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紧急提醒:这2个扣除比例已经修改了,企业会计别记错了!

提醒各位会计人,职教费扣除比例不是2.5%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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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企业的职教费扣除比例不是2.5%,而是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扣除。

参考:《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当年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扣除额=工资薪金总额×8%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不是50%了

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了。

参考:国务院总理7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更好发挥财政金融政策作用,支持扩内需调结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确定围绕补短板、增后劲、惠民生推动有效投资的措施。

会议听取了财政金融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汇报,要求保持宏观政策稳定,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式强刺激,根据形势变化相机预调微调、定向调控,应对好外部环境不确定性,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财政金融政策要协同发力,更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更有力服务宏观大局。一是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聚焦减税降费,在确保全年减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1.1万亿元以上的基础上,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初步测算全年可减税650亿元。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七条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四、职工教育经费的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1.会计上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未实际使用支出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2.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超限部分,在当年不得税前扣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在以后年度,当年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和以前年度结转的未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已经实际支出)可在比例内扣除。在以后年度如果扣除有以前年度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则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产生的税会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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