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思考过生活中的这些法律问题,请不要自称为法律人!

来源:律事通

丨法律对于我这个即将毕业的法学院大学生而言,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仅仅存在于书本上的生涩的理论知识,很难将其与自己的生活搭建起联系,再有就是当千方百计想建立联系时却感觉到力不从心,有时是因为很多知识只是有个模糊的印象,有时是因为有些知识遇到现实时显得无能为力,缺乏可操作性,只能望洋兴叹。

丨举个我们大多数人都遇到过的例子,关于火车票的退票费的问题,分为四挡,最高一档是在发车前24小时内,收取20%的退票手续费。我退过很多次车票,每次系统都会提醒退票将按20%收取退票手续费,我只是觉得这个比例其实挺高的,但是又想想谁让自己临时计划有变呢,自认倒霉呗。

可是,却从来没有想过这个手续费在法律上叫什么,为什么是20%而不是其他的一个比例。后来才恍然大悟原来这个退票手续费是合同法上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能超过造成损失的30%,否则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所以最高档是20%这个比例就合理避免了违反此条款的危险。

丨另外,关于铁路总公司通知里的:对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这一条,我遇到过一次,但是系统却自动扣除我5%的手续费,我很是不解和气愤,打客服电话却一直连接不到人工客服,最后只能作罢,自认倒霉。

再继续深入思考下去,当火车晚点的时候,铁路公司不也是违约吗,为什么他却可以不用向广大乘客支付违约金,而只是装模作样的在大喇叭里喊两声,某次车晚点多长时间,请乘客耐心等候,再道个歉,之后我们虽然心中也有怨言,却从没想过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铁路公司违约(当然不可抗力等原因就另当别论了),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难道只是因为我们习以为常了这种现象便觉得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吗。

丨或者有些人想过,但是想到个人的力量太渺小,诉讼奔波太麻烦就不了了之了,也或许有些人根本就不曾知道自己还有这项权利。不禁又想到了郝劲松起诉铁道部春运涨价不开听证会程序违法,经历了不予立案,一审败诉,上诉,最终铁道部宣布:实行了14年的春运火车票涨价制度废除,今后不再涨价。

正是因为他个人的不懈努力,才为广大普通百姓赢来了福利,他个人的成功换来的是打破行业“霸王条款”,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中国的消费者如果能有更多郝劲松这样的人,如果能够树立起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就会迫使商家提高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就会减少假货和消费欺诈现象。

丨再有一点关于有些人为了一元钱也就是极少的金钱利益去进行诉讼,劳神费力最终几经周折虽然胜诉却只有少的可怜的赔偿金,有些人会对此嗤之以鼻,认为这个人是傻到家了,得不偿失,其实不然,这样想未免太狭隘了,虽然当事者可能只是咽不下这口气或者别的原因,但是如果从社会的法治进步方面来讲是有重要意义的,商家会惮于诉讼之累而主动诚信经营,继而能够创造出更良好的消费环境,造福大众。当然我们不能要求每一个人都这么做,因为毕竟会有很多现实的考虑,成本、时间等因素。

另外一个更为普遍的例子是关于网络购物的,网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也是写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但是一些电商针对某品牌手机规定已经激活的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这显然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因为法律虽然也有例外规定但是却没有这一条。

丨再有就是一些商家在处理售后时,对于打折促销产品常常会以此理由来拒绝退换货,但是如果你在购买商品时他们未事先说明这一不利条件且商品上也没有注明时,他们的这一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没有事先的约定,所以仍然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有时我们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了,却遭到现实的白眼,因为可能一些底层的小商小贩,当你跟他们讲法律时,他们可能会很不屑,甚至觉得很可笑,因为他们不信这一套,他们习惯了自己这个圈子的勉强称之为商业惯例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规矩。所以维权也要视情况而定,遇到这种情况吓唬他们叫城管来或者说以后都不会再来消费也告诉身边亲戚朋友不要再来,告诉他的老顾客实情,这种办法可能会更有效。

丨还有如果是大公司,人家可能不在乎,量你一个人也不可能翻出多大的筋斗云,这时适当运用媒体的力量可能更有效,比如谎称自己或者朋友在某媒体工作,这就叫记者来,或者在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上披露等等,因为大公司非常注重自己的企业形象,一旦曝光,损失惨重,所以他们一般会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但是,如果各方面条件允许的话,还是建议采取诉讼的方式,因为这样更直接,影响力更大,而且结果不会只是独善其身,是会造福更多的人。

当法律遭遇现实时,我们应该学会思考,习惯思考,并且行动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逐渐培养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法律只有被运用才能真正发挥其价值,法律人在生活中主动运用法律还能起到带动作用,启发身边的人敢于捍卫自己的权利,这也是法律获得权威,被大众信仰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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