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分析法学派

以下内容来自《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严存生主编

现代分析法学是由包括凯尔森、哈特、拉兹和麦考密克等多位20世纪西方分析法学家所创立的理论。这一时期,西方分析法学的发展出现了两个相对独立的进路。20世纪前半期,奥斯丁的理论在普通法国家的大学法理学教育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的传统下发展起来的,而拉兹和麦考密克作为哈特的学生也是在这种学术传统下成长起来的。所以,20世纪后半期的哈特、拉兹和麦考密克等人的理论都属于奥斯丁开创的英国分析法学传统。

除此之外,20世纪分析法学派还有另一条进路,即奥地利人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凯尔森的人生经历比较复杂。生于布拉格,一战期间担任维也纳大学教授,晚年定居美国。凯尔森纯粹法学产生于英国分析法学传统,在1911年就已经形成了其纯粹法学的思想,并在一战后将这一理论推向成熟,代表作有《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其中《纯粹法学》分两版,分别代表了不同的阶段。第一阶段更强调法律的强制性,认为法律规范的唯一功能就是设定义务,在法律规范的 分类上认为只存在义务性规范。第二阶段则吸收了其他学者的批评建议,同时也为了更好的适应20世纪后半期的法律思想的变化,做了相应改进。

英国分析法学在20世纪的发展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及战后的反思。法西斯的危害被认为与奥斯丁所开创的分析法学把法律看成主权者的命令有关。二战后,西德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果国家发布的命令是完全应受谴责的而且其不合理已达到龄人难以容忍的程度,那么抵制执行这些命令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转变为一种不遵守这些命令的法律义务。在此背景下,分析法学必须回应这些政治上的责难,在为法律与道德之分的基本立场进行辩护的同时,也要进行理论上的创新,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第二,对传统分析法学的局限性的反思。边沁、奥斯丁和凯尔森把法律主要看成是权力、强制、和制裁,包含着一定的合理性:法律使某些行为成为强制性义务,限制了社会化中的人们在其生活安排与计划中的行为选择的范围。但是20世纪后半期政治民主与法治的实践使得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显得过于简单;法律不仅设定义务,而且还授予人们以权利;它不仅规定制裁和强制,而且也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为他们的生活计划提供包含着那个。分析法学需要克服法律命令说的局限性,亟需一个新的起点。

第三,西方法哲学各派别的相互影响。20世纪西方法哲学呈现出多元化格局,其中对分析法学产生最大影响的是法律社会学、现实主义法学对分析法学的批判,自然法学的复兴。由边沁、奥斯丁开创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的立场受到法律社会学和现实主义法学者的赞同,如美国的格雷、霍姆斯都将它视为一个不证自明的命题。但是,在其他方面他们对分析法学持批判态度,他们将法理学研究的重点从立法转到司法审判,强调法律的不确定性,让法学家们看到法院判决案件并不是逻辑运算活动。这一点对20世纪西方法理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另外,二战之后新自然法学派的复兴,以及富勒、德沃金等对分析法学的批判也对哈特以及哈特后的分析法学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现代分析法学法律观和方法论的总特点:

第一,现代分析法学的法律观。

首先,是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法律的存在与效力不取决于它是否符合任何特定的道德价值。

其次,法律是一个独立的体系。法律的存在和范围可以通过客观的检验标准加以确定。

再次,规则概念以及规则之间的联系是理解法律性质的关键,因此法律分析不同于对法律的社会学研究和历史学的研究,也不同于价值评价。

第二,现代分析法学的方法论特点。

首先,坚持实证主义哲学观。拒斥形而上学,之研究实证的事实和知识;法理学要成为像自然科学那样的科学,就必须以可以观察的实在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道德相对论,分析法学各派别一般都认为,道德判断是一种归于个人价值选择与判断的事情,任何道德原则都不能通过理性的论证来证明其客观性和普适性。

其次,坚持以实在法作为研究对象。所谓实在法就是实际存在的法,它是指具备一定的形式特征、可以由某种客观而明确的标准加以确认和验证的法律。总体来说,分析法学各派别都认为,法律的存在与范围的确认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于某种权威机关的活动。

再次,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这既是其法律观,也是其方法论。

最后,坚持分析的方法。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实证分析,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实证分析是从整体分解出部分,从表象中抽离出内在的规定性,从而认识实在法的普遍属性。逻辑分析即研究法律概念、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以认识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的性质。语义分析就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语源和语境等要素,消除语言意义的含混与混乱,使语言的意义精确化、明晰化。这三种方法往往被现代分析法学结合起来加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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