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边界应该怎么划|大象公会

在国际法庭的判例中,采用国际司法解决海域争端的国家,要么是西欧、北美等国际法规则的主要制定者,要么是有第三方介入传统的北非、拉美的前欧洲殖民地,东方国家则更倾向于用政治解决。


文|李净植


1973 至 1982 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创造了三项世界纪录——参加国最多、规模最大、时间最长。这场马拉松式的大会,各国争论的焦点与今天中国网民的关切一致——海域边界应该怎么划。


相比领土争议,海域争端的出现要晚得多,也复杂得多。19 世纪 20 年代,领海与公海并立的秩序才得以确立,1945 年后出现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让海域划界争端更加复杂。尤其是海岸相接或相向的国家,由于领海、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都有宽度限制,一旦各国在区域内主张的权利发生重叠,就可能演化为划界争端。


这些海域争端如何解决?如双边或多边谈判不能达成一致,通常会交给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仲裁,自 1946 年成立以来,该院审结了十余起有关海域划界的判例,不少关于海域划界的国际法规则都在这栋砖红色的建筑中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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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海牙和平宫的国际法院


不公平的等距离


划分边界,最容易想到的是使用等距离线——在测算国之间画一条等距离线,线上每一点与各相关国家领海基线上的最近点等距。1958 年的《大陆架公约》便采用了类似表述,在相关国家无协定且无特殊情况时,大陆架的边界应用等距离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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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的基本分类: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


不过,问题远没这么简单。1969 年,国际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海洋划界案——北海大陆架案就与该原则发生冲突。该案涉及北海区域三个国家,联邦德国、丹麦与荷兰。三国海岸线呈凹形,德国正好处于凹形中间。如果严格使用等距离线划界,德国只能获得 5%的北海海床,而丹麦和荷兰所获份额则能分别达到 10%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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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大陆架一案中的海域划界


德国人当然觉得不公平,荷兰和丹麦却坚持按等距离原则办事。1967 年,德国分别与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确定适用于三国间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原则。


最终,国际法院以 11 票对 6 票对该案作出判决,否定了丹麦和荷兰的主张,指出划界应依照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使每一方尽可能多地得到作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一部分。


依照判决,三国经协商调整了彼此在北海大陆架的边界。德国取得的大陆架增加 12000 平方公里,原丹麦和荷兰已颁发的油田区特许权也仍然有效,北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因此获得解决。


当事三国虽服从国际法院的裁决,法官内部却存在不同声音——在总共 257 页的判决报告中,法院判决仅占 54 页,其余的 203 页包括了 1 位法官的声明,4 位法官的个别意见和 5 位法官的反对意见。批评意见大多认为公平原则内容模糊,排除了等距离原则这个唯一明确的划界方法,可能为主观、甚至专断的裁判打开方便之门。


国家间也划分出支持“等距离原则”和支持“公平原则”的两大阵营。“等距离原则集团”的国家大多海岸凸出或岛屿众多,等距离线划界比较有利,如英国、希腊、日本、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加拿大、智利等。


而“公平原则集团”的国家海岸多有凹陷,或其邻国属于另一阵营,如法国、爱尔兰、波兰、土耳其、尼加拉瓜、委内瑞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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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与法国海岸线相接,法国与英国海岸相向,这些国家之间均存在海域划界问题


正是这两大阵营的对立,导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展开了历时 9 年的拉锯战,直到 1982 年才最终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模糊的公平


《公约》仅仅用模糊的文本使各国暂时达成妥协,却也为此后的海域划界留下了更多不确定因素。据《公约》表述,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应以协定明定,达到公平解决”,既未明确提及划界原则,也没有让任何一种划界方法占主导地位。


国际法院在海域划界判例中也继续强调两种划界原则的不同。1982 年突尼斯/利比亚案中,法院在确定划界方法的第一阶段就将公平原则纳入考虑。1984 年的缅因湾案更是将公平原则的灵活性推至极致。


缅因湾位于北美大陆东海岸,是被加拿大和美国领土环绕的一个宽阔海湾。从 20 世纪 60 年代起,两国就分别在各自海岸附近勘探和开发石油,70 年代先后宣布了 200 海里的专属渔区,划界争议由此产生。


1976 年,两国均表示希望用一条线同时划分大陆架和专属渔区,美国主张考虑特殊情况进行划界,加拿大则主张以等距离线作为划界依据。前者从渔业考虑,划法甚至改变了海湾的形状;后者从大陆架出发,忽略了相向和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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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加拿大各自主张的海域划界,红线为无争议边界,绿线为加拿大主张,蓝线为美国主张


多次谈判未果后,两国于 1979 年签订特别协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请求组织分庭解决。鉴于当事双方要求划定一条同时区分大陆架与专属渔区的界线,分庭认为划界应在两种情况下保证公平,提出了不同于双方的解决方案。


该方案以地理因素为基础,在划界时考虑了海床洋底、上覆水域及生物资源的分布。主要采用几何方法,计算两国海岸线的长度比例调整中间线的位置,最终确定四个坐标点,连接各坐标点的线即为缅因湾大陆架和专属渔区的单一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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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分庭在缅因湾案中确定的海域划界,四个坐标点分别为上图中的 A(北纬 44°11’12’’,西经 67°16’46’’),B(北纬 42°53’14’’,西经 67°44’35’’),C(北纬 42°31’08’’,西经 67°28’05’’),D(北纬 42°07’05’’,西经 65°41’59’’)


虽然在缅因湾案中指明了划界方法,国际法院却同时提到每个案件都是独一无二的,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海域划界标准。这从某种程度上进一步排除了确立和发展具体划界原则的可能性,招致不少批评。


灵活的仲裁


不过,回顾近年判例,国际法院在提及等距离原则和公平原则时已逐步缩小了两者差异。在 2001 年的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法院指出最符合逻辑和最广泛适用的方法是首先画一条临时的等距离线,然后考虑是否根据特殊情况调整这条线,以取得公平结果。2002 年的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2009 年的黑海划界案(罗马尼亚诉乌克兰)及 2012 年裁决的孟加拉湾划界案均体现了这种趋势。


影响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的特殊情况有很多种,如岛屿、海洋凸地、海岸线地理等。岛屿和凸地最典型,虽然海权源于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但某些小岛、礁石和小的海岸突起也可能对等距离线的公平性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


例如,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法院裁定巴林的吉塔特杰拉达岛构成特殊情况,在划界时不应获得任何效力。该岛位于卡塔尔大陆和巴林大陆之间,没有植被,是一个面积约 50 平方米的无人小岛。法院因此调整临时等距离线,使其紧贴着该岛东部穿过。相反,卡塔尔的贾南岛因面积较大,且距离卡塔尔海岸仅 2.9 海里,没有被视为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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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塔尔诉巴林案的海域划界


大多数时候,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特殊情况时较为谨慎。在黑海划界案中,罗马尼亚和乌克兰各自提出有利于本国的临时等距离线,并主张了六种应予考虑的特殊情况,包括海岸线长度、黑海的封闭性质、争端方的安全因素等。但法院经过逐条审查,认定这些情况均不构成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的理由。


尽管国际法院看上去已形成较为固定的划界方法,但大量复杂和难以解决的海域争端还会继续存在于国与国之间——国际法毕竟是软法,只有当事国一致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这些机构才会对海域划界纠纷进行实质审理。


如不愿将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或仲裁,谈判、调整、斡旋等政治手段仍是解决海域划界纠纷的主要途径。即便是在适用司法途径解决争端的案例中,也能观察到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影响。


自国际法院成立以来,通过国际司法或仲裁解决的海域划界案共有 26 件,其中涉及拉丁美洲国家和西欧、北美国家的各有 7 件,8 件涉及北非与西亚国家,3 件涉及东南亚国家,涉及东欧国家的仅有 1 件。


这种明显的地域分布提醒我们:较多适用国际司法解决划界争端的西欧和北美国家是国际法规则的主要制定者,而上述北非和拉美国家多为欧洲老牌国家的殖民地,历史上就有采用第三方介入以解决争端的传统。随着东盟的发展,东南亚国家近年来也较为积极地将国际法规则引入地区实践。


全世界范围的海域划界进展到了怎样的程度?这或许仍是个难以说清的问题:在存在领土争议的地区,领土主权的归属可能会直接影响海域边界的划定;新沿海国的出现也会影响边界数量和范围的变化。


诚如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埃文斯教授所言,有关海洋划界的国际法规则和以往一样,仍是神秘和难以预期的。据统计,世界范围内的潜在海域边界大约有 400 条,通过协议、调停和国际司法裁判部分或全部确定的仅占三分之一强。按照目前的速度,完成全部划界至少还得等上几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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