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汇编(20170715 )

                    土地及房屋类

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文件指出,为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全国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夯实权籍调查基础,巩固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国土资源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各地不动产单元设定及代码编制的实际经验及典型做法,对2015年印发的《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化,制定形成了《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2.国土资源部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国土资源部于2017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有关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国土资源基层工作人员等262个单位和个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840条。

社会各界对于修正案给予了较高评价,普遍认为修正案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期盼尽快颁布实施。社会各界对修正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界定、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律责任等方面。


                        建设工程类

1.住建部提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

2017年7月13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就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工程监理服务多元化水平显著提升;行业组织结构更趋优化;监理行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监理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二)引导监理企业服务主体多元化。鼓励支持监理企业为建设单位做好委托服务的同时,进一步拓展服务主体范围,积极为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专业化服务。适应政府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按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接受政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委托,对工程项目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适应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要求,接受保险机构的委托,开展施工过程中风险分析评估、质量安全检查等工作。

(三)创新工程监理服务模式。鼓励监理企业在立足施工阶段监理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咨询服务。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适应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的改革要求,结合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试点由建筑师委托工程监理实施驻场质量技术监督。鼓励监理企业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融资方式下的咨询服务内容、模式。

(四)提高监理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优化工程监理市场环境。

(六)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开展监理企业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建立健全监理报告制度。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2.住建部通知要求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

2017年7月11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60号),决定定期汇总通报各地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要求建筑企业汇总报送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

此前,住建部和财政部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生效,明确工程质保金比例不得高于结算金额的3%,引发了行业内的广泛关注。但此次报送通知的统计表样式中并未包含工程质保金比例的选项,而是重点关注了采用各类保证金中采用保函形式缴纳的比例。

3.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持和彰显特色小镇特色若干问题的通知》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持和彰显特色小镇特色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44号),要求各地要坚持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有序推进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发展,具体提出以下三点要求:(一)尊重小镇现有格局、不盲目拆老街区;(二)保持小镇宜居尺度、不盲目盖高楼;(三)传承小镇传统文化、不盲目搬袭外来文化。

4.  发改委:对偏离特色小镇建设初衷做法要加以规范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写的《国家新型城镇化报告2016》正式出版。这是国家发改委第二次正式发布中国城镇化发展年度进展的官方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负责同志在就此接受采访时介绍了《国家新型城镇化报告2016》基本情况,并对特色小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做如下表示:

特色小(城)镇建设仍是一个新事物,处于探索发展过程。由于部分地区对内涵及政策理解不到位、认识有偏差,确实出现了政府大包大揽、盲目扩张、重数量轻质量、“重形轻魂”以及房地产化等不当倾向。这都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和警惕,及时加以纠偏和规范引导。下一步,我们将围绕深入实施《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市场化运作,用新发展理念引领特色小(城)镇建设,着力培育供给侧小镇经济,努力建设一批新兴产业集聚、传统产业升级、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的特色小(城)镇,使特色小(城)镇不仅彰显鲜明特色,还具有强劲生命力、经得起历史考验。对一些偏离特色小(城)镇建设初衷、违背发展规律的错误做法,要及时加以规范纠偏,确保特色小(城)镇建设不走样、不变形。

5.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对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作出政策补充通知: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此条的五个关键点:  

  ①适用对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至于为何只适用于总包单位,与建筑法律法规对总包与分包的相关规定有关。  

   ②特定业务: 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以及主体结构。可以理解为建造房屋时的“地基与基础(包括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地基处理、桩基础、地下防水、混凝土基础、型钢、钢管混凝土基础以及钢结构基础)”和“主体结构(含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型钢、钢管混凝土结构,轻钢结构,索膜结构,铝合金结构以及木结构)工程。既然明确限于“房屋建筑”,那就不能拓展至桥梁、道路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③适用范围:提供工程服务,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此处可理解为:为建造房屋提供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工程作业。不要联想到什么工程设计啊、修缮、装饰乃至房屋拆除等其他项目。  

  ④必要条件:正列举四类建筑材料(主材)。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共四类建筑材料。此处无“等”字修饰,因此不应再扩展到其他材料。另外,至于甲方在列举的四类主材之外还自行采购了其他材料的,不影响适用本项规定。更不应联想到是“甲供材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缩小。  

  ⑤计税方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从文字表述来看,此处未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少了“可以选择”这四个字,那就将其理解为“必须适用”吧。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心得体会:将“建筑服务”从原条款中删除。从此,建筑服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退出了收到预收款即产生纳税义务的序列。  

  本次修改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建筑服务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的当天,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之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专家观点:  此条分别就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点、计税销售额;预缴地点;预征率等问题作出规定。

  ①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点、计税销售额及预征率:  

  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销售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②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地点:  

  ②.1.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②.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含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内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至于纳税申报,笔者理解,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附:被废止的条文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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