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十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是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犯罪情形之一。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是非常容易混淆的罪名。在学习中,要注意加以区分。其区分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看犯罪者的主观心态。交通肇事罪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犯罪者都是过失的心态,主观上并不希望事故的发生。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其主观上都存在主动的故意或者是放任的故意。因此,区分这几个罪名,首先要从犯罪者的主观进行判断。

案情简介:

张某和其妻子关某驾驶卡车,因车灯不亮,关某帮助张某监视路面情况。路上刘某和黄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张某疲劳驾驶,车撞上刘某和黄某,刘某当场死亡,黄某撞成重伤,后张某和妻子逃逸,黄某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问题

1、张某对黄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张某的行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张某在交通肇事后,听到关某说“现在没人,赶紧跑。要是被抓住,不但要坐牢,还要倾家荡产”后,遂驾车逃离现场,致使受害人之一黄某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救治而死亡,完全符合司法解释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2、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若关某未指使张某逃逸而是在张某驾驶车辆时指使其违章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关某对此是否负刑事责任。

关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关某在张某交通肇事后,显然关某是在指使张某逃逸,并导致受害人之一黄某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救治而死亡。因此,关某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若关某未指使张某逃逸,而是指使张某违章驾驶造成事故,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3、若张某在将刘某、黄某撞倒并停车观察后,曾决定将刘某、黄某送往医院,但在驶往医院的过程中,关某提出:“还是别往医院送了,送到医院肯定就会被人发现。这样我们不但要坐牢,还要支付没底的医药费。”于是,张某遂将车驶往郊区,途中张某、关某一起将刘某、黄某抬下车扔到距马路300米开外的田野里,然后驾车逃走,致使黄某失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问此时张某、关某构成何罪?

此时,张某、关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如果张某在将刘某、黄某送往医院救治的途中,关某提出不要讲被害人送往医院。于是,张某将车驾驶到郊区,并将二人扔到距马路300米外的田野里,再驾车逃走,导致黄某失血过多死亡。那么,两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此前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因此,此时张某应当数罪并罚。

4、假如张某的卡车坏了,他拦了一辆出租车带黄某去医院,行至半路,张某又后悔了,他让出租车司机停车,说要去附近的家里拿钱,而后一去不返。出租车司机等了一会,怕自己担责任,就把手上的黄某放到路边,自己开车离去。后黄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此时出租车司机是否构成犯罪?

出租车司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是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从停车搭载张某及受伤的黄某的一刻起,司机除了承担不得拒载,将乘客送往目的地的合同义务外,还应履行对急需抢救者优先供车、保障车内乘客基本安全的职业要求。张某一去不返后,黄某处于司机独立支配的领域内,司机不仅不履行对乘车人的基本救助义务,反而将其抬出车外开车离去,对黄某的私房持放任的心态。这一行为与黄某得不到救助致死的后果间具备了相当的因果关系。因此,在本案中,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5、如果张某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不顾被害人生死,将被害人拖挂致伤残,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张某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挂在车下,为逃逸不顾被害人的生死,将被害人拖挂致残,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直接定故意伤害罪。

6、如果张某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逸而高速驾驶又连续撞死撞伤不特定的多人,对此应如何处理?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应数罪并罚。如果张某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逸而高速驾驶又连续撞死撞伤不特定的多人,是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主观上是故意,所以已经不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如果张某是一工厂的司机,在工厂仓库内倒车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将另一名工人撞死,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张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张某是在工厂仓库内过失将另一名工人撞死,即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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