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泛泛说

 

执行案件泛泛说_第1张图片
执行到位后当事人发来的产权证

        关于“执行难”,许多人认为连法官都没办法,律师介入有什么用呢!这种把法律当成专权工具的观念,就在根本上否定了法律的普施效力,否定了监督和制约,歪曲了法律实施的正确含义,需要修正。

    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胜诉只是实现诉求的一个必经之路,一个阶段;如果执行不利,判决只是一纸空文,没有实际意义。所以,当事人迫切追求的是最后的执行。真正的结案常常不在于判决生效,应该是执行终结

        现实中,除了客观上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形(法定事由)外,大多数的案件是能够执行的。所谓“执行难”,是由于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各有特色,千差万别,无法像审判程序一样精确制定流程,无法量化、模型化各步骤、步骤与步骤之间的衔接,往往会出现程序倒流等其他“节外生枝”的复杂情形——但是,“难”不是不能够——这需要执行法官要比审判法官更有足够的责任心和应变智慧,也更需要律师从中起到监督、督促、矫正的作用,而不是毫无价值。

        律师参与执行程序,同样要求律师不能仅仅着眼于纠纷阶段的证据,事实,法律条款,还应具备:一方面要有结合实际的能力,善于分析动态的纷繁复杂的具体情况和适度有节的思路;另一方面熟知并深刻理解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的内涵及最新动向、动态,以及和法官有效沟通的能力。

        也就是说,执行阶段对律师的综合素质要求是严格甚至是苛刻的:既务虚又务实,务虚是手段,务实是目的;既要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周密的思路框架,又要有灵活的应对技巧,绝不可以生搬硬套;执行律师必须潜下心来研案,首先观全局而后谋一域,把控方向,步步推进,并在推进中适时调整策略,促成执行最终如期如愿。

        还必须指出,在过程中如果出现无法预测或不能把控的情况,需向委托人示明,让委托人自己做决定是否继续;难以胜任委托事项时应及时终止合同,不可拖泥带水给人以虚假期望而枉费精力,且自损声誉,得不偿失。

    法律是被信仰的。许多时候“不是因为看见才相信,而是因为相信才看见”。                         

                      201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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