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停在自家门口“撞死人”,无责车主被索赔40万!

很多人看到以下这位车主的遭遇的事之后都是懵圈,停车在自家门口的车居然也能撞死人,而且自己还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院,被死者家属索赔40万!这完全是超出了我们的认知啊,这冤大头当得着实委屈,相信车主的心情也是奔溃的。

案件回顾:车停家门口,醉汉撞上去

今年年初一天晚上,朱某与一众朋友喝完酒后,驾驶着电瓶车回家,当时已是凌晨一点多,朱某喝得醉醺醺,电瓶车开得歪歪斜斜,不慎撞到了陈先生停在家门口的轿车上!

撞击的声音很大,惊着了附近的人,都纷纷围过来,陈先生也开门出来了,他们惊讶地发现朱某已倒在地上,人事不省,连忙送去医院,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车停在自家门口“撞死人”,无责车主被索赔40万!_第1张图片

事故发生之后,交警大队介入调查,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载明“死者朱某由于颅脑损伤死亡,送检的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40mg乙醇/ml血液;朱某夜间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及时察明车前情况,撞到停放在水泥场地上的轿车,造成事故。根据相关规定,醉驾的朱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家属状告车主,要求索赔40余万

死者的家属显然有不同的想法,他们坚持认为陈先生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据此,原告将陈先生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四十余万元的损失费。

车停在自家门口“撞死人”,无责车主被索赔40万!_第2张图片

车主陈先生觉得很冤枉,他表示,自己每天都这么停车,而且车辆离村道还有五六十厘米的距离,根本不会影响电瓶车的通行。

法院判决:车主无责,赔付原告10余万元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开庭前,承办法官带着当事人双方到事发现场勘察情况,也确定了事故发生时陈先生将车停放在自家水泥场地上,确实与相邻的村道之间存在一定的间距。车主陈先生是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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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法官解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因此,陈先生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又因陈先生在保险公司承保了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他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经过计算,最终,法官做出了由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亲属10万余元的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续:保险公司不服,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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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轮到保险公司一脸懵逼了:“关我什么事啊??话说回来,事件曝光后,江阴市人民法院发出情况说明,称此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因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到底谁才是弱者?

现在法律把非机动车和行人定位为弱者的一方,交通法也是偏向非机动车和行人的,社会却滋生了不少歪风邪气。“路人扶不起”、“碰瓷党”,还有我们日常见到的电动车乱闯乱飞的现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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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现在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无论车主有无过错都得承担部分责任,自己赔钱不说,那自己车辆的损失呢?对方的全责,保险公司不赔,你去找对方非机动车的来赔,我想有几个车主是能赔回来的?

法律应该是既不畏惧强权,也不姑息违法的弱者,而真正保持法律自身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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