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
——著名证据法学家 何家弘教授
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电子存证、网络存证的方式也逐渐被大众所熟知,而受阻于电子数据易复制、易篡改的属性,传统的中心化存证方式一直备受质疑,直至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高安全性、不可伪造及篡改、公开透明可验证、可跟踪溯源等天然属性,为电子存证服务提供了破冰之刃,而核心在于,如何结合司法力量用好这一柄利刃。
维权遭遇败诉,网络存证困局?
今年年初,成都日报社(被告)因与北京全景视觉公司(原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全景视觉公司通过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全中心“易保全”对成都日报社的侵权图片进行了在线取证,并向一审法院出具易保全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一审法院认为其客观反映了成都日报社侵害北京全景视觉公司图片著作权的事实认定,并支持原告诉求。而二审法院却否认了《电子数据取证证书》的效力,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电子数据保全证书》是否应当采信,侵权事实是否成立;三、成都日报社合理使用抗辩是否成立。
其中,《电子数据保全证书》是否应当采信,侵权事实是否成立则作为案件的焦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案件判决书中指出,重庆易保全公司出具的《电子数据保全证书》不能作为电子认证予以认定,但可作为第三方证明,按照电子数据的性质予以审查。同时,考虑到电子数据易复制、易篡改的特性,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取证环境的清洁性、取证时间的客观性、取证过程的规范性、取证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副本与初始取证结果的一致性、能否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内容,而原告方并未举证取证环境清洁性、取证过程客观性等相关内容,在缺乏技术说明及印证证据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电子数据保全证书》取证过程的清洁、规范、客观、真实,故而不认定《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的效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对电子存证及电子证据的有效性保持谨慎的态度,网络存证似乎陷入了困局。
“去中心化”区块链存证或可破局
仔细分析案件判决书,上述案件中,法院对第三方数据保全中心机构出具的《电子数据保全证书》效力存疑,聚焦于电子数据取证环境的清洁性、取证过程的规范性、取证结果的真实性等缺乏印证证据,电子证据缺乏相关技术说明等方面。反过来说,只要能解释清楚这些问题,电子证据依旧可以被认为司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18年9月3日,专门出台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1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而区块链的价值在于,其天然属性保证了数据一旦产生便不可更改,将数据上链后能产生强大信任感,证明其真实性。
以保全网为例,保全网联合互联网法院、公证处和鉴定中心等多个司法机构,构建了完整的区块链司法联盟体系,保障保全链上的数据真实有效、公正客观。与此同时,保全网与杭州互联网公证处、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达成战略合作,通过深度联合司法机构,以可靠的技术手段和司法机构公信力打破取证环境的信任壁垒,构建清洁的取证环境, 并辅以详细的技术说明,让事实有迹可循,有理可依。
此外,保全网和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已达成深度合作:取证人登录保全网账户发起过程取证,保全网通过VNC(远程桌面协议)的方式使取证人进入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取证环境中操作。该环境开启录屏功能实时记录取证人的操作过程,并在取证完成后,将证据文件、日志、保全证书等一同打包,生成证据包。随后程序将证据包源文件进行碎片化加密存储至阿里云,同时自动计算证据包哈希值并将其存储至保全链,同步至杭州互联网公证处节点;证据详情同步至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以便于取证人快速维权。
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提供干净清洁的取证环境,保障取证时网络环境的真实有效、取证过程合法有效;证据包的形成和哈希值计算均在千麦环境内完成,哈希值通过保全链同步至公证处,保证取证结果在上链时和上链后无法篡改。
区块链存证方式已获得司法认可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保全网深度联合司法机构,通过确保取证环境的清洁度,以及司法联盟链多节点保全,多路由锚定公链等多方面努力,将保障电子数据的公正、真实、客观作为平台运作前提,使电子数据保全业务形成一个良性闭环,并获司法认可。
早在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的公开宣判中,就首次对采取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该案也成为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当时,保全网作为该案的独家技术支持方,将区块链技术实际运用到司法审判的场景当中,并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供了详尽的技术说明,以证明取证技术手段的安全性及可信度。
在首例区块链存证案件中,法院指出:
对于区块链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态度、中立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的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为该技术因为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而应当根据电子数据认定的有关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其中重点审查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形成证据的合法性,以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程度。
现如今,运用保全网的区块链存证技术进行取证维权的诉讼方逐日增多,正如文首引用的何家弘教授所言,我们即将走入电子证据时代,甚至可以说我们已经推开了电子证据时代的神秘大门。而包括保全网在内的所有第三方存证机构需要做的,是不忘初心,保持中立,夯实自身技术水平,在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同时接受司法机构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为还原每一个客观事实而竭尽全力。
电子证据时代刚刚起步,区块链存证作为一种新的工具,万里长征才刚刚开始。通过赋能传统司法,提高运作人效的同时,尊重司法的严谨与慎重,协助还原客观事实,通过保全证据反向推动无讼社会的发展,才是区块链存证技术真正值得期待的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