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组织。目前我国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已经多达几百家,各地区申报业务很是热闹。关于各省市对无车承运人项目申报的要求不同,也出台了不同的政策文件。
四川省
5月 6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开展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企业根据公布的试点条件和申报要求提交试点申请,并编制无车承运人试点实施方案报市(州)运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在5月 31日前报厅运管局。意味着四川省新一批无车承运人试点申报正式开始!
申报程序:
(一)全面摸底。各级运管机构要将本通知内容向社会公告宣传,对在辖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拟从事无车承运业务的企业进行摸底,鼓励企业申报无车承运人试点。
(二)企业申报。企业根据公布的试点条件和申报要求提交试点申请,并编制无车承运人试点实施方案报市(州)运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在 5月 31日前报厅运管局。
(三)确定试点企业。6月上旬,厅运管局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参加试点的企业条件和试点方案进行审查,择优确定省级试点企业进入我省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试点企业按照试点工作要求落实无车承运人监管平台对接工作,正式开展试点工作。
浙江省
日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了《关于继续开展无车承运物流试点工作的通知》,意味着2019年浙江省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正式开始。
通知中指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于5月15日前汇总申请并报送至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这意味着,企业更要尽早着手申报至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才有机会获得此次试点资格。
陕西省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印发《陕西省无车承运人省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方案明确,陕西省为进一步拓展试点成果,推动全省公路物流“线上资源合理配置、线下物流高效运行”,提升综合运输服务品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开展无车承运人平台省级试点工作。
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工作,先报地市,再到省厅
申报企业将材料上报所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资料于5月5日前报送省道路运输中心复核,省道路运输中心复核结果于5月15日前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
2.企业需做好与省监测平台对接工作
经省厅评审确定的试点企业要及时完成与监测平台的对接,是否成功对接将作为专家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3.企业要及时上报所有业务数据
试点企业要如实、准确、及时上报多有业务数据,加强对异常率的分析,及时纠正错报漏报,提升数据报送质量。
具体通知如下:
江苏省
在此之前2019年3月13日,江苏省交通厅率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根据交通运输部“在相关文件出台前,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继续开展试点工作”的精神,明确进一步推进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方向。其中表示原有试点企业的评估与试点资格将延续至2019年12月31日,并开启第二批试点企业申报与审核。
政策解读
一、原有试点企业的评估与试点资格延续。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实地评估后不合格的试点企业终止试点资格;经评估具备试点条件的企业延续一年试点,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二、开展第二批试点企业申报与审核。
文件公布了第二批试点工作申请的要求以及申报流程:
1、申报工作先从市开始,再到省
申报企业报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初审,初审通过的,于3月20日前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2、企业需做好与省监测平台对接工作
初审通过的企业同时按照要求做好与省无车承运人监测与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是否成功对接将作为专家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3、省厅专家评审后,才确定并公布试点企业
省交通运输厅拟于4月初组织专家对企业条件和试点方案进行严格审查,择优确定并公布试点企业。
三、进一步加强试点监测与督导。
1、试点企业每月上传数据不得少于300单;
2、运营不规范、监测异常率较高且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试点企业终止其试点资格;
3、存在被税务部门查处偷税、漏税且拒不整改等评估确定为不合格情况的立即终止其试点资格。
四、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支持。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协调解决试点企业突出难题;鼓励试点企业创新发展、联盟合作发展,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无车承运企业。
陕西省
2019年4月12日,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无车承运人省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表示率先在西安国际港务区、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延安市宝塔区、宝鸡市眉县、榆林市绥德县开展省级试点。
政策摘要
为贯彻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无车承运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促进我省公路物流创新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
率先在西安国际港务区、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延安市宝塔区、宝鸡市眉县、榆林市绥德县开展省级试点,总结积累无车承运人安全监管、企业偿付能力制度建设、运输过程监控、组织效率提升等方面的制度经验,推动大数据在传统货运领域的广泛应用
二、工作职责
1、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道路运输中心”)受省厅委托,负责全省无车承运人试点实施的日常工作,承担省监测平台应用维护及各地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的指导工作。
2、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试点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入网,做好企业许可工作:开展安全管理、诚信考核等方面监督检查,并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发现企业违法违规及数据造假等行为,要及时报送省道路运输中心。
三、试点申报及办理流程
1、企业条件
(1)试点区域内注册,年货运量不低于1.5万吨、年协作车辆不低于500车次或与托运人及实际承运人建立了合作关系(合同、框架协议、线上注册),具备年货运量不低于1.5万吨及年协作车辆不低于500车次的货源与运力整合能力。
(2)具备自有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能够对实际承运人的车辆运营进行全过程管理。
(3)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4)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能够承担全程运输风险。
已进入全国试点名单的企业设立子公司申报的,优先纳入。
2、申报资料
向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包括:
(1)试点方案
企业基本情况
信息平台情况
试点建设方案
(2)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营业执照
与托运方及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
保险合同样本
能反映具有较稳定业务需求及资源整合能力的代表性运输合同、框架协议
线上注册车辆列表截图等
3、办理流程
(1)申报。先报所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再到省厅。符合条件的资料于5月5日前报送省道路运输中心复核,省道路运输中心复核结果于5月15日前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
小滚珠提醒您:企业需做好与省监测平台对接工作、企业要及时上报所有业务数据哟。
(2)评选。省厅组织评选后确定并公布试点名单。
(3)办理。已取得企业在辖区办理经营许可证增加经营范围手续。新开业企业按照普通道路货运企业开业条件申请办理。
(4)实施。试点期为2019年05月-2020年05月
福建省
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下发(闽交运〔2019〕13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延续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通知显示,根据《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请核实无车承运试点企业监测数据的函》(交运便〔2019〕61号 )有关“在正式政策文件出台前,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将给予换发经营许可证,并加强试点管理。
湖南省
2019年3月25日,湖南省成为2019年第二个发布无车承运人相关工作的省份,发布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表示原试点企业试点资格将延续,并开启省级试点。
河南省
3月21日,河南省下发关于开展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运行考核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考核按照《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考核标准》(附件1)实施,考核总分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对考核合格的试点企业,试点期延续至2019年12月31日。
此外,3月15日,河南省无车承运人行业协会成立,是我国首家无车承运人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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