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正确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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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季结束了,财务小伙伴们终于可以松口气了。不过一定还有不少小伙伴被老板折磨的不行,其中估计就有哪些“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事项。

这个“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是什么鬼?

举个栗子:某建筑公司有一个项目,2017年底完工50%,按合同确认收入500万元,也开出发票。可是这个成本发票才来了100万元,按工程进度实际成本发生400万元,有300万元还没来发票。呵呵,这300万元没发票怎么入账?财务小伙伴都懂,暂估!于是在5月31日前,天天催项目经理,快开进发票来,快开进发票来!可是5月31日到了,终究还是没有来!

怎么办?只能做纳税调整增加,这个300万元就是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据,税务征管是不认可了。如果2018年10月,这个300万元的发票到了,这一笔就是“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

要注意的是,这里应扣未扣是指,会计上应扣,税法上少扣了。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也没有暂估,就按100万确认了成本。把300万延续到了发票取得年度进行扣除。如果年份跨度不大,或者2017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缴纳了所得税,那税务机关也无所谓——国家税款没少交。

但要是年份跨度大,就存在问题。比如2017年度没有到这300万元发票,当年度企业汇算清缴时亏损的,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这300万元的发票刚好是2023年取得,并做到了2023年的企业成本中,而且,2023年是应纳税所得额是正数,也就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按“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支出”调整到了2017年度,那么这个300万元亏损,就不能在2023年度弥补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是要多300×25=75万元。

发票拖了5年才到,一般也不可能,但拖1-2年也是常有的事,但如果入账到收到发票的时间,实际上就是将可抵扣的成本或亏损延迟了1-2年,也就是对亏损只能在5年内弥补的税法规定了。

这类“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支出”的处理方式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仔细分析,可以推出,税法的要求是,原来是那一年的,就进那一年。要是原来那一年多交了企业所得税,可以递延抵扣,也可以申请退税。申请退税,就算了,能递延抵扣就不错了。

听着,好像也没啥了不起嘛。本来财务小伙伴为了少跟老板磨嘴皮(咱们这里老板是不能讲理的,老板是哄着的),都是不暂估,直接告诉老板没票想抵税,没门。也省却了跟项目经理磨嘴皮。

确实,实务中,这一似乎确实作用有限,还真的要是涉及到年份跨度大时候才需要考虑。

或者是要退税。当年多交点税,这个票后面来了可以抵后面年度的,可以没想一连两三年企业都亏的厉害,总感觉前面的税白交了心疼,想着一定要退回来。这个时候就派的上用场。

还有一种情形,如企业会计政策调整,涉及到追溯以前年度时,发现,如果不将这部分支出列入成本中,就需要补税。

还有就是,稽查来了,原先觉得亏损是够抵扣的,结果稽查一查,亏损不够了,这个时候就把这个“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支出”拿出来,再抵一抵,看还能不能不用补交税款。这时候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应扣未扣”企业应该在当年度做了纳税调整增加,或者没有暂估,是少扣的情形。如果做了暂估,且没有纳税调整增加,本身当年度就存在少交的情形了,要想再抵扣只能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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