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固定资产 -- 取得固定资产(二)

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1)外购固定资产(2)建造固定资产(又分1.自营工程、2.出包工程)
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费用,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等。注意:相关税费不包括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可以销项税额
(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固定资产所有者出)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就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分录的时候记在借方。)

注意:增值税,可以理解为东西增值了以后需要交的税,进项税额就是企业购入时缴纳过的税费(叫进项税额),假设出售固定资产,那么需要缴纳销项税额,这也是成本需要加到固定资产的价值里(毕竟卖方不能吃亏啊),由于购入固定资产时缴纳了进项税额,所以计算销项税额抵扣掉已缴纳的进项税额。(卖方销项税额会变成买方进项税额,这是我的理解)

(一)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有小规模纳税人这一种):

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

  • 应按支付的购买价款、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证明或公路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

  • 应在购入的固定资产取得成本的基础上(参考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加上安装调试成本作为入账成本
  • 按照购入需安装的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 按购入固定资产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科目。
  • 按照发生的安装调试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 按取得的外部单位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耗用了本单位的材料或人工的,按应承担的成本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注意这里变了:
  • 安装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对有一般纳税人):
  • 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 或 “在建工程”科目,不通过“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 企业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主要有自营出包两种方式

由于采用的建设方式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

自营工程

  • 定义:自营工程是指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 购入工程物资时,按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借记“工程物资”科目;
  •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科目。
  • 领用工程物资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 自营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分配工程人员薪酬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注意:到此领悟出,固定资产,需要注意转入转出的流程,不要偷懒,不要偷懒,不要偷懒!!!

出包工程

  • 定义:出包工程是指企业通过招标方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建造承包商,由建造承包商组织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 企业采用出包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工程,其工程的具体支出主要由建造承包商核算,在这种方式下,“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是反馈企业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情况,企业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 企业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向建造承包商结算的进度款,并由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综上:自营工程出包工程记录复杂。


你可能感兴趣的:(第五节 固定资产 -- 取得固定资产(二))