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盈余分配案例:谭斯林与东莞市思迈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案例简介

案例源自: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fc8e9ed-3d39-4148-8280-9dd428a9028a

2012年5月20日,原告谭斯林与案外人吴振华、吴雪梅、李诗交等人签署《投资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设立东莞市思迈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思迈公司”),并约定当公司当期利润大于100万元时方可进行利润分配。事后,各方缴付出资,思迈公司成立,其中谭斯林占股10%。

公司财务报表显示,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可分配利润151多万元。

2013年3月31日,思迈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免除谭斯林总经理职务,免除李诗交生产部经理。

2013年5月5日,思迈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停止经营,进行清算。谭斯林在其股东决议签名处特别注明:“按2013年4月30日思迈公司财务报表来分配利润部分优先技术分红后清算。

2013年6月8日,思迈公司股东会决议整体出售公司资产,并与案外人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经清算,思迈公司负债46万元。

原告主要观点(诉求)

《投资协议书》明确约定,公司当期可分配利润大于100万时,应当予以分配利润。公司财务报表显示,截止2012年12月31日时,公司可分配利润已超过100万元,故应当予以分配利润。

被告主要观点(诉求)

公司已进行了清算,现公司负债46万元,公司已无利润可分配。

裁判旨意

1、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其要求公司进行盈余分配,应当举证公司在经营期间存在未分配利润及公司股东会就未分配利润的具体分配方案作出了决议。

2、虽然各股东签署的《投资协议书》对公司利润如何进行分配进行了约定,并不代表不再需要股东会对每年的公司利润做出股东决议。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既先由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然后再提请股东会进行决议。由于本案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

1、如股东提起盈余分配诉讼的,则必须提供二个方面证据,一个是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股东会决议程序并就未分配利润的具体分配方案作出了决议;一个是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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