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过程中的民事法律风险防范

一、商务合同法律风险

(一)商务合同效力风险(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风险防范】专业法律人审核:合同主体适格性、合同标的合法性

(二)商务合同履约瑕疵风险

如:产品不符合约定;未按时交货等情况;

【风险防范】

1.审核卖方有无履约瑕疵历史,交易双方有无贸易纠纷;

2.选择不易产生纠纷的商务合同标的种类,尽量避免容易产生纠纷的售后服务项目的合同;

3.杜绝办理类似“质量保证金”或合同“尾款”的保理业务;

4.合同设计“追索条款”

二、所转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关联客户利用保理骗取保理商资金的风险

如果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就有可能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保理商骗取保理融资资金。如果保理商受让了虚假商务合同项下的债权,将造成极大的损失。

【风险防范】对存在关联关系的购销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保理商不办理保理。

四、买卖双方存在相互交易导致债权抵消的风险

如果买卖双方存在相互交易的情况,有可能会出现双方将债权债务相互抵消,影响保理商的债权实现。

【风险防范】

1.双方存在相互交不予办理保理;

2.卖方向保理商做出承诺,若今后其与买方出现相互交易,其必须放弃主张债权抵消的权利。

五、买卖双方偿债能力风险

对国内保理而言,其最根本的还款来源是买方支付的款项。另外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保理商在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因此,如果买卖双方偿债能力出现问题,会严重影响保理融资资金的到期回收。

【风险防范】

1.需特别强调对买方的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正确判断买方在保理期到期日有无足够的现金流偿付货款;

2.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还需调查卖方的回购能力。

六、债权转让通知的风险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通知方式:公证送达、快递(挂号信)、买方盖章确认、电话照会等

【风险防范】

1.确定通知主体;

2.确定通知方式;

七、争议管辖风险

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方式,仲裁或法院?法院最好选择自己一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文章来源:律海扬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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