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特殊业务涉税风险处理技巧

一、以旧换新的涉税风险控制

1、处理思路

企业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按新货物的公允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和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换回的旧货物相当于购入。

2、处理难点:以旧换新业务中,换入的旧商品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免税)。收据只能在法定条件下,才能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入账。

3、处理技巧:对从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收到的旧货,只要折合价值在500元以内,内部凭据即可。超过500需要获取增值税发票。

理由: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

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湖北是按次不超过500元)。

二、买赠行为与无偿赠送处理问题

1、处理思路: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处理难点:将业务与无偿赠送以发票开具和会计处理的形式区别开来。

3、处理技巧:在发票开具上和会计处理上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理由:

(1)增值税:购买和赠送商品在一张发票上,相当于对每件商品进行打折,不属于无偿赠送。否则,依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

(2)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二是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三是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如果属于无偿赠送,对所赠商品就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如属于无偿赠送,销售的商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所赠商品也需要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视同销售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无论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还是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购物返积分(购物券)消费涉税处理

此处所指的积分(购物券)是可以按一定比例抵现金促销方式。

1、先看看会计规定。

财会函【2008】60号指出:企业在销

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2、再看看税法上。

税法对此项业务没有明确如何处理。但是企业所得税上进行了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国税函[2010]148号)

3、处理技巧

采用购物返积分(代金券),积分(代金券)抵现金促销方式的企业最好采用以下方式规避税收风险:销售商品送积分(代金券)按照折扣处理,在同一张发票上用正数注明正常销售,用负数注明客户可以受的积分(代金券)抵现金的金额;用积分(代金券)抵现金购买的商品,按照正常售价开具发票。这样,送积分(代金券)销售的商品,实际收取的款项为正常售价,但按照扣除积分(代金券)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用积分(代金券)购买的商品,实际收取的款项为扣除积分(代金券)的差额,但按照正常售价缴纳增值税。

举个例子:A百货商店(一般纳税人)在店庆时推出购物返券方式促销:购买指定商品满1000元返100元购物券,购买指定商品满3000元返200元购物券,购物券在购买指定商品时抵现金,有效期为7日。甲顾客购买一件西服,含税售价为1260元,商店收讫1260元现金后返给甲顾客100元购物券。甲顾客持该购物券购买了一件含税价为116元的内衣,商店实际收款16元。

(1)销售西服时,商场收讫1260元现金,但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栏注明销售额为1100元,折扣额为一100元,合计金额为100元,增值税额为160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160元。同时将100元购物券交付甲顾客。

借:库存现金  126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

      应付票据——购物券100

结转成本会计分录略。

(2)销售内衣时,商场收讫16元现金和100元购物券,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栏注销售额为100元,增值税额为16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16元。

借:应付票据—购物券100

    库存现金16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

结转成本会计分录略。

总结一下: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购物券)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购物第三方积分消费涉税处理

例如,A购物平台(或银行)鼓励其客户平台消费(或持卡消费)联合商家制定如下销售方案:消费满500元,实际支付(或刷卡)485元,剩余15元以积分形式支付或由平台来负担。随后平台(或银行)向商家支付15元。这种业务如何确认收入?

首先商家只收取了客户485元按销售货物确认收入,增值税税率是13%;对平台或银行确认给付的费用15元,如果有双方的营销推广协议,完全可以按照商务服务6%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

五、其他商业企业特殊业务简要说明

1、捆绑销售。其实也是买一赠一,买赠方式销售,处理方式同买赠方式;

2、以物抵债。以物抵债时,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作出让步,执行收入准则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让步,执行债务重组准则。无论执行收入准则,还是债务重组准则,抵偿债务的货物均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3、满额送礼或满额抽奖。比如购物满多少多少以上送什么什么,或者购物满多少多少以上抽奖一次等等。这些就属于无偿赠送了。

有偿与无偿的判定,关键看销售方交付货物时,购买方是否应当支付对价,如果购买方需要支付对价,则货物是有偿销售给购买方了;如果购买方不需要支付对价货物是无偿赠送给购买方了。满额送礼方式下赠送的礼品属于购买方满足一定条件后将礼品无偿赠送给顾客了,是一种附带一定前提条件的“无偿赠送”。

有的省市税务机关明确规定“赠送的礼品应当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以来店有礼、进店即送、积分送礼等非随同销售方式赠送的货物,一律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货物,应按无偿赠送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会计上,满额送礼的处理方式与税收略有差异,销售时也是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款确认销售收入,送礼时则按礼品的成本记入“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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