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26lt;第1385期u0026gt;全部支持!安徽池州三起前江工业园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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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对此前颇受关注的池州市贵池区前江工业园环境污染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涉刑事案件的四家被告单位分别判处了二十万至一百万不等的罚金;对涉刑事案件的六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另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单独追加列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固废生产单位与刑事案件的被告单位及相关被告人判处承担连带赔偿涉案相关费用共计3228万多元(后有详述),并判令相关单位和被告人就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道歉。


该判决支持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维护公益

重拳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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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污染案件详情如下:

案件1

上海南珊物资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称“南珊公司”)对固废(炼铁尘泥、钢铁厂除尘灰)加工处理后形成水泥原料(俗称“铁尾渣”)销往水泥企业。2014年至2016年9月底,南珊公司与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池州海螺”)存在“铁尾渣”买卖关系。南珊公司张毅、王立国代表公司与池州海螺对接业务,到港“铁尾渣”的卸货及运输事宜由郑生武代表南珊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南珊公司向郑生武支付相应报酬。南珊公司与池州海螺买卖合同终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此后池州海螺不再接收来自南珊公司的“铁尾渣”。


2016年9至10月份,郑生武与胡六一、俞正强、周承太约定共同出资以池州市江海矿产品销售中心(以下称“江海公司”)名义继续向池州海螺销售“铁尾渣”。因南珊公司与池州海螺买卖合同终止,到港“铁尾渣”无法直接运抵池州海螺厂内,郑生武又找到安徽海易物流园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易物流园”)实际负责人刘志军,二人商定到港“铁尾渣”先行运至海易物流园存放。


2016年10月,郑生武与张毅联系,由张毅安排从南珊公司发送“铁尾渣”3300余吨至池州远航牛头山港,郑生武即组织人员将该批“铁尾渣”运至海易物流园内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后郑生武经韩永新介绍从东至金石矿业购得部分原矿运至海易物流园,将原矿与南珊公司“铁尾渣”按一定比例拌合后以江海公司名义销往池州海螺。第一批“铁尾渣”处理结束后,郑生武于2016年11月联系南珊公司码头发货员刘义权,由刘义权安排从南珊公司发送“铁尾渣”3740余吨至池州远航牛头山港,到港“铁尾渣”仍被郑生武运至海易物流园内露天堆放,并采取前述方式拌合销往池州海螺。过程中,池州海螺因故拒收,致约2000余吨“铁尾渣”在海易物流园堆放至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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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

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戴洪福注册成立池州市洪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福商贸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1月11日,戴洪福以洪福商贸公司名义,与被告扬州泰富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泰富公司”)签订《选矿尾矿代处理合同》。2017年1月19日,戴洪福注册成立了被告单位池州市星源矿产品贸易中心(以下简称“星源贸易中心”)2017年3月,星源贸易中心中标成为池州海螺的辅料供应商,戴洪福便开始从扬州泰富公司处购进尾矿转销至池州海螺。2017年8月11日,星源贸易中心从扬州泰富公司购买了4061.63吨尾矿,将其中2000余吨尾矿出售给郑连喜,剩余2000余吨尾矿暂搁于运输船上。池州海螺的工作人员从该船上抽样化验后,同意星源贸易中心将该批尾矿运至池州海螺。但戴洪福未将该批尾矿交付,而是将自己之前的存货运至池州海螺。后池州海螺因故要求戴洪福停止送货,戴洪福在未采取地面硬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人员将暂搁于运输船上的2000余吨尾矿堆放至海易物流园直至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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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3

池州市鑫茂精细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刘志军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吉万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10月份,鑫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志军与被告人郑连喜约定由郑连喜处理鑫茂公司生产所产生的尾矿,郑连喜先后以鑫隆公司、优源公司的名义与池州海螺签订尾矿买卖合同,将鑫茂公司的部分尾矿与其他公司的尾矿掺合后销售至池州海螺。因鑫茂公司的尾矿未达池州海螺进场物料中铁含量标准,池州海螺拒收该厂尾矿,致使鑫茂公司的尾矿无法处理大量堆积在公司场地,影响该公司正常生产。2016年下半年,为了使鑫茂公司能够正常生产,被告人刘志军、郑连喜商定,由被告人郑连喜安排其实际管理的广源运输公司车队将部分尾矿由鑫茂公司厂区送至海易物流园露天场地堆放,所运送尾矿均由被告人陈吉万安排过磅发货。截止2017年8月份,广源运输公司陆续运输了2万吨尾矿至海易物流园露天场地堆放。池州市贵池区环保局于2018年5月向海易物流园发出《关于要求限期清理场地内尾矿的通知》,要求海易物流园于2017年5月31日之前清理场地内尾矿,不得造成土壤二次污染。上述2万吨尾矿在海易物流园场地上堆放至案发,堆放期间未采取地面硬化、防扬尘、防渗漏等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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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行动:


2018年3月,接到案件线索后,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及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迅速赶往现场勘察取证,紧锣密鼓地开展前期工作。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努力践行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使命,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担负起保护环境公益的职责。在完成前期证据收集、法律论证后,第一时间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令上述三起案件相关被告依法连带承担应急处置费用共534.0941万元限期修复海易物流园被固废污染的生态环境,逾期则须连带支付恢复费用估算为1613.923万元连带承担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鉴定工作收取技术服务费1080万元并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和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及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指导下,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及诉讼监督部的办案检察官收集梳理证据,认真审查案件,分析明确当事人责任,扎实做好开庭预案。


在10月24日至26日的三天的庭审中,公诉人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大量证据,以证明刑事案件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的环境侵权事实、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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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追究相关企业及个人责任,让“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基本原则落到实处,此系列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力地惩治了污染环境行为,为后续生态环境修复创造良好条件,也有力地警示与威慑了潜在环境污染行为人,同时也为安徽检察机关今后同类型案件办理打下良好基础,树立成功的典范。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 核丨吴贻伙

来 源丨池州检察微信公众号

文 字丨刘晨、柯志江

编 辑丨王福兵

投稿邮箱丨[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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