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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从国资委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获悉,神华、宝钢等7家央企开展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中国建材和中材集团等3对重组企业开展了试点。这意味着央企试点工作将全面铺开,国有企业的兼并重组速度明显加快。
此事引发媒体较高关注。
部分学者认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要下放权力,让国有企业董事会拥有自主经营权。这种观点可能不符合实际。国企改革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下放权力,不是实行所谓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或者经理中心主义,而是为了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是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这个角度来说,不能把国企改革的宏观战略与国企治理结构调整混为一谈。改革后的国企必须符合市场竞争的需要,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建立更加完善的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体制。
国企改革必须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投资人缺位问题,国有企业的战略投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按照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管理国有企业,事实证明,这只能是权宜之计。授权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履行股东会的权利,必然会导致国企董事会权利膨胀。少数国企的负责人日平均消费数万元,奢侈浪费已经达到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部分国企几乎被负责人的亲朋好友设立的民营企业彻底挖空,国企养活了一大批寄生在国企身上的民营企业。如果不改变国企的生态环境,不改变国企的内部人控制问题,那么,我国国企的竞争能力将会进一步下降。
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是国企固有的弊端。许多企业爆发出来的负面舆情,都与内部人控制有着直接的关系。凡是出现内部人控制的国有企业,往往都会出现严重的亏损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重大案件。
强化国有企业投资人地位,通过建立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履行国有企业股东的责任,这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大方向。如果国企资本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偏离了这个方向,那么,改革不可能成功。
不少学者把新加坡淡马锡公司的治理模式与中国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相提并论。实际上,二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淡马锡公司是新加坡财政部的国有企业,其公司负责人与新加坡政府有着特殊的关系,因此,淡马锡公司重大决策必须服从于新加坡政府的财政政策。
中国国有企业的规模和数量远远超过淡马锡公司,因此,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不得不专门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管理中央企业。但是现在看来,
国资委既要扮演股东的角色,同时又要扮演管理人的角色,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顾此失彼。中央巡视组对国资委监管的国企以及国有金融企业进行专项巡视,发现的问题触目惊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央组建的大型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将担负起投资人的角色,不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除了强化投资公司股东责任制外,还
必须大刀阔斧的改革国企治理结构,建立由专家学者、国企职工参加的监事会,然后由监事会负责遴选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简单地说,国企治理结构应当借鉴德国的经验,在投资公司下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在世界范围内挑选董事会成员,并且让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从事经营活动。无论是过去曾经设立的国有大型企业稽查特派员制度,还是现行的公司内部监事会制度,都不足以监督管理国企董事会,防止国有企业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国企实行内部人控制。
想要从根本上解决国企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必须改变公司的治理结构,让职工参与公司的决策,董事会作出重大决策事项必须公开征求职工意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企在经营的过程中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从我国已经上市的2000多家公司来看,国有控股公司的资本总额远远大于民营上市公司。可是,从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来看,除了少数从事垄断经营的上市公司之外,绝大多数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平平。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国有上市公司的行政化色彩非常浓厚。
笔者认为,现代公司是建立在信托基础之上的,公司的投资者与公司是信托关系,而公司的董事会与公司则是受托关系。换句话说,建立在信托关系基础之上的公司内部,存在非常明显的委任关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否则董事会成员必须承担合同责任和法律责任。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当前在我国国有企业中,仍然保留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独资公司,这些独资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如果对国有独资公司不进行公司化改革,把总经理负责制的国有独资公司纳入国家统一的国有资本监管体制,那么,很可能会导致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更加混乱。
国有企业投资体制和治理结构改革完成之后,国有企业还面临战略投资的问题。
有分析认为,凡是民营企业能经营的行业,国有企业都应该退出;凡是民营企业不能独资经营的企业,国有企业应当大举挺进。这种说法似是而非。
国有企业必须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国企必须在平等竞争原则基础上,全方位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假如国企缩手缩脚,或者对国企多元化经营持否定的态度,那么,有可能会导致国企在经营的过程中错失良机。
国企可以实行多元化经营,也可以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进入特殊行业。对国企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制不仅不符合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而且会让国企自缚手脚。国企必须提高竞争能力,但前提条件是国企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国企可以进入各个行业和领域,但不得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对其他市场主体构成威胁。
国企改革有太多的经验和教训。上个世纪国企实行所有制改革,让绝大多数中小国有企业消失殆尽。事实证明,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把国企变成国企负责人的企业可能是无奈之举。可是如今,我国许多国企资产规模庞大,如果萧规曹随,采用公开出售或者私相授受的方式,将国企民营化,那么,最终必然会导致国有资产大面积流失。所以国有企业改革一定要避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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