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春节假期延长
1、假期安排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发布,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全国企业应遵照执行。放假期限调整为:
2、假期性质
2020年2月2日为休息日。1月31日、2月1日为额外延长假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发布内容,本次延长假期系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
3、延长假期内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加班费?
2月2日为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特殊工时下按规定计算。1月31日、2月1日没有明确规定安排加班如何计算加班费,但是参考以往惯例以及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表述,这两天应按“休息日”计算加班费,
对此,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咨询分会副秘书长何永强也表达了他的观点:
《通知》规定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休假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可以以安排补休替代。此外,《劳动法》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都规定了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工资报酬。由此可见,此次因疫情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天数,应当属于休息日。职工在延长的假期中坚持工作,而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支付,即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4、延长假期工资如何支付?
因属于国家规定的延长假期,不宜做缺勤扣除员工工资,2月2日为无薪休息日,1月31日、2月1日则属于为带薪假日且为全薪,如月中入职或离职的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出勤日(含法定节假日、1月31日、2月1日)结算。
5、综合工时下,如何计算员工2020年1月份出勤时间?
综合工时制有其特殊性,除法定节假日加班单独核算外,其余时间则参照标准工时制度计算应出勤小时数,超出部分结算150%加班费。本次春节延长假期,对于2020年1月的应出勤小时数而言,原为18天,现应减为17天,对应应出勤小时数为136小时。如员工2020年1月(剔除法定节假日)出勤小时为160小时且执行月度综合工时制度,则核算加班费为月薪/21.75/8*(160-136)*150%,当然,这只是其中一种算法。
6、企业能否年休假抵扣春节延长假期?
不能,春节延长假期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用人单位无权以年休假抵扣之。
二、上海地区非民生企业延迟复工
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通知规定: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决定: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正月十六)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针对通知内容,简要分析如下:
1、春节假期结束之日即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样,今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也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员工在家办公,是否可行?
延迟复工的目的是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企业若安排有条件员工在家办公,看似具备合理性,但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控制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态度非常之坚决,目前形势也非常严峻,在家办公也会一定程度上促使员工来沪,导致人员流动,所以在通知并无明确变通方法的情况下,在家办公原则上不符政府要求。但是,企业若有条件远程办公且企业必须维持经营,目前也没有直接规定为违规。具体有赖于后续政府通知。
3、国计民生行业包括哪些行业?
在通知中政府进行了列举,在当前疫情形势下不建议扩大解释,若在通知中尚未明确的行业,建议咨询政府部门或等待政府及行业部门通知。
4、企业能否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调休、以年休假抵充?
延迟复工原则上属于因为疫情导致的企业停产,企业集中安排员工在此期间休年休假、进行调休,根据法不禁止则可行的民法原则,应该是可以。但是,上述1 中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起算期限应从休假、调休结束开始起算。具体,有赖于后续规定。另,员工提前休完的年休假,员工离职时企业不得扣回。
5、企业拒绝延迟复工,承担何种责任?
《传染病防护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而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延迟复工期限结束后,用人单位有哪些灵活用工安排?
1、在家办公,主动隔离14天以上,用人单位应做好定位监督。
2、优先安排员工使用年休假及法定年休假。
3、调整薪酬、关键岗位轮岗轮休、缩短工时。
4、继续停产停业,或部分员工待岗。
5、其他方式灵活安排,既保证员工身体健康,也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四、企业复工后,无法返岗员工的工资发放
1、目前属疫情防控关键期,员工或因交通管制、或员工自我安排隔离,或企业主动安排观察、或被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此时,用人单位不能按旷工处理,关于工作安排和工资发放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2、若属于交通管制、企业或自我主动安排观察,期间工作和工资发放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处理。北京人社局规定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上海企业可以参考。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那么,该工作报酬是全额发放还是按病假工资发放?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即全额发放工资。
另外,员工不再进行隔离的治疗、康复阶段属于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计算,笔者已有多篇文章论述。
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费用,国家全负担
根据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的规定:“一是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安排经费。三是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财政视情予以补助。”
六、 医护人员工伤待遇特殊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
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简要解析如下:
1、关于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治疗期间计入医疗期,享受医疗期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次,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采取其他措施期间,属于对员工患病与否诊断阶段,能否计入医疗期内尚未确定,从有利于劳动者利益角度出发,仍应享受与医疗期同等的保护,当然,最后诊断为未患有疾病,则该解除保护不再生效。
(2)关于医疗期起算时间,员工经隔离观察后确诊为肺炎患者肺炎患者,那么医疗期应从开始隔离观察之日起算。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职工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则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被确诊为肺炎患者接受治疗时,其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应顺延至医疗期届满。
3、构成工伤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八、仲裁与诉讼
1、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可能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仲裁,或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应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一)时效中止。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二)审限顺延。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上海法院诉讼服务有何调整?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1月26日国务院延长今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上海各法院原定于1月31日及2月1日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在节后上班期间遇有矛盾纠纷需要解决,建议您首选上海法院多元解纷平台在线委托调解。
作者:张恒律师
电话(微信):13816838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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