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2日

既然见义勇为是被法律允许的“私力救济”方式,如果致人受损,还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吗?法律对此亦有规定。被称为“好人法”的《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避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其立法宗旨很明显,就是要鼓励“好人好事”。但该法条仅规定了对受助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如果造成上述案件中的侵权人损害呢?刑法和民法均作了相关规定,即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作为同时具备“正当防卫”和“自愿救助”的见义勇为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关键是看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的朱振彪最终是否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也会根据相关证据来确定其行为是否超过必要、合理限度。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朱振彪最终被判担责,会不会影响民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司法一旦脱离多数人的认识,就可能造成普遍性的恐慌和混乱。解决这个问题,除了行为人自身提高法律素养之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公力救济”的作用发挥。结合到本案,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一旦逃逸,量刑幅度会上升一个档次,即从三年以下提升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种规定本身就是“公力救济”的表现方式之一。除此之外,加强“天网工程”建设,健全保险制度都是提高“公力救济”效能的有效措施。

一个进步的社会,必然是“私力救济”运用空间越来越小,“公力救济”覆盖范围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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