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70 趣味经济法

晚上学了3小时经济法,状态很不错,没啥好写的,记一下笔记吧,写一些好玩的东西。

我们通常认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其实这个说法不完整,16岁以上不满18岁,能够自己劳动取得收入的,也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一个高中在读学生,和一个同龄的没上高中,在打工的孩子,他们两个人在法律中承担的民事行为是不一样的。万一他们都犯法了,可能打工的孩子就会负更多的责任。所以说能赚钱了就代表着你就多一份责任了。

还有一个好玩的规定,有一个案例。王校长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这时有个报社的李记者就找到了王校长说我出40万买你的房子,王校长当然不同意,拒绝了。于是李记者就威胁王校长说,我手中有你贪污的资料,你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王校长就信以为真了,以40万元卖给了李记者,但是事实上李记者并没有贪污资料。这时签订的合同具有什么效力呢?我们习惯性觉得,这个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吧。法条告诉我们说,这是可撤销合同,不算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是不一样的,无效是没有效力。如果那位王校长真的自觉清白可以抗辩,申请撤销,如果不申请撤销那么合同还是有效的,那位李记者就赌对运气了。这招对于心虚的官员还真是有用。哈哈。算以恶制恶么?

有一种情况,就是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威胁的合同是无效的。国家的强力机器还是非常有威慑力的,个人的损害不管,只要你发现你可以撤销,可是一旦碰到国家利益,二话不说,直接无效。

感觉学经济法的案例最有意思了,贴近生活。今天就讲这么多啦,睡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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