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8

试用期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调岗调薪

仍不能胜任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


导读:

法院与仲裁看法不同,法院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劳动关系不能恢复,也就不会支付此后的工资,加班费因合同中约定固定的时间和金额而不另外支持,仅支持了工资计算误差额672元,年休假折算工资3,995.40元,其余均驳回。


     一般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举证责任的属特别规定,劳动者只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即可,其余举证责任都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甲公司提交六份证据,其中最主要的证据是《甲公司合同审查会签单》、《乙审核公司合同问题的汇总表》,汇总表涉及乙履职过程中存在:合同中援引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程已废止、合同相对方缺乏食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合同相对方无缔约主体资质等多项问题。

二、《甲公司合同审查会签单》证明劳动者具体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合同审核

   点评:审核合同的工作是衡量劳动者工作是否胜任的标准之一,劳动者出现多处问题,说明这名职工的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全面,责任心也不强,连对方是否能够签订合同和法律废止都不知晓,所以给她调岗调薪,经过一段时间仍不改观,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公司和劳动者均提交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出具证明,虽然存在未注销的事实,但责任不是劳动者造成的,而且劳动者提交的证据时间在后。

点评: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据,时间在后的推翻前面与它相矛盾之处。


本案涉及招聘与配置、薪酬、绩效考核和劳动关系环节

招聘与配置环节

(一)入职需要对员工进行如下调查:身份信息、学历、健康状况(体检表)、工作经历等

点评:审核劳动者是否存提交在虚假信息,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是否在竞业限制期内等;因此劳动者应诚实信用,保证自己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否则可能被解除合同。

(二)《劳动合同》、《员工手册》

点评:用人单位多会在《劳动合同》上写明相应的规章制度,由劳动者签名后,就视为劳动者了解并接受甲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和《员工手册》;而《员工手册》的规定会很详尽,对请销假、加班等各环节作出规定,需要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给予充分的注意,因为一经签收,视为接受,除非违反了法律规定。

薪酬环节

(一)《员工手册》第十三条加班载明:“公司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安排员工加班,因特殊情况需要员工加班的,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分管副总裁审核、人力资源部、公司审批后才生效,否则公司不予认可。1、加班由公司或部门统一安排,由部门填写《加班单》,经分管副总裁书面签署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生效。……”。

(二)劳动者对平时工作日超时加班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乙没有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不能支持;

(三)双方另签订《员工入职审定表》,约定月收入由基本工资2,190元、加班工资810元及绩效工资7,000元组成,实际每周做六休一。

1、《员工入职审定表》中对劳动合同中的工资进行了重新约定,变更了原合同的内容并经双方签字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员工入职审定表》双方约定一周工作六日,每月加班费固定为810元,只要加班费不低于正常休息日的加班费,每小时为月基本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00%的规定,即可认定为有效。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并保证休息一天。安排休息日加班的,首先选择是调休,不能调休的支付200%工资报酬。

(四)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固定的加班时间和加班费

参看《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点评:《员工手册》规定加班需申请和审批,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证明自己加班是经过审批或经过单位事后追认的,都不能证明有加班的事。

 

绩效考核环节

(一)《合同审查会签单》中详细记载了送签部门、行文日期、合同目的、合同名称、公章名称、合同类型、合同主要内容、付款金额、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等、合同附件等内容,与甲公司提供的合同相对应,可以明确知悉问题的出处,及时处理与防控;

(二)《乙审核公司合同问题的汇总表》

(三)调岗调薪(或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再解除。

(四)年休假是按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而不是到现用人单位的相对工作年限。

参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

(五)以下证据诉讼时未提交,但对定案会造成影响

1、《岗位说明书》(或岗位职责、招聘广告中对职位的具体要求等),可以据此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

2、《绩效考核制度》(或绩效考核指标、方法、方案等),可以据此认定不能胜任工作

点评:(一)、(二)项不再赘述,关于(三)与法院的裁判观点有所不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系非过失性解除,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或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法院是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而在试用期应该以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为宜。

 

劳动关系管理

(一)《关于与法务部主管乙解除劳动关系的建议》,如与《岗位说明书(或岗位职责、招聘广告中对职位的具体要求等)》、《绩效考核制度(或绩效考核指标、方法、方案等)》配套作为证据使用会更据说明力。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通知工会(此项可在起诉前补正),研究工会的建议,没有工会的实务操作中可以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研究形成会议纪要等。

(三)《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需要内容合法,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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