帝也还是“霸王道杂之”,“外儒内法”。


东汉:替父母报仇是美德

东汉是古代历史上少有的把替父母报仇当做一种值得提倡的美德的王朝。

到了东汉章帝时代,甚至出台了一部《轻侮法》,明确表示因为父母受辱而杀人的,一律从轻处理,虽然《轻侮法》在20年后被废除,但是在东汉“刺杀辱母者”都是美谈,甚至还能去做官。

比如东汉著名酷吏阳球,他因为郡吏侮辱了他母亲,带着数十少年,直接跑到这个郡吏家里,不但杀了郡吏,还杀了他全家;结果阳球不但没有因为这件事被抓,反而一举成名,还被朝廷征辟出来做官。

比如汝南郡兵曹掾王子佑杀了陈公思的叔父,陈公思就杀了他,为叔父报仇,然后“还府归死”,“时太守太傅胡广以为公思追念叔父,仁勇奋发,手刃仇敌,自归司败,便原遣之”。

更有甚者成为全民的偶像。

灵帝时的酒泉郡女子赵娥为父报仇,在光和二年於县都亭前杀了仇人,然后去自首,当时满城百姓去看,“倾城奔往,观者如堵焉,莫不为之悲喜慷慨嗟叹也”,最后被县尉“强载回家”,无罪释放。不止如此,当时的凉州刺史、酒泉太守还“并共表上,称其烈义,刊石立碑,显其门闾”,给她刻石立碑,以显其家门户。

三国魏晋:私下报仇,灭族

可能是由于东汉“报仇之风”太烈,到了三国时期,曹操严禁私下报仇,他儿子曹丕甚至规定,敢于私下报仇者,族灭。因此“刺杀辱母者”要是在三国时期的魏国,那命运就比较悲惨了。

三国魏文帝时诏曰:“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

《魏律》规定:“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

而取代魏国的晋朝,也延续了魏国的这一政策。

晋成帝诏定:“自今以往,有犯复仇者必诛。”

唐朝:表彰和刑罚共行

到了唐代,依然严格限制血亲复仇,父亲祖父被人殴打,子孙还击,对方轻伤以下,无罪;对方重伤,减罪三等;对方死人,仍要处死。

武则天时期,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亲手杀掉杀父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

当时的谏官陈子昂上《复仇议状》,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所以他建议处徐元庆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为“烈士”,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

唐宪宗年间,一个12岁的男孩梁悦,为了替父报仇,杀死仇人秦杲。“在《礼》父仇不同天,而法杀人必死。”在定罪性质上,又引起较大争议。

尚书省经过辩论,最终裁定梁悦为父报仇,投狱请罪,特敕免死,决杖一百,发配循州。

宋朝之后:比较宽容

宋朝时,《宋刑统》明确提出:“臣等参详: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仇者,请令今后具察,奏请敕裁。”

所谓敕裁也就是把决定权上交给皇帝,而皇帝也往往采取“减等”的处理,也就是因为其情可悯减刑,这一原则,直到明清两朝,依然大体遵守延续。

到了明清,朝廷还是大力提倡孝道,因此“刺死辱母者”的遭遇一般还可以,

以清朝为例,清朝皇帝对因报父母之仇而杀人,是比较宽容的。

顺治十三年陕西巡抚奏准,孝子黄大伟因报母仇,杀死宗用仪,按律减轻三等,杖五十,流一千里;

雍正五年,奉上谕,凡人子为父母报仇杀死人者,无论曾否报官,一律处绞监候。

乾隆二十二年浙江巡抚奏准,孝子许有为报母仇殴毙孙剑灶,按照顺治十三年黄大伟杀死宗用仪案,将凶手杖五十,流一千里。

从历代对“刺死辱母者”的态度和处罚可以看出,从汉朝开始,除了极个别时期,大部分王朝对“血亲复仇”还是持宽容甚至鼓励的态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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