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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方式

2019-02-25 16:03 叶全华

出口骗税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骗税与打骗犹如一场持久战,长期存在。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信息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和打骗的不断深入,骗税方式也不断演进,呈现出“真实票单、有货流动、虚构资金”的新特点,报关行、货代等中介机构成为关键环节,研究政策漏洞、延长骗税链条、隔离相互信息、单环节违规逃避违法打击的智能型作案特征越来越多明显。

(一)虚假变造骗税出口额

1.道具物流循环骗税

以真货为道具,循环进出口骗税被骗税分子认为是高效、隐蔽、易逃避打击的有效方式。由于其为真货出口,可以通过任何出口平台实施操作。

惯用方式。骗税分子利用登记制度改革的便利,虚设多家货代、报关行和出口企业,借助某种商品为骗税道具(如手机、服装等),在境内包装成高品质或贴名牌货物,以高价报关出口离境,获取出口额及信息单证用于办理退税。道具到境外,通过实际控制的注册公司(或离岸公司)接货后,换装或拆装后,按原材料、非限制类固废或零部件等品名,以控制的其他注册公司名义低价低税报关进口,更有以加工贸易方式(后续利用深加工结转、多手册合并等手段“消化”)申报免税进口,实现道具回流。进境后,经过多环节“清洗”回流到出口企业,重新包装后再次出口,以此类推,循环作案。其特征是,有真实货物流,披着合法的外衣,利用多个进出口经营体运作,隐蔽性极强。惯用方式中,都已骗税团伙独立运作,道具适用效率相对不高,品种有限。

进化方式。骗税分子为了提高骗税效率,在惯用手法基础上进行升级。核心变化是,货代、报关行等中介机构成为关键部位,延长“产业链”供应,根据可供骗税出口数据结构,专门组织生产或加工骗税道具(多数有真实货物,也有虚拟货物),建立道具物流仓,专业提供配货配送“服务”,可以供多个骗税团伙穿插使用,并以竞价方式获取更多非法利益。骗税分子直接通过支付配货手续费形式获取道具实施骗税。货代、报关行等以走私、拆解、加工贸易等方式通过专业通道,将道具回流。新模式下,使得道具循环骗税成倍增长,危害性更大,且专业化程度更高,反稽查能力更强。

2.虚假出口数据骗税

如果直接能够获取虚假出口额对于骗税来说是最简洁有效的手段。骗税分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通过骗税“壳”,采取伪报、虚报货物品名、货物税则号(高报退税率)、高报出口价格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炮制虚假出口数据,甚至简单粗暴地虚报数量闯关,如果被海关发现,以错误申报为由接受行政处罚,之后故伎重演。

(1)真货出口高报价格。对出口货物销售价格的监管历来是一个难点,主要原因在于出口货物品种多、品质差异大、销售区域广,无论海关、税务还是外汇局,难以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监管,形成监管漏洞。骗税分子据此对自营或代理出口货物,通过伪造或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手段虚拟成高附加值产品,以高于市场数倍的价格报关出口,获取虚假出口额。具体跟单操作的基本手法是制作两套合同、发票及相关单证,真实的寄给国外客户,用于船公司订舱、发运;假的用于报关。其特点是有真实货物出口,但价格虚假,虚增出口额。

(2)无货出口虚假拼箱。鉴于监管力量的限制、查验通关效率的要求,海关无法实现每单必查的查验制度。于是,骗税分子以A、B、C等多个出口企业名义将同一批货物多头报关,伪报成拼箱业务。海关在非特殊情形下一般采用随机抽检办法,而拼箱企业同时抽检是小概率事件。在对其中一家抽检中,通过谎称拼箱中的货物属于被检企业极易骗取查验,获取虚假出口额。近年来,虽然海关逐步通过更新使用先进非侵入式查验设备,以“透视眼”强化监控,提高了查验的能力,但在不开箱的情形下仍以重量、外形和所含物质为主要指标,对骗检行为防不胜防,蒙混过关、骗取查验的情形依然存在,甚至个别查验人员内外勾结。

(3)篡改数据属性配货。为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我国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单一窗口”等贸易方式中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征不退政策。同时,部分出口货物实行不退税政策,外商直接采购的部分贸易成交模式不办理退税,诸多经营者选择委托方式出口,报关行、货代汇集大量出口数据。新业态跨境电商、邮政快递出口中,海关实施“清单核放、汇总申报”,能退税的企业进行汇总申报,用于退税;但大量不需要退税的冗余数据被闲置起来。参与骗税的报关行、货代人员利用这一特点,通过将免税货物以可退税企业名义申报出口和伪报海关商品编码将不退税货物篡改成退税货物等手段,囤积可退税虚假出口数据非法出售。

骗税分子购买虚假出口数据,以自己或者其他骗税分子控制的公司名义虚构退税单证,配货配票虚构货物流,通过地下钱庄等虚构收汇资金流,实施骗税。

3.真货买票借道骗税

虽有真实出口业务但没有退税资格的骗税分子通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货壳”,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借道以自营出口方式获取退税款并进行瓜分。如,崔某在危地马拉开设销售部,从广东等地市场采购无票服装出口。为了获取更多利益,经过策划,通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服装厂客户虚构成自产服装,外贸企业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并申报退税。服装厂按票面金额4%-5%的开票费购买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顶开给外贸公司的专用发票,实际骗取出口退税款1221万元。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提供办理海关出口报关、外汇结算、出口退税等服务,是国家鼓励的新业态,但许多平台经营者错误认为是假自营真代理合法化。骗税分子乘机利用平台交易量大、多方对新业态缺乏监管经验的特点,将不能退税的货物大量借道平台骗税,甚至出现以事业部形式挂靠借壳从事“四自三不见”经营和外籍人士参与其中的情形。有案例显示,以国内国际化市场为据点,通过外籍人士设立外商驻华采购办事处,搭建货代平台,收购不予退税出口业务,通过购买出口数据、虚开发票等手段,在平台未实质性参与下借道报关出口骗取退税。

4.隐匿内销抵顶骗税

近年来,骗税有向生产企业蔓延的趋势。除惯用的虚假出口等手段外,生产企业利用免抵退税政策的特性,在真实货物出口下,隐匿内销销售收入,将生产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以偷税之名行骗税之实。营改增后,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等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给高报价格虚抵进项带来了巨大空间。

(二)挂账虚构外汇资金流

(1)利用收汇核销监管盲区挂账混账。根据现行规定,出口企业除规定情形(如远期收汇、视同收汇等)外,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收汇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骗税分子利用当前外汇管理与出口退税管理信息共享度不高、实行总量核销的漏洞,对实际没有收汇或不是对应业务收汇的,采用浑水摸鱼手法冒充收汇申报退税。典型方式:一是利用时间差突击骗税后“弃汇”走逃;二是采用移花接木手法将其他项目收汇冒充申报退税项目收汇,以滚动收汇掩盖缺口,长期挂账余额。

(2)利用离岸资金“壳”虚构收汇流。现行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主要强调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原则办理贸易收汇业务,实行总量平衡监测。对于出口货物的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鉴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并没有一致性的风险管理要求,收谁的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极易导致收汇核销与退税申报的信息背离。由此,骗税分子利用实际控制的离岸公司或注册的其他公司(即资金“壳”)将非货物贸易外汇用于付汇,隔离出口货物的真实性信息,虚构收汇资金流。

(3)利用地下钱庄虚构外汇资金流。其主要手段是境内外骗税分子相勾结,将境内用于骗税的资金通过地下钱庄置换成境外控制的离岸公司、虚拟经营公司等“资金壳”的外汇,然后以付汇名义制造出口货物收汇假象。这是实质性违法作案行为。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发布的诸多涉及“地下钱庄”的案例分析发现,涉足骗税的地下钱庄运作模式主要有:

一是“对敲型”。这是最常见的方法,也称“跨境汇兑型”,主要特征是境内人民币、境外外币平行交割。主要手法是,国内的骗税分子想把钱转到其国外账户,先跟地下钱庄约定好汇率或手续费,然后骗税分子通过N个人账户或虚设公司账户将钱打到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内账户,地下钱庄再通过其境外账户,将相应的外币打到骗税分子指定的境外账户,最后骗税分子构筑出口货物收汇,完成骗税资金流。期间,境内外资金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极具隐蔽性。

二是“取汇型”。这是蚂蚁搬家的典型方式。主要手法是,利用目前全国70余家银行提供境外取现服务的便利,境内账户注入资金后,在境外带有银联标志的ATM机进行取现,实现资金转移。其特征是境内外同时开设大量账户,在免手续费限额内频繁操作,以蚂蚁搬家形式汇聚境外资金。如,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判罚了一起用ATM机境外取款的案件。

三是“支付结算型”。针对部分骗税分子快速、大额的“需求”,地下钱庄通过虚设公司、虚构贸易等途径,进行对外非贸支付等结算模式非法转移至境外。也有骗税分子在境外直接向其购买外汇,向骗税公司付汇,以显示有出口结汇,完成资金流,从而骗取出口退税。黑龙江七台河市公安局“部督特大系列地下钱庄案”显示,查明河南一家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曾通过地下钱庄,非法购买9400万美元,虚构资金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7894万元。

(三)虚开骗抵虚构发票流

非法获取用于骗税的抵扣凭证惯用手法较多,如农产品虚假抵扣、变票洗票、盗用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近年来呈现新动向:一是利用市场(零售)销售环节的违规一般纳税人隐匿内销形成的“富余票”虚开。

二是准备注销的企业对长期节流的虚假存货增值税留底税额需要处理而“售票”虚开。

三是准备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在前期规范化运作过程中需要对结存的存货数据增值税留底税额进行消化“出票”虚开。

四是利用退税速度加快、税务机关对疑点扣税凭证核查需要规范推进的特点,采用时间差,对供票侧采取故意欠税,骗取退税后走逃(失联)作案。有案例反映部分移民国外人员返境虚设商贸公司虚开后走逃国外。

五是不法分子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对纳税人开票的信息清单监控不足的弱点,故意在开票时不列举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品名、规格型号、单价等信息,致使税务机关发票信息比对形成“盲区”,不法分子趁机改变发票品目信息对外虚开。

六是利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只比对电子底册信息,采用“套打”手法篡改票面品名真票虚开。



全国最大骗取出口退税案,以出口手机为幌子骗税7.6亿元

一关通18-03-1323:49[if !vml]

导读

短短4年时间,4个团伙的犯罪嫌疑人以出口手机为幌子,开出5000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52亿余元人民币,骗取出口退税额达7.6亿元。  这起由公安部督办的全国最大骗取出口退税案,经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数百名民警历时一年半日夜鏖战,在镇江和深圳两地同步实施抓捕,13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落网,另一名重要嫌疑人迫于压力投案自首。近日,14人均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9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批准逮捕。

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

外贸公司业务火爆显异常

在镇江本地,有一家外贸公司短短两年多就业务火爆,一跃成为镇江出口企业“前三强”。海关经过研判分析,发现该公司“异地购货,两头在外”,大量出口手机、交换机等货物,经营模式比较异常,可能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重大嫌疑。2016年8月,海关将线索移交镇江警方。

专案组初步侦查后发现,这家外贸公司的出口交易手续一应俱全,资料、单证等都符合法律规定。面对如山如海的票据,如何入手找出找准办案的切入点,成为警方最大的困惑。

“出口退税本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所采取的支持政策,但随着出口退税率的提高,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并且手法十分隐蔽,专业化程度高。”镇江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经侦支队支队长高建新介绍说,针对专业化作案,警方联合海关、国税等部门,从查下游出口环节货物真实性和上游虚开环节货物下落两方面入手,逐步从两头往中间挤压,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三流”入手打开破案关口

“一年间,我们从庞杂的人物网络中理清脉络,逐步摸清了不法团伙的组织架构和作案手段,查明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窝点,掌握了关键证据。”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贺鹏翔说,骗税案件大多会与较为常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的案件相互牵连,虚开案件中的证据相对固定,专案组根据票流、资金流、货流三者相对应的原则,打开了破案的第一道关口。

警方经缜密侦查发现,52岁的香港居民洪某处于团伙的核心位置,扮演着总指挥、总策划的角色。他不仅一直身居幕后,而且与其他3个不法团伙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虚开发票、海关报关、申请退税均由其他人员负责,每道工序完成后均向洪某反馈,由洪某负责每道工序之间的流转。

3个不法团伙分工明确,整个作案流程单独看起来毫无破绽。其中,广东惠州人潘某受洪某指挥,在明知没有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将本该开至深圳某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虚开发票,从中获取0.1%至0.5%不等的好处费。福建漳浦人黄某,则在取得洪某交付的发票后,负责组织道具手机等假货,向海关报关,从而完成所谓的产品“出口”。深圳人周某负责申请退税这一最后工序,其中周某在镇江和丹阳经营着4家外贸公司,在接受洪某给付的相关资料和票据后,在没有实际出品业务的情况下,与洪某实际控制的多家香港空壳公司签订虚假的外贸出口合同。

制定10套方案实施抓捕

据了解,为了避免打草惊蛇,特别是主要犯罪嫌疑人逃脱,专案组从抓捕、押解、搜查等一道道环节入手,形成了10套方案。但抓捕过程可谓“惊心动魄”。

2017年8月15日,洪某从香港来到深圳便进入了警方视线,为了防止他次日离境,专案组紧急调整方案,100余名警力分成11个行动小组,从下午4点到次日凌晨1点,在深圳和镇江同步启动抓捕。

洪某发觉情况不妙,在离境时被边防限制,其间发生了口头冲突,而他的手机一直处于免提对话状态,电话的另一头是他在香港的妻子,当时就通知了境内两名“马仔”转移证据。由于警方前期工作到位,行动迅速,两名“马仔”在将相关证据打包准备逃跑的一瞬间,被抓捕人员制服,人赃并获。

其间,犯罪嫌疑人朱某在抓捕中,还直接将作案记录本撕破并准备冲入下水道,在紧急关头被警方擒获。

据贺鹏翔介绍,随着主要犯罪嫌疑人的落网,警方同步冻结涉案账户180余个,扣押用于作案的大量银行卡、U盾,还有80多个印章、800余套书证。办案民警从深圳回江苏镇江时,证据材料整整装了一卡车。

镇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毅介绍,办理这起大案需要承办检察官从法律条款和专业技术角度进行缜密地研判分析。对犯罪嫌疑人批捕后,检察机关还就案件下一步侦查提出15条继续取证意见,并督促公安机关继续抓捕在逃人员。

遗憾的是,应届大学毕业生廖某某,明知任职单位存在违法活动,依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都是领导安排做的,出了事也与自己无关。但作为实际经办人,应当认定廖某某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大学毕业生从事经济工作一定要加强法律学习,提高防范意识,对违法犯罪经济行为果断说不。

来源:网络

整理自:一关通


骗取出口退税罪典型案例及解析

来源:华律网 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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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分工明确,合伙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行为。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个骗取出口退税罪典型案例及解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基本情况案由

骗取出口退税被告单位:中国包装进出口XX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侯某某。

被告人:侯某某,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XX公司总经理。

因本案于2001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1998年2月,中国包装进出口XX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总经理侯某某经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某某介绍,认识了广东XX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林某(在逃),双方商定开展合作出口业务:由林某以包装公司名义实施出口贸易,支付购货款;由包装公司提供货物出口所需手续和全套空白单证,支付出口货物所纳税款,并按每收汇1美元不低于0.03元人民币的利润提成,其余款项由林某自行支配。

侯某某召集公司领导班子会议,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并决定由刘某某具体负责该项业务。当月,侯某某应林某要求,指派刘某某以包装公司的名义在中国银行XX分行开设结汇账户。同年4月,将公司财务章、法人印章交给林某。同时,安排刘某某、刘某等人将公司印鉴齐全的内外销合同、报关委托书、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商业发票、商检委托书、装箱单等空白单证交给林某。

此后,林某即以包装公司的名义单独进行"出口贸易"。公司财务将林某返回的单证作为自营出口业务。包装公司通过虚构与广东省XX实兴通针织有限公司、潮阳市XX制衣有限公司等企业出口购货金额7071万元的事实,从1999年1月至2000年6月底,以林某返回的虚构的报关单、外销发票、外销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8537068.35元。为掩盖上述事实,侯某某指使本公司员工刘某、钟某伪造了与林某所做业务的外销、内购合同。为了核对与对方的买单业务,侯又以对账为名,让刘某从西安外汇管理局借出包装公司整套外汇核销凭证,交给林某。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包装公司及侯某某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单位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XX公司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供货方给其出具的所有单证均经外汇管理局核销、退税分局审核后退税的,公司没有能力去核实供货方是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退税款已被林某全部拿走,故其公司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主观上不具有骗税的故意,是为了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从1999年1月至2000年6月底,以林某返回的虚构的报关单、外销发票、外销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8537068.35元。1998年9月以后,当国家出口退税据西安分局要对包装公司申请退税的相关资料(包括内购外销合同)进行检查核实时,包装公司多次向林某催要内购合同,林某都没有提供。在林某没有提供内购外销合同的情况下,侯某某指使公司员工刘某、钟某伪造了与林某所做业务的外销、内购合同。为了核对与对方的买单业务,侯又以对账为名,让刘某从西安外汇管理局借出包装公司整套外汇核销凭证,交给林某。

(二)认定犯罪证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人证言刘某的证言证明,侯某某曾安排他给林某提供过空白单证,后补了外销合同;钟某的证言证明,是侯某某指使他将买单业务按自营业务做账的,内销合同是后来补的。书证文XX海关的报关查询材料,证明申报退税的报关业务没有在该关发生;中国银行XX支行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出口结汇收账通知单、外汇核销单中的内容都是虚构的,包装公司付给XX企业的汇票委托书也没在该行发生;XX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报税所用的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是虚假的;出口结汇收账通知单上的虚假印章证明该单证是伪造的;为应付税务检查而后补的内购外销合同证明出口业务不真实。

四、判案理由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包装公司与不法分子相勾结,伪造虚假的内外销合同,以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侯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第1款、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条、第5条、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中国包装进出口XX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851.706842万元;被告人侯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六、法理解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涉及关于司法解释“四自三不见〃代理出口中"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具体认定问题。在实践中,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在“四自三不见〃的情况下,将代理出口业务伪造为自营业务,致使国家税款被骗的,能否认定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主观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分歧比较大。

因此,有必要对"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款〃在刑法理论上加以分析,达到统—认识,公正判案。"四自三不见〃是代理出口业务中的一种违规操作。根据外贸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出口制度。只有取得出口许可证的公司、企业才能经营货物出口业务,没有取得出口许可证的公司、企业或个人需要出口货物的,可以委托有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出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范进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对具体代理出口业务有具体的操作规则,明确规定了代理人对所办单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对外商资信调查、代理人全过程参与和跟踪进出口代理业务和合同执行等。

但一些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为了获取出口代理费,在“四自三不见〃(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不管他人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的真伪,与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或个人签订代理出口合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还专门为此发布过两个通知,明确禁止有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以"四自三不见〃的方式进行代理出口业务。虽然有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以“四自三不见〃的方式代理出口,易于导致国家税款被骗,但只要在办理出口退税时提供的凭证是真实的,就不会发生国家税款被骗的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对于不能证实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即使造成了国家税款被骗的结果,也不能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因此,认定是否"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款〃就成为认定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否的关键。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知道的情况比较好掌握,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直接证实被告单位或被告人知道他人意欲骗税的目的。应当知道,则须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客观条件来综合分析判断被告单位或被告人当时是否知道、能否知道,当时的心理状态究竟怎样。这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明知,是对客观行为的一种法律评价。

“四自三不见〃业务本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如果在从事这一违规业务中,又出现了其他的一些不合常理的情况,有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仍继续坚持业务合作,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则可推定这些公司、企业主观上明知他人意欲骗税的故意,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那么,对明知的程度又是如何要求的呢?是明知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必然性才构成此罪,还是明知他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可能性即成立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的规定,只要有事实和证据证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可能要骗取出口退税,仍违反规定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即可推定其主观上明知,而不要求有证据证明这些公司、企业明知他人必然要骗取出口退税。

本案中,包装公司与林某的合作出口业务并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口,包装公司据以申报的出口退税系虚假出口业务,林某通过"四自三不见〃业务这种手段,伪造了虚假的报关单、外销发票、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交给包装公司,由包装公司用林某返回的单证申报出口退税,实际骗取国家税款800多万元。林某的行为是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没有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包装公司对林某骗取出口退税主观上是否明知。对于包装公司来说,“四自三不见〃业务的违法性以及极易被他人用来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风险性应当是十分清楚的。被告人侯某某辩称其主观上不具有骗税的故意,不明知林某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事实上,包装公司负责人侯某某在代理出口过程中发现了许多异常情况,如1998年9月以后,当国家出口退税据西安分局要对告状公司申报出口退税的相关资料,包括内购外销合同,进行检查核实时,包装公司多次向林某催要合同,林某都没有提供;在林某没有提供内购外销合同的情况下,侯某某却指使公司业务人员伪造弥补虚假的内购外销合同;等等。

侯某某作为外贸公司的负责人,熟悉外贸业务及有关法律规定,在业务中出现诸多反常情况下,对林某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应当知晓,推定其对林某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仍坚持与林某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并持虚假的业务单证向国税部门申请退税,造成国家800多万元税款的重大损失,其主观上的故意成立。被告单位包装公司及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符合《解释》第6条的规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连续8年递增,2018年谁会“中枪”?

2018-06-05 16:02进出口

引言:近日,媒体广泛报道了深圳“海啸一号”特大虚开骗税案件,该案件共查处企业658户,涉案虚开金额超过500亿元,税额近70亿元,抓获64名犯罪嫌疑人。是深圳历年来破获规模最大、抓获犯罪嫌疑人最多的案件。“海啸一号”无疑使一直热度不减的打虚打骗行动进一步持续发酵。骗取出口退税作为税务机关打虚打骗的重要内容,一经查实,企业轻则被处以暂停出口退税等行政处罚,重则被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本文,华税税务稽查组基于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丰富经验,分析税务、司法机关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的形式要件及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连续8年递增

近年来,随着国税总局打虚打骗活动的深入进行,相关部门协作的深入推进,采取税警联合办案、专项督查等形式进行税务稽查。部门间的充分协作,互联网大数据筛查使得犯罪分子无所遁形。根据裁判文书网现有数据资料显示,自2010年以来,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定罪的案件呈逐年递增之势。(如下图所示)

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共有三档法定刑(具体见下图)。

打虚打骗行动查处范围的不断扩大,加之严厉的刑罚惩治措施,使企业出口退税业务无时不面临刑事责任风险的考验。而企业一旦被以骗取出口退税罪移送起诉,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涉案金额较大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获得无罪判决的可能性较低。骗取出口退税罪,无疑是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二、刑法中“骗取出口退税罪”的3大典型方式

《刑法》第204条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罪状描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对以上行为方式进行了具体明确,总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

1、无中生有、假报出口

此种情形之下,企业从来没有货物出口的事实,而通过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虚构已税货物出口的假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17年打骗打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瑞意(大连)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骗税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两户企业虚构货物采购业务,虚假支付货款,接受7户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5份;同时,在没有实际出口业务的情况下,利用他人出口报关信息假报出口,累计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1905万元,即采用虚构事实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偷梁换柱,虚报谎报

此种情形下,企业存在部分真实出口货物,但是行为人为了在出口退税过程中谋取不法利益,采取虚增出口货物数量、单价、金额,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假报出口货物名称提高退税率;重复退税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

如震惊全国的“羊毛变羊绒”骗税案,不法分子将普通的羊毛纱线谎报“羊绒纱线”高价出口,再以“棉纱线”低价进口,“空转”往返,仅仅4年左右的时间,累计出口金额近70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款8亿余元。2012年上海海关查处的一起出口骗税案中,不法分子运用退税率高的低价二极管等商品作为道具,高报出口价格骗取出口退税。随着税务机关鉴别能力的提高,单靠伪造退税凭证不易得手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海关抽查率低的漏洞,采取空车、空箱报关出口,或者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的手段骗取出口报关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3、借名出口,四自三不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4条第一款、第2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不法分子利用外贸公司的创汇压力或给予其一定的利益,借用出口退税经营资质,以外贸公司的名义办理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16年打骗打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辽宁凌源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骗税案”中,凌源某纺织有限公司股东齐某,利用凌源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为出口平台,买单配票,虚假结汇,以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2016年10月,朝阳市国税局追缴凌源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903万元,2014年度已申报未退税的出口退税款485万元不予退税。该案件是典型的利用外贸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如果外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采取“四自三不见”,使不法分子利用其资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同犯罪,同样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三、外贸企业应对骗税法律风险的策略

针对此次查处的深圳“海啸一号”案件,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说,2018年,税务总局还要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跨部门、跨区域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一是集中优势资源打击团伙作案,集中全国税务机关的精干力量“查大案、办铁案”。二是重点查处跨区域违法犯罪案件,形成虚开骗税一起打、上下游涉案企业一起查的联动打击模式。三是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把涉及虚开骗税的企业、个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推送到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营造全社会协税护税、共同打击虚开骗税违法行为的舆论氛围。

打虚打骗始终是税务机关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的主旋律。在此严打大背景之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掉以轻心,侥幸逃脱。华税税务稽查组建议,企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好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1、采购环节,加强对供货企业的核查,确保购进业务真实可靠,防止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审查企业资信状况、加强对购进货物的质量审查,保证货物合格、质量稳定。

2、出口环节,进行“三查”,全面梳理风险点。一查外商。与新客户合作时,进行资信调查,对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财务状况、行业水平、以往信用状况进行全方位了解;对于老客户,也要定期进行评估,关注企业的业务动态、销售情况等,评价企业的履约能力和成长性等,并关注是否有负面信息发布。二查中介。企业对外贸易出口,不可避免的要与中介机构合作,而选择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物流公司及报关公司,是控制风险的关键。对于报关行、货代公司、运输企业等要严格审查其资质,进行风险评估,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并留存备查,做好相关单据的备案管理。对于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还要与外贸企业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防止信息泄露。三查自身。对于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来说,则要严格履行审查义务,防止不法分子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利用其资质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切勿为了一时利益,因小失大。

3、退税环节,及时准确进行退税申报。参照税务部门出口退税预警监控系统,建立企业出口退税预警监控系统,及时发现疑点;畅通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渠道,当有新的政策出台,或有税务风险发生时,企业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对税务机关提出的退税问题或者交易对方存在退税问题的,应当及时沟通、自查,确认相关事实并向税务机关反馈报告,最大限度化解、消灭税务风险。

四、小结

随着四部委打虚打骗行动深入推进,更多“海啸一号”的出现,任何出口企业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逃此一劫”。企业一旦涉嫌骗税被税务稽查或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尽早委托专业的税务律师介入,通过律师与税务、司法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在税务稽查阶段将案件了结,最大可能的化解刑事法律风险。否则一旦进入公安司法程序,案件的处理难度将大幅增加,最高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也是企业不可承受之重,企业切勿掉以轻心。

涉税刑事案件需要律师具备税务、会计的复合知识背景,熟悉相关交易流程,对交易事项准确定性分析,才能在辩护时游刃有余。下周华税税务稽查组将推出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策略的相关专题文章,敬请关注!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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