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书》银行审查要点

近些年来,银行柜员凭《继承权公证书》办理的客户死亡后存款支取和挂失业务明显增多,很有必要加强对公证书的审查。本文结合柜面经验谈谈其中的审查要点,供各位同仁参考。

首先,让我们先了解一下有关公证的基本知识。

我国《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发生在民事争议之前,由中立的、通晓法律的公证机构通过对公证事项是否真实、是否合法进行证明,以确认事实、防止纠纷。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现在改制以后,各地的公证处一般是事业单位,而之前是国家机关。

公证的效用主要有三:

第一,更强的证据效力。《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如果没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经公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法庭应当直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经过公证的书证,证明力更强,“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第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根据规定或者约定,将公证作为生效条件或者前置程序。

存款人死亡以后,其名下存款如何分割,由谁继承,继承份额多少等问题,继承人之间如果有争议,应当通过诉讼解决,银行凭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存款的支取、挂失等手续;如果没有争议,则应通过公证,证明存款归属,银行凭“继承权证明书”予以办理。在这里,银行看中的主要是公证书更强更权威的证据效力,从而将其作为办理业务的一个前置程序。

作为证据,公证书自然也须具备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保证公证过程的合法性、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机构的责任,柜员一般也无从审查或难以审查。主要的,我们应当加强对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内容上关联性的审查和证明结论的解读。下面按照公证书的结构依次分述如下:

第一,核对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账户户名、账号、金额等是否有误,应当公证的存款是否被遗漏。如果有误或遗漏,应由公证处更正或补充。

第二,查看是否有配偶,遗产的总金额是多少。根据婚姻法,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婚后财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死者名下的存款的全部或者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归在世的配偶所有,其余存款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遗产的总金额与存款总额可能是不一致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三,查看遗产最终由谁继承。

如果全部存款都作为遗产,则由公证书确定的单一继承人办理存款支取、挂失等手续;多个继承人继承的,由其共同指定的代表人办理。

如果存款的一部分归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作为遗产继承,则配偶须与单一继承人或代表人共同办理,如果他们为同一人,当然由配偶一人办理即可。

如果同时有遗嘱等情形,也可参照此法办理。

实践当中,有的柜员只看公证书上最后一句:“上述遗产由谁谁谁继承”,就将全部存款都作为遗产进行处理,这是不严谨的。

第四,其它问题和瑕疵。还应查看公证书是否有涂改、挖补,是否有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盖签名章、是否加盖公证处印章,出具日期是否明显有误等。如果发现公证书和内容真假可疑,应与公证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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